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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尝试对波斯纳的效率观进行考察,从而深刻地透视波斯纳内心的法律世界。由于波斯纳的实用主义法律观,他几乎把效率作为衡量法律对错的唯一价值评价标准,把财富最大化作为法律所要实现的目的。这样做的结果是,一方面从经济学的角度为评价法律的优劣提供了工具性的标准,拓展了法学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却造成了对法律的价值评价标准多样性的忽视。本文试图揭示波斯纳的效率理论在处理法律问题时候的优势和局限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