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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商品经济的快速发展使格式条款应运而生,然而,格式条款在带来低成本高效率的同时,对契约正义与自由也产生着巨大的冲击。因此,对格式条款进行全方位的规制不仅保护了消费者的权益,也是追求契约正义与自由的表现。
关键词:格式条款;契约自由;契约公平;规制
一、格式条款在我国的现状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消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①。事实上,“在竞争性行业的标准合同可以通过节省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②然而,格式条款的使用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据了解,2011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执法行动中,公布了29条涉嫌违法的合同条款,其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零售合同等多个领域。其违法条款有如下表示,“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类似不公平条款“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毁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如此这些合同条款便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相应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甚至将风险转移给对方的手段,从而打破双方权利义务应有的平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③
二、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1.格式条款冲击着合同自由原则
格式条款的先天不足即契约环境的不公正,极大地威胁着合同自由原则。分析以上案例,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对相对人选择缔约自由的限制。诚然,相对方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但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保险、通讯、交通等,当事人如果拒绝,其生活将会很难继续下去。第二,对相对人选择订约伙伴的限制。对于某些公共事业领域来说,其基于垄断地位而导致的非竞争性市场环境,使相对人没有选择伙伴的自由。第三,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决性使相对方没有选择合同形式与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柏士纳指出:“在独占情形下,买受人无法与出卖人讨价还价,而出卖人则能有限度的去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条款”④
2.格式条款威胁着合同正义原则
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明里暗里,恶意制定利己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背了合同正义原则。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普通消费者与一家大公司的交易,就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⑤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根据以上案例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会利用这一优势制定利己条款,例如免责条款、风险分配不均衡条款、限制对方权利条款等,达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而相对人“对此类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契约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也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立法规制,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制,《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特别法中对此也进行了特别规制。但是合同法39条的内容过于简单、概括,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制定一部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2)行政规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认可、核准和监督,我国《合同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3)司法规制,指由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是否经由当事人的合意而纳入契约,并依法律的规定决定其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①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已尽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②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基本原则;③对有歧义的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实践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不仅仅是以上三个方面,社会规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格式条款的使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规制手段进一步保证合同自由与正义。总而言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应当结合我国现状,加强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方面的合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自由与正义,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
①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85.
②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
③朱晓辉,朱勇.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评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92-96.
④【美】柏士纳.《法律之经济分析》台北,1987,72.
⑤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5.
⑥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朱晓辉,朱勇.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评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
[5]吴一平.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J].扬州大学学报,2011,15,(6).
作者简介:
李博(1991~),女,汉族,河南商丘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
关键词:格式条款;契约自由;契约公平;规制
一、格式条款在我国的现状
格式条款的产生具有其经济上的必然性,它反映了现代化的生产经营活动的高速度、低消费、高效益的特点,体现了专业分工严明的科学性和复杂性①。事实上,“在竞争性行业的标准合同可以通过节省消费者和生产者签订特定促销合同的交易成本而提高效率”②然而,格式条款的使用也带来了许多问题。据了解,2011年某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的整治格式合同执法行动中,公布了29条涉嫌违法的合同条款,其中涉及房地产合同,物业服务合同,商品零售合同等多个领域。其违法条款有如下表示,“若购房者违反合同中的约定之任何条款,开发商有权解除本合同,并有权将所指商品房另行出售,购房者所付定金不予退还。”“商品房所在的楼宇的外墙面使用权不属于买受人,买卖双方同意屋顶和外墙面的广告权,会所、设施及其他卖方投资建造的经营性房产和设施权益属于出卖方”,物业服务合同中也有类似不公平条款“在指定停车场停放自行车、电动车、摩托车、轿车等各种车辆收费,但不作保管,车辆损毁,毁坏或丢失以及车内物品丢失均由车主自己承担责任。”如此这些合同条款便是格式合同提供方利用格式条款免除或减轻自己的责任,相应的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权利,甚至将风险转移给对方的手段,从而打破双方权利义务应有的平衡,损害对方的合法权益,对合同的基本原则即契约的自由原则产生了巨大的冲击。③
二、格式条款规制的必要性
1.格式条款冲击着合同自由原则
格式条款的先天不足即契约环境的不公正,极大地威胁着合同自由原则。分析以上案例,笔者认为主要体现在以下两点:第一,对相对人选择缔约自由的限制。诚然,相对方有权利选择接受或者不接受的权利,但是,格式条款提供方所提供的服务大多是基本生活所必需的,如供水、供电、供气以及保险、通讯、交通等,当事人如果拒绝,其生活将会很难继续下去。第二,对相对人选择订约伙伴的限制。对于某些公共事业领域来说,其基于垄断地位而导致的非竞争性市场环境,使相对人没有选择伙伴的自由。第三,格式条款的单方预决性使相对方没有选择合同形式与协商合同内容的自由。柏士纳指出:“在独占情形下,买受人无法与出卖人讨价还价,而出卖人则能有限度的去强迫买受人接受其条款”④
2.格式条款威胁着合同正义原则
格式条款提供方利用其优势地位,明里暗里,恶意制定利己条款损害相对人的利益,违背了合同正义原则。正如有学者所言:一个普通消费者与一家大公司的交易,就是“一个手无寸铁的弱者在一个手执尖刀顶着其喉咙的强者面前达成的交易”。⑤由于格式条款具有不可协商性,根据以上案例条款内容可以看出,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往往会利用这一优势制定利己条款,例如免责条款、风险分配不均衡条款、限制对方权利条款等,达到免除或减轻自己责任的目的。而相对人“对此类条款多未注意,不知其存在;或知其存在,但因此种契约条款多为冗长,字体细小,不易阅读;或虽加阅读,因文义艰涩,难以理解其真意;纵能理解其真意,知悉对己不利条款的存在,也无讨价还价的余地,只能在接受与拒绝间加以选择”⑥
三、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
(1)立法规制,指国家通过立法对不公平格式条款进行规制。我国在《民法通则》关于诚实信用、公序良俗、禁止权利滥用等一般条款进行了规制,《合同法》、《海商法》、《保险法》等特别法中对此也进行了特别规制。但是合同法39条的内容过于简单、概括,在实践中难以把握,笔者认为应制定一部规制格式合同的专门法律以最大限度的发挥格式合同的积极作用
(2)行政规制,是国家行政机关对格式条款的内容进行审查、认可、核准和监督,我国《合同法》第127条明确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监督处理。
(3)司法规制,指由法院认定格式条款是否经由当事人的合意而纳入契约,并依法律的规定决定其效力,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审查:①格式条款提供方是否已尽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②合同条款是否违反强制性规定以及合同基本原则;③对有歧义的格式条款的解释。
在实践中,对格式条款的规制不仅仅是以上三个方面,社会规制也发挥着重要的作用。格式条款的使用与消费者息息相关,应当加强社会公众的监督,通过消费者协会,新闻媒体等社会规制手段进一步保证合同自由与正义。总而言之,对格式条款的规制应当结合我国现状,加强立法、司法、行政、社会等多方面的合作,才能最大限度的实现合同自由与正义,保障社会经济健康发展。
注释:
①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385.
②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三联书店上海分店,1994.
③朱晓辉,朱勇.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评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92-96.
④【美】柏士纳.《法律之经济分析》台北,1987,72.
⑤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135.
⑥王泽鉴.债法原理:第一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参考文献:
[1]王利明.合同法研究:第1卷[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2.
[2]王泽鉴.民法总则[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3]姚辉.民法的精神[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朱晓辉,朱勇.格式合同法律规制评析[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2007,(2).
[5]吴一平.论格式条款的法律规制[J].扬州大学学报,2011,15,(6).
作者简介:
李博(1991~),女,汉族,河南商丘人,现为西北政法大学2012级本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