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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本是表“拿取”义的动词,动词“取”的句法语义特征必然会影响完成体标记“取”的语法化特点.唐五代动词后“取”有三种性质:连动式的第二个动词、补语和完成体标记.唐五代的完成体标记“取”只能出现在表祈使义的未然语境里,隐含动作实现的必要性,不强调动作实现的可能性.完成体标记“得、取、将、却”在唐五代语言系统中具有不同的时制特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