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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证”作为一种特殊的程序性司法活动,已经成为一项国际通行的预防性法律制度。从公证程序性制度本质出发,在研究公证与民事诉讼的关系基础上,文章主要在时间维度上分析了公证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减少诉讼纠纷、提高诉讼效率、为“民事执行难问题”的解决提供路径思考、增强诉讼程序公正。并针对在此过程中产生的诸如法律行为成立要件和证据保全公证的立法缺失、强制执行公证的操作效力弱以及公证证据效力对待等问题进行详尽的剖析,提出在相关实体法解释和程序性规则中完善公证立法框架的参考性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