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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结合五家渠市情况,指出基层兽药经营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以期指导基层兽药经营管理工作的开展。
关键词 兽药经营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12-0282-02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笔者结合五家渠市情况,就基层兽药经营管理谈点自己的看法。
1存在的问题
1.1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审查不严
1.1.1对人员条件资格审查不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而目前有的兽药经销店店主借他人的畜牧兽医专业文凭办证,自己对畜牧兽医专业一知半解或什么也不懂;还有的是先无证经营,而后再去掏钱买个文憑来办证,他们只是把兽药当作普通商品经销。由于兽药经营人员素质低,参差不齐,很多人对国家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知晓,因而兽药监管部门难以管理。
1.1.2对兽药经营场所审查不严。目前县级以下的乡、镇很大一部分经销商都是夫妻店、百货店,兽药经营场所大部分没有存放兽药的仓库,设备也仅仅是简单的几节柜台、货架,营业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有的没有专门的营业场所,而是在自家小卖部或电话厅,或者是在普通商店一边卖日用百货,一边卖兽药。《兽药管理条例》要求的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更是无从谈起。
1.2无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同时还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而基层兽药经销店由于营业额小,基本都不建购销记录和采取保证兽药质量的必要措施,并且卫生条件差。由于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造成兽药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兽药经营情况,影响了兽药监管工作。
1.3违法经营、使用兽药
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及无GMP标识的兽药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违法使用禁用兽药和化合物,如使用氯霉素、性激素等违禁药物的为数不少。有的经营者将原料药拆零销售给养殖户,养殖户则以为纯度越高效果越好,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饮水或饲料中饲喂畜禽。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1.4超范围、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基层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的范围一般都是兽药、兽医器械,决不允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而许多兽药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5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订购违反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生产。但是一些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主及个别兽药经营户知法违法,不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订购生物制品,而是将价格作为订购标准,随意从违法生产企业进货。这样,不仅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大量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和便利,同时也造成了生物制品的无序竞争。
1.6超范围进行动物诊疗活动
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少兽药经营者在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推销兽药,有的违法使用人用药品,尤其是在宠物治疗中比较普遍。
2发生的原因
2.1法律宣传不够
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执法部门的宣传工作尚停留在一般的学习宣传上,还不够到位,不够深入。且学习宣传范围不够宽,不够广,尤其是对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深入人心。
2.2法制观念不强
个别经营者明知道经营场所、仓库应该达到什么要求;但为了减少投入,降低成本,舍不得花钱改造完善。同时,认为经营是自负盈亏,建不建购销记录与执法监督部门无关。
2.3监督力度不大
过去农业兽医部门执法的重点是动物防疫,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不染疫病;而对兽药管理尽管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仅仅是一般的监督检查,对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而且对与兽药经营相联系的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可以说基本处于空白。
2.4相关法规、细则还未完善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而目前国家还未举行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于基层兽药经营者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形,应该是相关法规、细则不完善的阶段的现象。
3加强兽药监督管理的对策
3.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3.2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兽药经营许可的各级行政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决不许可。兽医、工商等行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要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特别是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加强法律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讲解《兽药管理条例》,向社会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冒伪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对于兽药经营者、使用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他们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告知其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违法怎么处罚。
3.4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购,并实施统一订购,逐级发放制度。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订购,而且还要做好进货和发放的详细记录,保证随查随有、心中有数。要重点监督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的贮藏和保管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其质量稳定、免疫有效。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对违反规定改变订购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的查处。
3.5创新思路,抓出成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努力探索兽药管理新模式。应当积极引导“养殖协会”或“养殖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有效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引导养殖者统一生产、防疫、了解市场行情,从而让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无生存之地。
关键词 兽药经营管理;问题;原因;对策
中图分类号 F324.6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007-5739(2008)12-0282-02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排除动物及产品安全隐患,提高畜产品安全监管水平,笔者结合五家渠市情况,就基层兽药经营管理谈点自己的看法。
1存在的问题
1.1兽药经营许可条件审查不严
1.1.1对人员条件资格审查不严。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22条规定:经营兽药的企业应当具备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兽药技术人员及质量管理机构或者人员。而目前有的兽药经销店店主借他人的畜牧兽医专业文凭办证,自己对畜牧兽医专业一知半解或什么也不懂;还有的是先无证经营,而后再去掏钱买个文憑来办证,他们只是把兽药当作普通商品经销。由于兽药经营人员素质低,参差不齐,很多人对国家畜牧兽医法律法规不知晓,因而兽药监管部门难以管理。
1.1.2对兽药经营场所审查不严。目前县级以下的乡、镇很大一部分经销商都是夫妻店、百货店,兽药经营场所大部分没有存放兽药的仓库,设备也仅仅是简单的几节柜台、货架,营业场所面积不符合要求;有的没有专门的营业场所,而是在自家小卖部或电话厅,或者是在普通商店一边卖日用百货,一边卖兽药。《兽药管理条例》要求的与所经营的兽药相适应的经营条件更是无从谈起。
1.2无兽药经营管理制度
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规定,兽药经营企业购销兽药,应当建立购销记录,购销记录应当载明兽药的商品名称、通用名称、剂型、规格、批号、有效期、生产厂商、购销单位、购销数量、购销日期等。同时还应当建立兽药保管制度,采取必要的冷藏、防冻、防潮、防虫、防鼠等措施,保证所经营兽药的质量。而基层兽药经销店由于营业额小,基本都不建购销记录和采取保证兽药质量的必要措施,并且卫生条件差。由于兽药经营管理制度不能得到有效落实,造成兽药监管部门不能真实掌握兽药经营情况,影响了兽药监管工作。
1.3违法经营、使用兽药
一些兽药经营企业违反规定经营假冒伪劣兽药,如经营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批准文号的产品,质量不合格和过期失效的产品及无GMP标识的兽药等。个别经营者仍在经营禁用兽药和违法使用禁用兽药和化合物,如使用氯霉素、性激素等违禁药物的为数不少。有的经营者将原料药拆零销售给养殖户,养殖户则以为纯度越高效果越好,将原料药直接添加到饮水或饲料中饲喂畜禽。这些都将直接影响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安全。
1.4超范围、无证经营兽用生物制品
《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供应预防用生物制品的机构,必须取得省级农牧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可以经营生物制品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基层兽药经营企业取得的《兽药经营许可证》允许经营的范围一般都是兽药、兽医器械,决不允许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而许多兽药经营户为追求暴利,不顾国家的规定,在不具备条件的情况下,私自经营兽用生物制品,这种私下经营,不仅逃避了兽药管理部门的有效监控,同时也造成了管理上的混乱,使得大批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充斥市场,严重影响畜产品的安全、畜牧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1.5强制免疫所需生物制品的订购违反规定
《兽药管理条例》规定:强制免疫所需兽用生物制品,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指定企业生产。但是一些乡(镇)畜牧兽医站、养殖业主及个别兽药经营户知法违法,不严格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规定的渠道订购生物制品,而是将价格作为订购标准,随意从违法生产企业进货。这样,不仅为假冒伪劣生物制品大量流入市场提供了机会和便利,同时也造成了生物制品的无序竞争。
1.6超范围进行动物诊疗活动
按照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从事动物诊疗活动的个人必须取得执业兽医资格证书并经注册方可从事动物诊疗活动。不少兽药经营者在没有取得动物诊疗许可证、不具备动物诊疗条件的情况下,私自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推销兽药,有的违法使用人用药品,尤其是在宠物治疗中比较普遍。
2发生的原因
2.1法律宣传不够
新《兽药管理条例》颁布后,执法部门的宣传工作尚停留在一般的学习宣传上,还不够到位,不够深入。且学习宣传范围不够宽,不够广,尤其是对兽药经营者、使用者的宣传工作不到位,没有深入人心。
2.2法制观念不强
个别经营者明知道经营场所、仓库应该达到什么要求;但为了减少投入,降低成本,舍不得花钱改造完善。同时,认为经营是自负盈亏,建不建购销记录与执法监督部门无关。
2.3监督力度不大
过去农业兽医部门执法的重点是动物防疫,以确保动物和动物产品不染疫病;而对兽药管理尽管开展了一些工作,但仅仅是一般的监督检查,对经营假劣兽药等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不够,而且对与兽药经营相联系的兽药使用环节的监管可以说基本处于空白。
2.4相关法规、细则还未完善
修订后的《动物防疫法》规定:国家实行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制度,具有兽医相关专业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可以申请参加执业兽医资格考试,考试合格的,由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颁发执业兽医资格证书。而目前国家还未举行过执业兽医资格考试,对于基层兽药经营者违法进行动物诊疗活动的情形,应该是相关法规、细则不完善的阶段的现象。
3加强兽药监督管理的对策
3.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从讲政治的高度,充分理解打击假冒伪劣兽药的重要性和长期性,切实提高思想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和责任,以高度的责任心和务实的工作态度,把兽药打假工作引向深入,持之以恒、长抓不懈。
3.2认真履职,强化执法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加强对兽药行业的管理,实施对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生产、经营和使用的全程监控。兽药经营许可的各级行政部门要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严格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决不许可。兽医、工商等行政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把定时检查和突击性检查有机地结合起来,加大查处力度。要始终保持对制假售假活动的高压态势,对在检查中发现的案件,特别是对销售含有违禁药物或药物残留超标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等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的违法者要依法予以严惩;对情节严重的,要坚决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3.3加强法律宣传
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讲解《兽药管理条例》,向社会宣传兽药和兽用生物制品的制售和使用规定;宣传假冒伪劣兽药对畜产品安全和人民群众健康的危害,提高全社会的法制意识,形成自觉抵制和打击制假售假行为的社会环境。对于兽药经营者、使用者最有效的办法就是对他们进行专题培训,明确告知其应该怎么做,不该怎么做,违法怎么处罚。
3.4加强管理,严肃查处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对兽药,特别是兽用生物制品经营企业的管理,要依法办事,对不具备条件或无证经营者要坚决取缔经营资格,严格查处,不留后路,让假冒伪劣药品没有藏身之处。畜牧兽医部门要按《兽药管理条例》和《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要求,严把兽药及生物制品的进货关。对用于强制免疫的生物制品,必须严格按规定到农业部指定的生产企业进行订购,并实施统一订购,逐级发放制度。购买一般兽用生物制品,也应到具有《兽药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进行订购,而且还要做好进货和发放的详细记录,保证随查随有、心中有数。要重点监督县乡(镇)畜牧兽医站兽用生物制品的贮藏和保管条件,对不符合条件的要限期整改,确保其质量稳定、免疫有效。对自购和使用兽用生物制品的大型畜禽养殖场,要严格按照《兽用生物制品管理办法》的规定,对其进行指导和监督,以防止假冒伪劣生物制品的流入,确保畜产品安全。对违反规定改变订购渠道的人和事,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进行严厉的查处。
3.5创新思路,抓出成效
各级畜牧兽医部门要努力探索兽药管理新模式。应当积极引导“养殖协会”或“养殖合作社”等组织的发展,有效发挥这些组织的作用,引导养殖者统一生产、防疫、了解市场行情,从而让假冒伪劣、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兽药无生存之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