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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管局了解到,我国的药品召回制度己进入调研阶段,但何时能够出台,尚无时间表。国家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副主任曹文亚博士表示,药品召回制度、药品损害补偿制度、药品不良反应应急处理机制等,都属药品上市之后的监管范畴。目前,我国的药品监管正处在逐步完善的过程中,距离“召回”还有一段距离。所谓“药品召回”,主要是针对“经过研究,预示会对人身体造成不良影响的药品”进行召回,召回的药品并不是假药或者劣药,“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药品,是不允许被召回的。”此外,《药品上市后再评价规定》也在积极酝酿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