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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旧<条例>)规定,作价补偿的金额按照所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即只谈房价而不论房屋所占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价值(俗称地价).2001年<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称新<条例>)修改了该规定,以房地产市场评估价格为新的拆迁补偿标准,使土地使用权的价值得以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