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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商业贿赂是我国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进程中必须严肃对待和认真解决的问题。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己方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行为。“财物”既包括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音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另外,提供国内外的旅游、考察、高级医疗保健、住房装修等也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和手段。事实上,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盛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影响。
商业贿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向行贿者倾斜,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商业贿赂成风,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在很大程度上被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或私人侵吞。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着增量不增利,多销不多税的现象。据商务部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亿多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商业贿赂是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发生过的“朗讯风波”、“德普事件”等都是有代表性的案例。
商业贿赂之风盛行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要大力开展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打击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一方面,要善于及时宣传一批恪守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经济法规的正面典型;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曝光典型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虽然我国已初步制定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体系,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能覆盖当前名目繁多、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过窄,如受贿者不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在行贿犯罪中均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对查处贿赂行为的主管机构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易造成多头兼管,导致案件侦查和处理上的困难。另外,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有些内容陈旧。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立法层次较高,专门的统一的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反商业贿赂法》。
第三,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另外,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单位商业贿赂中的个人以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各地、各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商业贿赂的主体、行为日益复杂,案件本身存在着案情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特点。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缺乏线索移送制度,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因为对商业贿赂企业的查处可能涉及到一些与当地政府关系紧密的“投资方”、“利税大户”,各级党委、政府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支持并协调好当地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几乎牵涉到社会各个行业的企业和人员,所以查处时也要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执法监察力度,积极主动地参加整顿和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同时,要检查国家公务员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
商业贿赂,是指在市场交易中,以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于己方的交易条件的不正当行为。“财物”既包括现金和实物,也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音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另外,提供国内外的旅游、考察、高级医疗保健、住房装修等也是商业贿赂的形式和手段。事实上,在一些行业和领域,商业贿赂已成为企业运行的“潜规则”。商业贿赂的盛行对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了多方面的严重影响。
商业贿赂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一方面,使社会资源向行贿者倾斜,影响了企业技术进步和产品质量的提高;另一方面,商业贿赂导致的恶性竞争,剥夺了其他竞争者公平交易的机会,使守法经营的企业沦为受害者,从根本上扭曲了公平竞争的本质。
商业贿赂成风,使国家应得税利大量流失。各种形式的商业贿赂造成了国家、集体财产在很大程度上被参与商业贿赂的企业或私人侵吞。各行各业普遍存在着增量不增利,多销不多税的现象。据商务部统计,在全国药品行业,作为商业贿赂的药品回扣每年侵吞国家资产约7亿多元,约占全国医药行业全年税收收入的16%。
商业贿赂是滋生经济犯罪的温床。已查处的领导干部腐败案件中,大部分都涉及到商业贿赂。
商业贿赂严重地影响了中国的投资环境,严重地损害了中国的国际形象。近年来发生过的“朗讯风波”、“德普事件”等都是有代表性的案例。
商业贿赂之风盛行严重地破坏了社会安定,阻碍了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建设和发展,必须引起足够的重视。
第一,要大力开展反对商业贿赂的宣传教育工作,强化舆论监督的作用。利用报纸、电视、广播等新闻媒体,广泛宣传打击治理商业贿赂的重大意义。一方面,要善于及时宣传一批恪守商业道德,遵守市场经济法规的正面典型;另一方面,也要及时曝光典型商业贿赂行为。
第二,加强法制建设。虽然我国已初步制定了关于治理商业贿赂的法规体系,但仍存在很大的局限性。比如:对商业贿赂形式的规定比较简单,已不能覆盖当前名目繁多、形形色色的商业贿赂行为;商业贿赂犯罪的主体过窄,如受贿者不包括非国有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如医生),在行贿犯罪中均没有关于公司、企业人员介绍贿赂的规定,也没有对单位行贿以及单位介绍贿赂的规定;对查处贿赂行为的主管机构的规定也不十分明确,易造成多头兼管,导致案件侦查和处理上的困难。另外,作为打击商业贿赂的专门立法《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只属于部门规章,立法层次低,有些内容陈旧。因此,亟需制定一部立法层次较高,专门的统一的适应新形势需要的《反商业贿赂法》。
第三,加大处罚力度。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规定,对商业贿赂的罚款最高不超过20万元,这对于商业贿赂可能带来的巨额利润而言,实属微不足道。另外,我国目前法律对于单位商业贿赂中的个人以及总公司或母公司对下属单位的商业贿赂应当承担何种责任规定不明确,导致一些涉案公司常常采取“丢卒保车”的手段,以个人做替罪羊而保全公司的利益。因此,应加大经济处罚额度,增加商业贿赂的违法成本。同时,进一步明确经营单位对其下属单位或个人进行商业贿赂监管失察所应承担的经济、行政直至刑事责任。
第四,各地、各部门查处商业贿赂案件,要加强协作、齐抓共管。商业贿赂的主体、行为日益复杂,案件本身存在着案情发现难、调查取证难、采取强制措施难的特点。另外,行政执法部门之间,行政执法部门与纪检、公安、司法部门之间缺乏良好的沟通机制,特别是缺乏线索移送制度,出现了很多“以罚代处”、“以罚代刑”或“只处不罚”的现象。因此,一方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执法实践中要加强与公安、检察机关的联系,密切配合,形成合力;另一方面,因为对商业贿赂企业的查处可能涉及到一些与当地政府关系紧密的“投资方”、“利税大户”,各级党委、政府应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全力支持并协调好当地的商业贿赂治理工作。目前,商业贿赂行为几乎牵涉到社会各个行业的企业和人员,所以查处时也要积极争取行业主管部门的支持。
第五,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商业贿赂专项治理的执法监察力度,积极主动地参加整顿和治理市场经济秩序的工作。同时,要检查国家公务员执行有关法规政策的情况,促进相关部门建立健全治理商业贿赂的规章制度。尤其要加强在工程建设、土地出让、产权交易、医药购销、政府采购等领域的执法监察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