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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04年《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以来,领取伤残津贴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是否应当缴纳养老保险费,一直存在争议,各地的实际做法也不尽相同。广大工伤职工也非常关心这个问题,有的要求缴纳,有的不愿缴纳,根据各自情况采取不同的态度和要求,这也长期困扰着从事工伤保险工作的工作人员。笔者试从经办管理角度谈谈看法,以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