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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公信力属政治伦理范畴,体现在政治生活中公民与公权力之间的一种信任关系。法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司法行为所产生的影响,是社会公众信任作用下的形成的一种信任与被信任的关系。当前社会环境的变化对法官司法公信力产生了广泛地影响。在目前的社会背景下探讨法官司法公信力问题,能够使法官工作更加适应新时代的发展要求,从而更好地指导具体司法工作。
关键词:社会环境;法官;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尖锐了起来,法官司法公信力也面临着空前的新挑战,考量着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办案能力。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真正履行好法官职责不仅仅是人民大众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我国正处于大改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提升审判队伍整体形象,能够更好地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一、法官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作用
传统观点认为,公信力的关键要素由低到高分别为:合法—诚信—使命—效率—绩效。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已经确立基准线,划定了公信力在我们社会公共生活中限度。公信力表现为一种社会体系的信任,也是公众对公权力实施满意程度的一种表达,公信力实质上是公民对公务人员以及对公务行为的信赖。
法官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观评判,同时又作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要想将法官司法公信力内化为法官司法活动推动力,是要通过长期的规范审判、文明审判、高效審判、便民审判行为塑造的。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大公无私、不偏不倚的形象对司法客体而言意味着公平与正义,意味着司法客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护,意味着可以更好地取得司法客体的信任。而越权办案、滥用职权则会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提高法官司法公信力可以防止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产生不信任感,为顺利进行审判提供正面的舆论和社会支持。
法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审判活动当中,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事关法院审判工作全局,要切实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从权利的角度看,法官司法公信力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具体的审判行为在调整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活动当中构建起来的一种公共信誉度,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从司法客体的角度看,法官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审判机关的具体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观上的情感判断与信服状态,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的赞同和支持。因此,审判机关及其人民法官在具体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活动俘获社会公众普遍信任的能力。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性作用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人民不断增强对法律的学习了解,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法制思维的意识不断增强,审判机关也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告知群众本机关的职责定位,使群众了解什么事情应该找法官,什么事情应该由其他政法部门完成,逐步扭转不合理认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审判机关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司法流程的管理与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应对各类社会问题的能力。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
新常态环境下,某些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低下,对司法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对司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认识不足,给审判机关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同时在自媒体时代,网络对法官形象的负面报道,致使公众对法官形象大打折扣。对一些社会舆论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公众只能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案件情况。然而,我们常看到的是媒体报道的部分事件与司法主体作出判决所依赖的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一定程度上错误的发出的信号误导了老百姓对法官的客观评论。
三、对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一)信息化社会,审判机关要积极应对各方面的挑战,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现象大幅增加,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审判机关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对各项要求更加法治化、人性化、规范化,在这种形势下,只有积极地转变工作职能,切实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积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方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公众的社会安全感。
(二)自媒体时代,审判机关要着力提升社会热点问题的网络舆情能力,占据网络传媒主流阵地。审判机关要建立完善的新闻发布制度,一方面做好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及时公布事实真相,打消群众心中疑虑,争取赢得舆论支持和社会理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的宣传作用,积极推广利用自身独有的新闻资源,对典型案例资源进行筛选、加工、策划和包装。同时,审判机关有必要创新工作形式,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与新闻媒体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积极听取媒体对审判机关的意见、建议,扩大交流沟通,实现相互之间的良好合作。
(三)新常态的背景下,法官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服务人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进、民主进程的推进,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众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物的热情日益高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在这种环境下,公众对法官司法的要求自然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法官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是由国家赋予的并来源于人民。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不受侵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依法审判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则,所有的审判活动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先昌,魏辰.中国传统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追求[J].法学,2014(04):108-117.
[2]推进公正司法 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J].民主与科学,2015(06):5.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
关键词:社会环境;法官;司法公信力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高速发展,社会主义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但随之而来的各类社会矛盾不断尖锐了起来,法官司法公信力也面临着空前的新挑战,考量着审判机关的司法能力和办案能力。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真正履行好法官职责不仅仅是人民大众要求,更是适应时代发展顺应时代进步的要求。我国正处于大改革、大发展的关键时期,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提升审判队伍整体形象,能够更好地推进社会进步和发展,以适应日益复杂的社会环境。
一、法官司法公信力的概念和作用
传统观点认为,公信力的关键要素由低到高分别为:合法—诚信—使命—效率—绩效。法律底线、道德底线已经确立基准线,划定了公信力在我们社会公共生活中限度。公信力表现为一种社会体系的信任,也是公众对公权力实施满意程度的一种表达,公信力实质上是公民对公务人员以及对公务行为的信赖。
法官司法公信力是民众对法院审判工作的主观评判,同时又作用于具体的审判工作之中。要想将法官司法公信力内化为法官司法活动推动力,是要通过长期的规范审判、文明审判、高效審判、便民审判行为塑造的。法官在具体司法活动中大公无私、不偏不倚的形象对司法客体而言意味着公平与正义,意味着司法客体的合法权益能够得以保护,意味着可以更好地取得司法客体的信任。而越权办案、滥用职权则会引发公众的“信任危机”。提高法官司法公信力可以防止社会公众对法官司法行为产生不信任感,为顺利进行审判提供正面的舆论和社会支持。
法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性主要体现在法官审判活动当中,司法公信力的建设事关法院审判工作全局,要切实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树立良好的工作形象。从权利的角度看,法官司法公信力是审判机关工作人员通过具体的审判行为在调整社会矛盾、依法打击违法活动当中构建起来的一种公共信誉度,是取得社会公众信任的力量;从司法客体的角度看,法官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审判机关的具体司法活动的一种主观上的情感判断与信服状态,体现了人民群众对审判工作的的赞同和支持。因此,审判机关及其人民法官在具体司法工作中需要通过理性、平和、文明、规范的司法活动俘获社会公众普遍信任的能力。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挑战
(一)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积极性作用
在新常态的背景下,依法治国的理念深入人心,人民不断增强对法律的学习了解,遵循国家法律法规,法制思维的意识不断增强,审判机关也应加大对外宣传力度,告知群众本机关的职责定位,使群众了解什么事情应该找法官,什么事情应该由其他政法部门完成,逐步扭转不合理认识,减少不必要的工作。在信息化社会的今天,审判机关能够充分利用互联网技术带来的便利,加强信息化建设,大力推进网上司法流程的管理与普法宣传工作,提高工作效率,提升应对各类社会问题的能力。
(二)社会环境的变化对司法公信力的负面影响
新常态环境下,某些审判人员责任意识不强、自身素质低下,对司法公信力问题重视程度不高,对司法公信力的内涵、重要性等认识不足,给审判机关带来很大的不良影响。同时在自媒体时代,网络对法官形象的负面报道,致使公众对法官形象大打折扣。对一些社会舆论影响比较大的案件,公众只能通过新闻媒体了解案件情况。然而,我们常看到的是媒体报道的部分事件与司法主体作出判决所依赖的客观事实是不相符的,一定程度上错误的发出的信号误导了老百姓对法官的客观评论。
三、对审判机关司法公信力的几点思考
(一)信息化社会,审判机关要积极应对各方面的挑战,努力维护社会公平正义。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人口流动的现象大幅增加,互联网技术的普及发展,审判机关在职能转变的过程中,对各项要求更加法治化、人性化、规范化,在这种形势下,只有积极地转变工作职能,切实提升法官司法公信力,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积极应对来自各方面的挑战,方能确保社会和谐稳定,提升公众的社会安全感。
(二)自媒体时代,审判机关要着力提升社会热点问题的网络舆情能力,占据网络传媒主流阵地。审判机关要建立完善的新闻发布制度,一方面做好对社会舆论的正确引导,按照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及时公布事实真相,打消群众心中疑虑,争取赢得舆论支持和社会理解;另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新媒体网络、电视、报纸、杂志等媒介的宣传作用,积极推广利用自身独有的新闻资源,对典型案例资源进行筛选、加工、策划和包装。同时,审判机关有必要创新工作形式,通过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联系,建立起与新闻媒体相互信任的和谐关系,积极听取媒体对审判机关的意见、建议,扩大交流沟通,实现相互之间的良好合作。
(三)新常态的背景下,法官要增强法治意识,坚持依法办事服务人民。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依法治国的推进、民主进程的推进,特别是互联网时代的来临,公众参政议政、参与管理国家经济和社会事物的热情日益高涨,维护自身权利的意识增强,在这种环境下,公众对法官司法的要求自然也达到了一定的高度。法官要增强法治意识,树立法律至上的观念,法官所享有的一切权力是由国家赋予的并来源于人民。保障公民的各种权利不受侵害,是法官义不容辞的责任,是依法审判最基本的要求和准则,所有的审判活动必须有法可依、依法进行。
参考文献
[1]张先昌,魏辰.中国传统社会对司法公信力的追求[J].法学,2014(04):108-117.
[2]推进公正司法 提升审判机关公信力[J].民主与科学,2015(06):5.
(作者单位:甘肃政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