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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文章旨在探讨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化市场的发展,以Delphi法研究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标准的架构,并透过专家意见了解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发展的特性,研究结果发现:NAISC分类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运动观光及运动旅游活动及与运动相关联的休闲产业,皆应列入为脚斗士运动产业的范畴;对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规划就业辅导等,必须积极重视。
关键词: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
Comet和Stogel (1990)的研究指出,1988年美国运动产业(Sport Industry)生产额(GDSP)为630亿美元;1997年经济学者Meek再度调查时,运动产业生产额以大幅攀升至1,520亿美元,运动商业周刊(Sports Business Journal)在1999年对于运动产业的规模作了更详尽的调查,根据推估,运动产业的产值为2,130亿美元(Broughton & Nethery, 1999)。运动商业周刊则估算2001年的产值约为1,946亿美元 (King, 2002)。运动经济学者Broughton、Lee(2001)与 Nethery,于1999年的研究调查更指出运动产业的产值排名已从1987年全美第二十三名,在2000年跃升至全美第六且超过汽车工业。虽说运动产业为上世纪末的新兴产业,但其高产值不但令人惊艳咋舌,更令人联想至无限商机。运动产业化的出现也代表了运动经济(Sport Economy)的快速成长。而且已有许多欧美先进国家的政府官员、学者专家以及业者的广泛注意进而加以推动[1]。反观国内,学者认为专业领域的发展健全,应是由产业、官方与学术界通力合作的成果;但我国过去对于运动领域的观念仍强调于体育政策的推动执行,人才培育也偏重于体育教育人才,民间的运动相关产业界议题却着墨不多。
从2005年起,福建人士吴彦达先生及《脚斗士推广课题》研发小组人员等通过不懈的努力,研发了《脚斗士竞赛规则》、《脚斗士裁判法》、《脚斗士对运动员身体形态、生理机能及身体素质要求的论证》、《脚斗士安全性的论证》等课题成果,并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了我国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运动项目“JUDOSE”商标,并把福建武夷山作为现代脚斗士运动发源地[2]。从此掀开脚斗士运动走向世界、进入产业化发展模式的新篇章。正如当今世界体育项目产业化、市场化推广成功品牌一样,脚斗士运动要想走出中国,打造成世界知名运动品牌,市场培育必不可少。依据世界著名体育品牌市场化运作的经验,在市场化经营中,充分挖掘发源地资源潜力,培育区域优势市场,然后借助区域经验逐步推广的发展模式是一条可取之路[3]。因此,福建省如何利用现代脚斗士运动发源地的区域优势,挖掘与培育脚斗士产业化市场,繁荣福建省脚斗士运动文化,提升体育产业化市场的竞争力,把脚斗士运动品牌做大做强是未来必将攻克的重要课题。脚斗士运动产业化起步较晚,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主要体现在脚斗士运动特点、健身价值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对脚斗士运动产业的界定、所涵盖之特性与产业类别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一、文献探讨
(一)运动产业的定义
许多学者对于运动产业的描述为:运动产业包括了多样化的运动性产品与买方,该产品为提供运动、体适能、娱乐或休闲活动以及相关产品与服务;买方则是来自于广大人口中的事业体与一般消费者。另外,Pitts与Stotlar于1996年进一步的为运动产业下定义:运动产业是一个市场,它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包括运动、体适能、娱乐或休闲相关的活动、货品、服务、人、场地及观念。美国商业周刊很清楚的简单定义运动产业为:凡所有组织性运动可营利及可花费之市场谓之[4]。运动产业(sport industry)是以运动行为为前提而生产或提供某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以满足其需求的厂商集合,而这些厂商所生产或提供之产品、服务彼此可以相互替代者(叶鼎,2002)。黄力与林房祖(2000)则依据Pitts﹐Fielding和Miller(1994)等人之购买型态中之商品的性质为效标进行运动产业之分类,并将运动产业的产品区分为四大类,其商品分类定义及主要提供者,大致说明如后:(1)参与性运动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参与运动机会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奥运会与单项运动协会、非营利性运动组织、运动指导教育机构及体适能企业等。(2)观赏性运动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观赏运动活动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职业运动比赛等。(3)运动技术性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改善运动环境以提升运动技术水准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运动场馆、运动装备、运动用品及医疗人员等。(4)运动赞助与服务: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沟通媒介以促销运动或公司产品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企业投入本身资源以促销运动[5]。由于目前国内的观赏性运动商品较少。因此,林房祖(2002)将上述分类模型修正成为4P模型,将其中之观赏性运动商品修改为职业或半职业性运动商品,并将运动赞助与服务归类为运动活动促进商品。将4P模型,大致说明如后:(1)参与性运动商品(Sport Participation):提供消费者参与运动机会之商品。(2)职业或半职业运动商品(Professional or Semiprofessional Sport):提供消费者观赏运动活动之商品。(3)运动技术性商品(Sport Production):提供消费者改善运动环境以提升运动技术水准之商品。(4)运动活动促进商品(Sport activities Promotion):提供消费者沟通媒介以促销运动或公司产品之商品,或与运动管理服务有关之商品。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者对于运动产业之定义是相当的广泛,凡是与运动有相关之有形无形、软件硬件之产品所衍生出的均称之,亦可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运动产业的分类不一而是,或许会因国情及社会文化结构不定而有所区别。因此,对于运动产业的特性与分类架构应是我国发展运动产业所极需建构的重要部分。 (二)国内、外运动产业简述
国外,美国的运动产业发展历史悠久,因此美国的运动产业也被视为是目前发展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产业动向也是国际运动产业相关人士注目的对象。根据SBJ(Sport Business Journal)的统计,2002年美国的运动产业产值达到二千一百三十亿美金,而其中占最多比例的项目是食宿与交通部份的花费[6]。2012年SBJ再度评估美国运动产业产值,该年的产值为三千九百四十六亿四千万美金,占最多数的部分是在广告上的花费。日本学者塬田宗彦(Harada)则将运动产业的基础分为运动用品(sport goods)制造与销售、运动设施与空间(sport facility and space)服务,以及运动资讯服务(sport information)三类。而随着运动产业的发展演进,这三类运动产业从塬先个别独立发展的状态,演变为彼此有交集、互动以及复合的状态[7]。例如运动用品制造与运动资讯复合成运动用品批发零售物流业;运动设施空间与运动信息复合成运动俱乐部业;而运动用品、运动信息和运动信息提供空间三者则复合成职业运动业(Harada,1999)。
国内,我国近年的经济开放与庞大的人口数,已成为国际间各种商业兵家必争之地[8]。因此运动产业也不例外,大型运动赛事的举办,逐渐发展形成商业市场,尤以运动相关产业更是。目前我国运动产业分类有两种,其分类状况如下图。
福建省,有学者在探讨福建省运动产业研究中指出,根据美国运动产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区域经济的成长悠关该区域运动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快速成长的情况下,也提供了运动产业发展的环境[9]。事实上,运动产业在福建省已经不是新观念,而是如同许多欧美先进国家运动产业化的情形已受到的政府官员、学者以及业者的注意进而加以推动。全球化的运动产业发展,也已引起广泛的关注。福建省运动与休闲产业虽尚在起步阶段,但2013年运动服业产值885.43亿元,此仅为相关产品及设备制造业之产值,尚且不包括运动休闲所衍生之周边产业产值。由此可见在福建,运动(sport)在现代商业时代和文化中,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体活动之一。
(三)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的范畴
关于运动产业的研究在先进国家一直都是受到重视,从1980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进行运动产业产值的调查,例如,Sandomir(1987)提出以运动生产毛额(GDSP)的观念来衡量运动产业的规模;Meek(1997)与运动商业周刊(Sports Business Journal)更具体的提出产业现况的数据(Broughton & Nethery,1999; Sports Business Journal, 2002);Li, Horface & Mohany(2001)则是提出运动产业架构的说明;日本、韩国等国也都提出类似相关研究(Harada, 1999;Kim&Shim, 2000)。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议题进行讨论,包括产业发展现况、范畴与分类等。从脚斗士产业发展的历程而言,福建省与先进国家仍有一段差距。有学者探讨近年来福建省运动产业的现况,发现2001年整体运动产业的发展陷入停滞的情况,特别是观赏性与参与性运动商品,而运动赞助及服务商品(包括大众传播业、运动经纪公司、授权商品等)都连带受到影响而呈现衰退的现象[5]。2006 年起,福建运动产业有了新的契机,例如民族传统体育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崛起,不仅对于脚斗士运动带来荣景,甚至连带使周边产业都有正面的经济效应;同时,福建省政府部门对于运动产业也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定位与关注。依据一份运动产业组织的调查,福建省目前从事脚斗士运动产业相关的企业越来越多。根据以上的说明,可以发现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已经从以往模糊的概念进入到稍具雏型的阶段,产业的内部架构也已逐渐成型。因此,面对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快速变迁与成长,实有必要针对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进行深入的探讨。
上述研究结论,对系统化的分析脚斗士运动产业发展与说明皆极有助益。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观念在几年来逐渐兴起,尤其是政府单位已经将脚斗士运动产业列为重点辅导产业,因此,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实际架构与现况发展就成为备受瞩目的议题之一。另外,综合脚斗士产业分类的研究也发现福建省对于运动产业分类方法仍是莫衷一是,并未出现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内、外已发展出数个分类模型,主要的分类模型有:(1)依经济活动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2)依支出面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3)依消费型态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4)依产出面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5)依产品核心价值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6)依产品性质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7)4P运动产业模型。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为Delphi研究法,专家的参与是整个Delphi研究法的精神所在。Masini(1993)与Webler (1991)两位学者皆认为在选取专家时专家的背景应以多样化为宜,降低所结论预测之误差范围。若专家背景太过相似,则无集思广益效果而丧失Delphi研究法之原意。拟定好专家邀请名单后,研究者寄出邀请询问函及回邮,正式地邀请专家们参与本研究。询问函中说明研究主题、目的与Delphi研究法的实施方式。并请专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覆此询问函。确定专家参与意愿后,研究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专家确认,并再次介绍研究目的与Delphi研究法,并与专家们沟通本研究预计花费之时间及 Delphi研究法的问卷方式,以降低专家小组对 Delphi研究法过程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本研究专家小组成员之组成,包含学术界及研究单位5名,政府单位3名,产业界4 名。
确定专家小组名单后,参考文献设计问卷。本研究共进行三回合专家询答过程,第一回合采用开放式问卷,问卷中说明研究目的、运动产业之概况及说明 Delphi 研究法匿名性与多回合之特性。内容如主要包括:(1)专家个人资料,需要专家之擅长领域、相关工作工龄与经验,做为专家工作能力与其代表性。(2)运动产业定义、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内涵与外延之范畴、产业结构、所需资源及未来可能之瓶颈。开放式问卷虽可让专家有自由发挥之空间,但因较费时而亦有问卷回收偏低之问题。故在进行第一回合问卷时,问题之后皆会以过去学者所提出之意见为辅助,并以随卷附上过去学者所研究之运动产业文献,以方便专家作答及参考。第二回合以后则采用结构式问卷,并以李克特氏9分量表为评估工具。 各回合问卷结束后,取决于问卷各项统计结果来判断是否进行下一回合询答。问卷各题若达到一致性则结束调查,未达一致性之题项再予判断是否进行下一回合问卷。而汇整出研究资料后,Delphi研究结果将以描述性统计呈现。(1)一致性的判别:学者Fahety(1979)与Holden认为当专家群对其议题的意见分布四分位差小于或等于0.6时,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高度共识;四分位差介于0.6 到1.00之间,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中度共识,若四分为差大于1.00,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无一致共识。(2)量的分析:各回合问卷资料将以次数分配(f)、众数(Mo)与平均数(Md)来描述资料集中程度;以四分位差来呈现离散程度。(3)质的分析:对于第一次开放性问卷中的其他意见与尔后之综合意见,将相同或类似之意见合并;不同意见或看法归纳整理。
三、结果与讨论
(一)第一回合询答与访谈结果
本研究所邀请的专家涵盖了福建省内各产官学研的学者专家群,第一次的专家意见调查采取说明会及访谈的方式,调查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中产、官、学界专家们对于本研究目的的看法与意见。会议与访谈由本研究主持人以及协同主持人共同主持,其中访谈问卷中说明研究目的、脚斗士运动产业之概况及说明 Delphi研究法匿名性与多回合之特性。开放式问卷虽可让专家有自由发挥之空间,但因较费时而亦有问卷回收偏低之问题。故在进行第一回合问卷时,问题之后皆会以过去学者所提出之意见为辅助,并提供1997年美国NAICS分类标准以及福建省多位学者的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提供专家们作为参考,及附上过去学者所研究之脚斗士运动产业文献,以方便专家作答。本研究第一次意见调查专家们达成以下共识:(1)宜以美国的NAICS分类法作为本研究的主要分类范本。(2)所有与休闲运动关联的产业应该列入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范畴当中。(3)建议提供我国或其他国家的运动产业分类作为参考。
(二)第二回合专家意见调查结果
第一回合专家询答与访谈结束后,本研究依据该次专家们达成的共识及建议,于2014年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第二回合的专家意见调查,并以9分等级(9代表意愿最高,1代表意愿最低)以及开放式问题请专家们表达意见与同意程度。本次调查中本研究除了再度提供更详细NAICS的产业分类法、国内外的分类标准以供专家们参考,同时根据专家在其他建议项目中所填答之综合意见拟定议题,问卷议题合计十题。参与本次调查的专家合计有12位,单数题为意见同意程度(依九分等级分)的调查,偶数题为开放式问题,属于质性研究部份。调查结果各题之四分位差皆大于一,亦即无一议题达成共识,说明如下:(1)议题一「参阅NAISC分类标准后,请问你是否同意该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平均值为7.5,标准差为1.34,四分位差为1.74。(2)议题三「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6.2,标准差为 1.20,四分位差为1.74。(3)议题五「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 5.4,标准差为2.42,四分位差为4.49。
(三)第三回合专家意见调查结果
第三次专家意见调查在2014年底进行书面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针对第二次问卷中的单数议题(依九分等级表达意见的问题)继续请专家们表示意见程度。本次调查除列出第二次单数题调查结果的次数分配之外,并新增了2002年美国 NAICS的标准供专家们参考。参与本次调查的专家合计有12位,问卷议题合计五题,调查结果如下:(1)议题一「参阅NAISC分类标准后,请问你是否同意该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平均值为7.5,标准差为1.06,四分位差为1.00。(2)议题三「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7.2,标准差为1.11,四分位差为1.00。(3)议题五「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7.1,标准差为1.85,四分位为1.00。
(四)讨论
比较第二次与第三次专家意见调查结果,依据学者Fahety(1979)与 Holden 认为当专群对其议题的意见分布四分位差小于或等于0.6时,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高度共识;四分位差介于0.6到1.00之间,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中度共识,依此准则推论如下:(1)针对各议题,专家们的意见有逐渐集中的趋势,因为各议题的标准差以及四分位差愈来愈趋近于1.00;其中议题一、三与议题五的四分位差在第三次的调查结果皆为1.00,而标准差也在2以下;由此可知此三项议题在调查最后阶段各专家们之间的意见具有共识。即专家们皆同意NAISC分类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且同意将与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及与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2)依据开放题项之综合意见说明,本研究发现福建省内专家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认为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研究根据Delphi法进行研究,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据专家群的综合意见,建议最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标准之架构。主要结论如下:
1.NAISC分类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
2.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之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及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之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皆应列入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
3.就质性分析而言,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因此休闲运动产业应该列入运动产业的分类范畴当中。福建省对于运动、观光与休闲产业人才的需求势必增加许多,因此对于此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规划就业的辅导,必须积极重视。目前国内每年培养出的运动休闲产业人才数量惊人。但是目前在运动休闲产业里工作的人才而言,运动休闲系所毕业的专业人才并不是主流;因此对于运动休闲产业专业人才的就业状况是需要进一步调查与了解的,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调查以了解国内运动与休闲相关系所毕业生的就业情形,这是往后可以继续研究的题目之一。 (二)建议
针对专家访谈过程结果综合建议如下,作为今后福建发展脚斗士运动产业之参考依据。
1. 运动组织营运应企业化:以往运动组织运作的型态强调其非营利性的性质,在不强调营运绩效的情况下,推广工作就难有成效,所以,运动组织营运企业化是转型的重要过程。
2. 制定推动民营化的奖励条例: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发展需要专业团队,以提升民间企业重视的营运绩效,或是强调以服务为导向的经营心态以提高使用效率,才能促进产业的发展。
3. 产业的辅导与升级:以往福建不少产业的发展都是仰赖政府的各种辅导措施,而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发展在起步阶段也需要政府明确的政策支持,包括了制定鼓励投资相关条例、协助强化企业研发及行销能力之外以及辅导非营利性运动组织的经营型态,促使产业升级。
4. 专业人才的培育:福建省专家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认为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因此福建对于运动、观光与休闲产业人才的需求势必增加许多。(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公共体育部)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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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
Comet和Stogel (1990)的研究指出,1988年美国运动产业(Sport Industry)生产额(GDSP)为630亿美元;1997年经济学者Meek再度调查时,运动产业生产额以大幅攀升至1,520亿美元,运动商业周刊(Sports Business Journal)在1999年对于运动产业的规模作了更详尽的调查,根据推估,运动产业的产值为2,130亿美元(Broughton & Nethery, 1999)。运动商业周刊则估算2001年的产值约为1,946亿美元 (King, 2002)。运动经济学者Broughton、Lee(2001)与 Nethery,于1999年的研究调查更指出运动产业的产值排名已从1987年全美第二十三名,在2000年跃升至全美第六且超过汽车工业。虽说运动产业为上世纪末的新兴产业,但其高产值不但令人惊艳咋舌,更令人联想至无限商机。运动产业化的出现也代表了运动经济(Sport Economy)的快速成长。而且已有许多欧美先进国家的政府官员、学者专家以及业者的广泛注意进而加以推动[1]。反观国内,学者认为专业领域的发展健全,应是由产业、官方与学术界通力合作的成果;但我国过去对于运动领域的观念仍强调于体育政策的推动执行,人才培育也偏重于体育教育人才,民间的运动相关产业界议题却着墨不多。
从2005年起,福建人士吴彦达先生及《脚斗士推广课题》研发小组人员等通过不懈的努力,研发了《脚斗士竞赛规则》、《脚斗士裁判法》、《脚斗士对运动员身体形态、生理机能及身体素质要求的论证》、《脚斗士安全性的论证》等课题成果,并在世界范围内申请注册了我国第一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体育运动项目“JUDOSE”商标,并把福建武夷山作为现代脚斗士运动发源地[2]。从此掀开脚斗士运动走向世界、进入产业化发展模式的新篇章。正如当今世界体育项目产业化、市场化推广成功品牌一样,脚斗士运动要想走出中国,打造成世界知名运动品牌,市场培育必不可少。依据世界著名体育品牌市场化运作的经验,在市场化经营中,充分挖掘发源地资源潜力,培育区域优势市场,然后借助区域经验逐步推广的发展模式是一条可取之路[3]。因此,福建省如何利用现代脚斗士运动发源地的区域优势,挖掘与培育脚斗士产业化市场,繁荣福建省脚斗士运动文化,提升体育产业化市场的竞争力,把脚斗士运动品牌做大做强是未来必将攻克的重要课题。脚斗士运动产业化起步较晚,在现有的研究文献中主要体现在脚斗士运动特点、健身价值的研究。基于此,本文拟对脚斗士运动产业的界定、所涵盖之特性与产业类别进一步的深入探讨。
一、文献探讨
(一)运动产业的定义
许多学者对于运动产业的描述为:运动产业包括了多样化的运动性产品与买方,该产品为提供运动、体适能、娱乐或休闲活动以及相关产品与服务;买方则是来自于广大人口中的事业体与一般消费者。另外,Pitts与Stotlar于1996年进一步的为运动产业下定义:运动产业是一个市场,它提供给消费者的产品包括运动、体适能、娱乐或休闲相关的活动、货品、服务、人、场地及观念。美国商业周刊很清楚的简单定义运动产业为:凡所有组织性运动可营利及可花费之市场谓之[4]。运动产业(sport industry)是以运动行为为前提而生产或提供某产品或服务给消费者,以满足其需求的厂商集合,而这些厂商所生产或提供之产品、服务彼此可以相互替代者(叶鼎,2002)。黄力与林房祖(2000)则依据Pitts﹐Fielding和Miller(1994)等人之购买型态中之商品的性质为效标进行运动产业之分类,并将运动产业的产品区分为四大类,其商品分类定义及主要提供者,大致说明如后:(1)参与性运动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参与运动机会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奥运会与单项运动协会、非营利性运动组织、运动指导教育机构及体适能企业等。(2)观赏性运动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观赏运动活动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职业运动比赛等。(3)运动技术性商品: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改善运动环境以提升运动技术水准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运动场馆、运动装备、运动用品及医疗人员等。(4)运动赞助与服务:主要是在提供消费者沟通媒介以促销运动或公司产品之商品,提供这类运动商品包括如企业投入本身资源以促销运动[5]。由于目前国内的观赏性运动商品较少。因此,林房祖(2002)将上述分类模型修正成为4P模型,将其中之观赏性运动商品修改为职业或半职业性运动商品,并将运动赞助与服务归类为运动活动促进商品。将4P模型,大致说明如后:(1)参与性运动商品(Sport Participation):提供消费者参与运动机会之商品。(2)职业或半职业运动商品(Professional or Semiprofessional Sport):提供消费者观赏运动活动之商品。(3)运动技术性商品(Sport Production):提供消费者改善运动环境以提升运动技术水准之商品。(4)运动活动促进商品(Sport activities Promotion):提供消费者沟通媒介以促销运动或公司产品之商品,或与运动管理服务有关之商品。
综上所述,不难发现学者对于运动产业之定义是相当的广泛,凡是与运动有相关之有形无形、软件硬件之产品所衍生出的均称之,亦可看出国内外学者对于运动产业的分类不一而是,或许会因国情及社会文化结构不定而有所区别。因此,对于运动产业的特性与分类架构应是我国发展运动产业所极需建构的重要部分。 (二)国内、外运动产业简述
国外,美国的运动产业发展历史悠久,因此美国的运动产业也被视为是目前发展较成熟的国家之一,其产业动向也是国际运动产业相关人士注目的对象。根据SBJ(Sport Business Journal)的统计,2002年美国的运动产业产值达到二千一百三十亿美金,而其中占最多比例的项目是食宿与交通部份的花费[6]。2012年SBJ再度评估美国运动产业产值,该年的产值为三千九百四十六亿四千万美金,占最多数的部分是在广告上的花费。日本学者塬田宗彦(Harada)则将运动产业的基础分为运动用品(sport goods)制造与销售、运动设施与空间(sport facility and space)服务,以及运动资讯服务(sport information)三类。而随着运动产业的发展演进,这三类运动产业从塬先个别独立发展的状态,演变为彼此有交集、互动以及复合的状态[7]。例如运动用品制造与运动资讯复合成运动用品批发零售物流业;运动设施空间与运动信息复合成运动俱乐部业;而运动用品、运动信息和运动信息提供空间三者则复合成职业运动业(Harada,1999)。
国内,我国近年的经济开放与庞大的人口数,已成为国际间各种商业兵家必争之地[8]。因此运动产业也不例外,大型运动赛事的举办,逐渐发展形成商业市场,尤以运动相关产业更是。目前我国运动产业分类有两种,其分类状况如下图。
福建省,有学者在探讨福建省运动产业研究中指出,根据美国运动产业发展的过程来看,区域经济的成长悠关该区域运动产业的发展。在经济快速成长的情况下,也提供了运动产业发展的环境[9]。事实上,运动产业在福建省已经不是新观念,而是如同许多欧美先进国家运动产业化的情形已受到的政府官员、学者以及业者的注意进而加以推动。全球化的运动产业发展,也已引起广泛的关注。福建省运动与休闲产业虽尚在起步阶段,但2013年运动服业产值885.43亿元,此仅为相关产品及设备制造业之产值,尚且不包括运动休闲所衍生之周边产业产值。由此可见在福建,运动(sport)在现代商业时代和文化中,仍然是一个相当重要的主体活动之一。
(三)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的范畴
关于运动产业的研究在先进国家一直都是受到重视,从1980年代开始,美国就开始进行运动产业产值的调查,例如,Sandomir(1987)提出以运动生产毛额(GDSP)的观念来衡量运动产业的规模;Meek(1997)与运动商业周刊(Sports Business Journal)更具体的提出产业现况的数据(Broughton & Nethery,1999; Sports Business Journal, 2002);Li, Horface & Mohany(2001)则是提出运动产业架构的说明;日本、韩国等国也都提出类似相关研究(Harada, 1999;Kim&Shim, 2000)。近年来,有许多学者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议题进行讨论,包括产业发展现况、范畴与分类等。从脚斗士产业发展的历程而言,福建省与先进国家仍有一段差距。有学者探讨近年来福建省运动产业的现况,发现2001年整体运动产业的发展陷入停滞的情况,特别是观赏性与参与性运动商品,而运动赞助及服务商品(包括大众传播业、运动经纪公司、授权商品等)都连带受到影响而呈现衰退的现象[5]。2006 年起,福建运动产业有了新的契机,例如民族传统体育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崛起,不仅对于脚斗士运动带来荣景,甚至连带使周边产业都有正面的经济效应;同时,福建省政府部门对于运动产业也开始有了比较明确的定位与关注。依据一份运动产业组织的调查,福建省目前从事脚斗士运动产业相关的企业越来越多。根据以上的说明,可以发现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已经从以往模糊的概念进入到稍具雏型的阶段,产业的内部架构也已逐渐成型。因此,面对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快速变迁与成长,实有必要针对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进行深入的探讨。
上述研究结论,对系统化的分析脚斗士运动产业发展与说明皆极有助益。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观念在几年来逐渐兴起,尤其是政府单位已经将脚斗士运动产业列为重点辅导产业,因此,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实际架构与现况发展就成为备受瞩目的议题之一。另外,综合脚斗士产业分类的研究也发现福建省对于运动产业分类方法仍是莫衷一是,并未出现统一的标准。目前国内、外已发展出数个分类模型,主要的分类模型有:(1)依经济活动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2)依支出面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3)依消费型态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4)依产出面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5)依产品核心价值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6)依产品性质分类之运动产业模型、(7)4P运动产业模型。
二、研究对象与方法
本文所采用的研究方法为Delphi研究法,专家的参与是整个Delphi研究法的精神所在。Masini(1993)与Webler (1991)两位学者皆认为在选取专家时专家的背景应以多样化为宜,降低所结论预测之误差范围。若专家背景太过相似,则无集思广益效果而丧失Delphi研究法之原意。拟定好专家邀请名单后,研究者寄出邀请询问函及回邮,正式地邀请专家们参与本研究。询问函中说明研究主题、目的与Delphi研究法的实施方式。并请专家以邮寄或传真方式回覆此询问函。确定专家参与意愿后,研究者以电话或电子邮件进行专家确认,并再次介绍研究目的与Delphi研究法,并与专家们沟通本研究预计花费之时间及 Delphi研究法的问卷方式,以降低专家小组对 Delphi研究法过程不了解而产生的误解。本研究专家小组成员之组成,包含学术界及研究单位5名,政府单位3名,产业界4 名。
确定专家小组名单后,参考文献设计问卷。本研究共进行三回合专家询答过程,第一回合采用开放式问卷,问卷中说明研究目的、运动产业之概况及说明 Delphi 研究法匿名性与多回合之特性。内容如主要包括:(1)专家个人资料,需要专家之擅长领域、相关工作工龄与经验,做为专家工作能力与其代表性。(2)运动产业定义、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内涵与外延之范畴、产业结构、所需资源及未来可能之瓶颈。开放式问卷虽可让专家有自由发挥之空间,但因较费时而亦有问卷回收偏低之问题。故在进行第一回合问卷时,问题之后皆会以过去学者所提出之意见为辅助,并以随卷附上过去学者所研究之运动产业文献,以方便专家作答及参考。第二回合以后则采用结构式问卷,并以李克特氏9分量表为评估工具。 各回合问卷结束后,取决于问卷各项统计结果来判断是否进行下一回合询答。问卷各题若达到一致性则结束调查,未达一致性之题项再予判断是否进行下一回合问卷。而汇整出研究资料后,Delphi研究结果将以描述性统计呈现。(1)一致性的判别:学者Fahety(1979)与Holden认为当专家群对其议题的意见分布四分位差小于或等于0.6时,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高度共识;四分位差介于0.6 到1.00之间,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中度共识,若四分为差大于1.00,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无一致共识。(2)量的分析:各回合问卷资料将以次数分配(f)、众数(Mo)与平均数(Md)来描述资料集中程度;以四分位差来呈现离散程度。(3)质的分析:对于第一次开放性问卷中的其他意见与尔后之综合意见,将相同或类似之意见合并;不同意见或看法归纳整理。
三、结果与讨论
(一)第一回合询答与访谈结果
本研究所邀请的专家涵盖了福建省内各产官学研的学者专家群,第一次的专家意见调查采取说明会及访谈的方式,调查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中产、官、学界专家们对于本研究目的的看法与意见。会议与访谈由本研究主持人以及协同主持人共同主持,其中访谈问卷中说明研究目的、脚斗士运动产业之概况及说明 Delphi研究法匿名性与多回合之特性。开放式问卷虽可让专家有自由发挥之空间,但因较费时而亦有问卷回收偏低之问题。故在进行第一回合问卷时,问题之后皆会以过去学者所提出之意见为辅助,并提供1997年美国NAICS分类标准以及福建省多位学者的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提供专家们作为参考,及附上过去学者所研究之脚斗士运动产业文献,以方便专家作答。本研究第一次意见调查专家们达成以下共识:(1)宜以美国的NAICS分类法作为本研究的主要分类范本。(2)所有与休闲运动关联的产业应该列入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范畴当中。(3)建议提供我国或其他国家的运动产业分类作为参考。
(二)第二回合专家意见调查结果
第一回合专家询答与访谈结束后,本研究依据该次专家们达成的共识及建议,于2014年中以书面方式进行了第二回合的专家意见调查,并以9分等级(9代表意愿最高,1代表意愿最低)以及开放式问题请专家们表达意见与同意程度。本次调查中本研究除了再度提供更详细NAICS的产业分类法、国内外的分类标准以供专家们参考,同时根据专家在其他建议项目中所填答之综合意见拟定议题,问卷议题合计十题。参与本次调查的专家合计有12位,单数题为意见同意程度(依九分等级分)的调查,偶数题为开放式问题,属于质性研究部份。调查结果各题之四分位差皆大于一,亦即无一议题达成共识,说明如下:(1)议题一「参阅NAISC分类标准后,请问你是否同意该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平均值为7.5,标准差为1.34,四分位差为1.74。(2)议题三「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6.2,标准差为 1.20,四分位差为1.74。(3)议题五「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 5.4,标准差为2.42,四分位差为4.49。
(三)第三回合专家意见调查结果
第三次专家意见调查在2014年底进行书面问卷调查,本次调查针对第二次问卷中的单数议题(依九分等级表达意见的问题)继续请专家们表示意见程度。本次调查除列出第二次单数题调查结果的次数分配之外,并新增了2002年美国 NAICS的标准供专家们参考。参与本次调查的专家合计有12位,问卷议题合计五题,调查结果如下:(1)议题一「参阅NAISC分类标准后,请问你是否同意该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平均值为7.5,标准差为1.06,四分位差为1.00。(2)议题三「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7.2,标准差为1.11,四分位差为1.00。(3)议题五「请问您是否同意将与脚斗士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平均值为7.1,标准差为1.85,四分位为1.00。
(四)讨论
比较第二次与第三次专家意见调查结果,依据学者Fahety(1979)与 Holden 认为当专群对其议题的意见分布四分位差小于或等于0.6时,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高度共识;四分位差介于0.6到1.00之间,则专家群对该议题项达到中度共识,依此准则推论如下:(1)针对各议题,专家们的意见有逐渐集中的趋势,因为各议题的标准差以及四分位差愈来愈趋近于1.00;其中议题一、三与议题五的四分位差在第三次的调查结果皆为1.00,而标准差也在2以下;由此可知此三项议题在调查最后阶段各专家们之间的意见具有共识。即专家们皆同意NAISC分类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且同意将与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即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及与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即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同列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一。(2)依据开放题项之综合意见说明,本研究发现福建省内专家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认为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
四、结论与建议
(一)结论
本研究根据Delphi法进行研究,其主要的目的是依据专家群的综合意见,建议最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标准之架构。主要结论如下:
1.NAISC分类标准适用于福建省脚斗士运动产业分类。
2.观赏某一运动赛会同时观赏当地风景名胜之运动有关的观光活动,及参与某一运动赛会同时在当地旅行之运动有关的旅游活动,皆应列入为脚斗士运动产业之范畴。
3.就质性分析而言,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因此休闲运动产业应该列入运动产业的分类范畴当中。福建省对于运动、观光与休闲产业人才的需求势必增加许多,因此对于此产业专业人才的培养以及规划就业的辅导,必须积极重视。目前国内每年培养出的运动休闲产业人才数量惊人。但是目前在运动休闲产业里工作的人才而言,运动休闲系所毕业的专业人才并不是主流;因此对于运动休闲产业专业人才的就业状况是需要进一步调查与了解的,但是目前并没有相关的调查以了解国内运动与休闲相关系所毕业生的就业情形,这是往后可以继续研究的题目之一。 (二)建议
针对专家访谈过程结果综合建议如下,作为今后福建发展脚斗士运动产业之参考依据。
1. 运动组织营运应企业化:以往运动组织运作的型态强调其非营利性的性质,在不强调营运绩效的情况下,推广工作就难有成效,所以,运动组织营运企业化是转型的重要过程。
2. 制定推动民营化的奖励条例: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发展需要专业团队,以提升民间企业重视的营运绩效,或是强调以服务为导向的经营心态以提高使用效率,才能促进产业的发展。
3. 产业的辅导与升级:以往福建不少产业的发展都是仰赖政府的各种辅导措施,而福建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发展在起步阶段也需要政府明确的政策支持,包括了制定鼓励投资相关条例、协助强化企业研发及行销能力之外以及辅导非营利性运动组织的经营型态,促使产业升级。
4. 专业人才的培育:福建省专家对于脚斗士运动产业的分类与发展皆认为需与观光与休闲产业结合。因此福建对于运动、观光与休闲产业人才的需求势必增加许多。(作者单位:福建江夏学院公共体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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