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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习,是使学生能够顺利融入社会的一种方式,亦是从校园生活过度到职业生涯的培训活动。而在实习这种特殊的社会活动中,实习生却面临着一种极其尴尬的位置。究竟是作为依附学校的学生?亦或是依附于工作单位的员工?不同的身份定位所处的法律保护地位已有所不同。不同的法律部门保护着不同的法律客体,这是法律最基本的含义。因此,该如何界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成为保护实习生的首要问题。其次,在确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的同时,该选择何种部门法来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成为重点。最后,如何将这种保护落实到具体工作中,这不仅仅需要国家权力机关的保护,更重要的是实习生应当学会如何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和如何追诉合法权益的侵权赔偿。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权益;维权;追诉
一、实习中学生的法律身份
(一)特殊的法律客体
确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是确保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即我们首先应该确定法律客体是什么。
实践中存在很多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例子。例如:工商无保障、无故辞退、待遇过低等等。如果实习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或待遇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工作中,实习生实际上是处在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如果是学生,其依附的是学校,在法律关系中应给予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的地位,这里需要指出,大学生实习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依然受一般民事法律和合同法的保护;倘若界定为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享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而在现实活动中,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特殊的法律关系
学生实际上并未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劳动者。实习生因为并没有完全脱离学校,其学生的身份并未改变,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并不能形成独立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也并未对此进行清楚严格的界定,即实习生与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章可循。也因此,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完全凭借一纸合同来进行调整。但又是因为学生是“半独立”的劳动者,使二者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此时,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
因此。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民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防范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这是作为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在此,实习生首先要知道实习协议所代表的意义,实习协议对于维权有着重大作用。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中,实习生必须要求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协议,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在实习生自行实习时,双方也必须坚定劳动合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以维护实习生的正当权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机制
首先,实习生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影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所以,劳动者与实习生这两个身份并没有实际上的冲突,只是在相关权益上,救济方式上处在一个模糊地带,才会发生诸多侵权事件。
其次,在立法上,将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朗化,以《劳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将实行省纳入特殊的保护范围,将“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通话。
最后,将实习生这一特殊的法律身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降低或减少救济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权益,使其维权有法,救济有权,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2010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实习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机关等必须进行财政补贴等进行扶持和鼓励。虽然如此,但是对于实习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救济途径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因此,若要全面的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在源头进行建设,更要在惩处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法制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针对人身损害事故,必须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权益保护机制,这样,当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损失,才能寻到救济途径。
三、结束语
“有权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出台相应的部门法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实习期间所涉及的相关权益纳入法律保护客体和法律调整的范围。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减少了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万玉凤 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N]8版 中国教育报,2007-03-14
[2]张铁薇 尽快为学生实习建章立制[JOL] 专家视角,http:www yin gshuoorgn29966c1434aspx
[3]曹培东,李文亚 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损害展开[J] 煤炭高等教育,2011(08)
[4]黎建飞,欧阳晓娴 在校生实习的权益的保护[J]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
【关键词】劳动法;合法权益;维权;追诉
一、实习中学生的法律身份
(一)特殊的法律客体
确定实习生的法律身份,是确保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的首要问题,即我们首先应该确定法律客体是什么。
实践中存在很多大学生权益受损的例子。例如:工商无保障、无故辞退、待遇过低等等。如果实习单位没有按照约定提供适当的工作条件或待遇等,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形式要求实习单位承担违约责任。
在现实工作中,实习生实际上是处在一个极其尴尬的位置,究竟是学生还是劳动者?如果是学生,其依附的是学校,在法律关系中应给予用人单位和学生平等的地位,这里需要指出,大学生实习虽然不受劳动法调整,但是依然受一般民事法律和合同法的保护;倘若界定为劳动者,则用人单位处于弱势地位,享受《劳动法》的特殊保护。而在现实活动中,用人单位往往不愿意和学生签订“劳动合同”。
(二)特殊的法律关系
学生实际上并未严格意义上的完整的劳动者。实习生因为并没有完全脱离学校,其学生的身份并未改变,所以,实习生与用人单位并不能形成独立的劳动关系,我国法律也并未对此进行清楚严格的界定,即实习生与用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无章可循。也因此,学生与用人单位之间的法律关系,实际上是合同关系,完全凭借一纸合同来进行调整。但又是因为学生是“半独立”的劳动者,使二者之间并非一般意义上的合同关系,这种合同关系实际上是学生学习阶段的延伸。此时,除适用《合同法》外,还应适用《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中有关过错原则的规定进行处理。因此,二者之间的关系我们可以认为是普通的民事法律关系中的特殊合同关系。
因此。学生在实习过程中的劳动权益应受到我国劳动法、民法有区别和针对性的保护。我国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的监督,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
二、防范与建议
(一)加强法律知识的普及
加强实习生的法律意识,提高维权能力,这是作为保护实习生合法权益的内在要求。在此,实习生首先要知道实习协议所代表的意义,实习协议对于维权有着重大作用。在学校安排的实习活动中,实习生必须要求高校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实习合同协议,以明确彼此的权利义务;在实习生自行实习时,双方也必须坚定劳动合同,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禁止用人单位规避责任,提供相应的保险制度,以维护实习生的正当权益
(二)健全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法律监管机制
首先,实习生必须明确什么是劳动者。根据《劳动法》规定,劳动者影视达到法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能够签订劳动合同,独立提供劳动行为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自然人。所以,劳动者与实习生这两个身份并没有实际上的冲突,只是在相关权益上,救济方式上处在一个模糊地带,才会发生诸多侵权事件。
其次,在立法上,将用人单位与实习生之间的法律关系明朗化,以《劳动法》、《合同法》、《民法通则》、《工伤保险条例》等法律为基础,出台新的司法解释以将实行省纳入特殊的保护范围,将“法律上”与“事实上”的劳动关系相通话。
最后,将实习生这一特殊的法律身份纳入法律保护范围,降低或减少救济成本,保障大学生的合法权权益,使其维权有法,救济有权,从而为大学生就业提供帮助。
(三)加大政府监管力度
2010年3月1日起,广东省实施的《广东省高等学校学生实习与毕业生就业见习条例》明确了保障实习生实习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等必须接收实习生,并发放报酬,政府机关等必须进行财政补贴等进行扶持和鼓励。虽然如此,但是对于实习活动中的侵权行为、救济途径并未作出严格的规定。因此,若要全面的保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国家立法机关和监管机关必须加大监管力度,不仅要在源头进行建设,更要在惩处环节进行详细的规定,建立统一的法制规定及地方性法规。尤其是针对人身损害事故,必须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权益保护机制,这样,当实习生的合法权益受损失,才能寻到救济途径。
三、结束语
“有权必有救济”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基本原则。因此,出台相应的部门法律,制定相应的规章制度,使实习生在实习过程中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将实习期间所涉及的相关权益纳入法律保护客体和法律调整的范围。这样既维护了学生的权益,也减少了学校和用人单位承担的风险。
参考文献:
[1]万玉凤 实习期间大学生的权益如何保障[N]8版 中国教育报,2007-03-14
[2]张铁薇 尽快为学生实习建章立制[JOL] 专家视角,http:www yin gshuoorgn29966c1434aspx
[3]曹培东,李文亚 论大学生法律关系的多重性——以大学生实习期间受到意外损害展开[J] 煤炭高等教育,2011(08)
[4]黎建飞,欧阳晓娴 在校生实习的权益的保护[J] 中国大学生就业,200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