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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些案件常常为法院不予受理,使公民陷于一种诉权困境,以至于当事人救济无门,不得不直接求助于信访,或是卷入群体性事件中去。
在湖南,从汝城到郴州,往返700多里路。黄由俭,一个69岁的老人,从今年5月6日到现在,在这条路上总共跑了8趟。
但状告汝城县政府、要求其公开对于该县自来水公司调查报告的案子,至今在郴州中院仍没有立案。
在北京,律师唐吉田、张立辉、李仁兵等正遭受类似的境遇。因倡议北京律协“直选”而被扣上“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帽子的上述律师,近期相继对北京律协提起诉讼,却在受理环节连吃“闭门羹”——北京西城法院既不受理,又不给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就像这样的起诉从未曾发生”。
类似的遭遇还发生在代理“三鹿奶粉”系列索赔案的律师李方平、因户口和暂住证问题起诉多地公安机关的律师程海身上。
立案之争
“我要是跟你说依法做出答复,那不太虚了吗?我说要请示领导,这才是实话”。
律师唐吉田和张立辉没有想到,到北京西城法院立案的过程,竟然如此富有戏剧性。
2008年9月24日上午不到10点,唐吉田来到西城法院立案大厅。他参与倡议的北京律协直选一事前途未明,但对此进行定性的北京律协“严正声明”言犹在耳,至今还挂在网上。该声明将这一行为定性为“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这一声明在网上流传甚广,让组织者之一的唐吉田感觉“很受伤”,决定将北京律协推上法庭,告其民事诽谤。
在7号或者8号窗口,他将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35位律师的直选倡议以及律协的“严正声明”从立案窗口递入,一位姓史的法官看了看,说道:“材料我先收下,再研究。”
唐吉田说你研究可以,但要给我出一个收据。史姓法官想了几分钟,进去请示一位值班的副庭长后答应了。
唐吉田把此视为一个小小的胜利,因为递上材料却拿不到收据的大有人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拿不到收据,那就无法计算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间”。很多律师认为,这是在很多“敏感”案件上据理力争的开始。
10月8日,距离提交起诉状的时间已有7个工作日。当天下午,唐吉田打电话给史姓法官,询问立案事宜。史姓法官的答复是:领导已经研究了,该案不能受理。理由是该案“比较特殊”。
唐吉田说:再特殊也是个法律事件,你得用法律的理由来说服我。史姓法官让唐抽空来一趟。
10月20日上午10时许,唐吉田携江天勇、李仁兵、张新云、林小建以及专程从通州赶来支援的刘辉5位律师,再次来到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
6人径直来到史姓法官窗口。史说此事已不归他管,可找3号窗口的一位副庭长。还没靠近副庭长,大厅里来了三四位身穿法院制服的人,领头的一位四五十岁的女士问:“你们是不是律协的事?”唐说是。这位女士说:“跟我来吧,我们管。”
双方找了间屋子坐下。这位女士自我介绍,说自己是立案庭的负责人,姓刘。刘姓庭长开门见山,说这个案子是你们协会内部的事情,法院管不了,建议唐吉田与北京律协进行调解。
唐吉田对立案庭是否有权做此建议表示怀疑,并说诉讼之外的调解已经不可能,诉讼之内的调解尚可考虑。
刘姓庭长说这要请示领导,然后再做答复。唐吉田说立案的四个要件明明白白地写在法条里,为什么还要请示领导?刘姓庭长说了句:我要是跟你说依法做出答复,那不太虚了吗?我说要请示领导,这才是实话。
会谈持续近两个小时。让唐吉田颇为费解的是:对方撇开法律上的立案条件不谈,却重点阐述该案的“特殊性”以及自己的无能为力。
此后几天,唐吉田两次打电话给这位刘姓庭长,询问立案的进展。最后一次,这位庭长向唐吉田摊牌:告诉你吧,这个案子不能受理,也不出书面的东西,院里就是这么定的。
对于该案应否受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熊丙万认为尚存争议的空间。一个案件是否受理,立案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来说,就是对北京律协是否侵犯唐吉田的名誉权有权做一个简单的判断。
熊丙万认为,法官的这一权力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规定的第三项。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共有四个: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熊丙万说,侵犯名誉权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要有对事实的歪曲,以及由此造成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此案中,立案法官或许认为,《严正声明》对唐吉田社会评价方面的影响并不明显。
但也有人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与否,显然是审判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事情,因为它依赖于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显然不是立案法官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
但是,即使不予受理,法院也必须给予不予受理的裁定。
救济无门
“这只是宪法上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条,很难操作”。
律师李方平和老人黄由俭立案遭拒,得到的理由与唐吉田一样,都是“情况特殊”。更进一步的解释,给李方平的是:“要等上面的统一部署,”给黄由俭的则是:“要等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批复。”
黄由俭因此专门跑了两趟湖南省高院。接待的法官说:要有一个中级法院的裁定,我们才能受理。黄再跑到郴州中院要这个裁定,中院的人说:“要等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批复。”黄由俭开始认为这是一个“陷阱”。
一位叫冯正虎的上海人,在上海市闸北法院起诉236天后,没有收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决定求助于有关监督部门。他首先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接待的法官说,实在没有法律依据让他受理这个把法官也列入被告的诉状,建议他去信访室反映情况。在该院信访室,接待的法官也表示无能为力,还是应该去找闸北法院信访办。
冯正虎没有马上去闸北法院,而是先去隔壁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的检察官表示无法受理这样的控告,因为他们没有这项监督权。“检察院一般监督公安局立案后的案件,或者法院终审后的申诉案件,还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对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冯正虎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院不受理的问题,而是法院既不受理,也不按法律规定出具裁定书,剥夺了公民诉权的问题,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 有权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接待的检察官说这只是宪法上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条,很难操作。并说这是人大应该管的事,建议冯正虎找一下人大。
最后,冯正虎来到闸北区法院信访办。事先在二中院联系好的一位法官表示不清楚此事。
上述程序,黄由俭差不多也走了一遍,结果相似。10月9日、12日,黄由俭冲进郴州中院,指着法院里悬挂的“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牌匾开始骂人。“你们公什么正,为谁的民?我看都是假的。”“你们就是不敢主持正义。写这样的牌子,你们不觉得有愧吗?”
黄由俭边走边骂。这一过程持续半个多小时,“没有一个法官敢吭一声。”与黄由俭同去的73岁老人胡桂生也“骂得很凶”。
黄由俭对于司法长达半年的等待从此画上句号。11月5日、6日,他和另外5位老人出现在汝城县委、县政府大门前,脖子上挂着的一块牌子分外显眼,上写“为民请命”。这一行为吸引了很多人围观,声援的群众多达千人,交通一时陷入瘫痪。
黄由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来很多下岗职工也要来,县里37位离休干部也要来,都被他阻止了,“还是不要搞群体性事件,影响不好”。
11月7日晚上,黄由俭又接到很多人的电话,他正在琢磨要不要组织大家去一趟长沙,“去跟张春贤讨一个说法”。
法院的“成本”逻辑
那些在法院看来吃力不讨好的案件大多被过滤,剩下的都是些既无政治风险又无经济风险的案件。
有些人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蠢蠢欲动,归咎于法院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崩溃。北京法院系统的一位退休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的法院不堪任这样的角色。
他说,一个案子在中国法院所走的程序,跟书本上写的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时恰恰相反。一个案子在中国能不能立,很多时候要参考这个案子审判的难易程度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如果这个案子不好审,或者即便审了也不好执行,立案庭就很有可能将其“扼杀在摇篮里”。
其中的逻辑在于,如果这些不好审或不好执行的案子“冒失”地接下来,很可能会长期“烂”在受理的法院里,法院不得清净不说,还要支付巨大的应付成本,并有可能失去依据结案率所颁发的各种荣誉。
陕西省某市一位退休政法委书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旦遇到“敏感”案件,一个通常的做法就是召开政法委会议,而作为委员的法院院长铁定要出席。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于统一思想。
“领导一干预,案子就不好审了,”上述北京退休法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与其最终出一个饱受争议的判决,还不如刚开始就干脆不受理。每一个长了记性的法院都会这么做。”
执行则是更大的难题。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中国已生效判决的执行率有明显下降的趋势,其中行政诉讼最为明显,已从1998年的44.8%下降到2004年的21.1%。他说,这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诱因。
这一数字变化对于法院来说,意味着执行越来越难。上述退休法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民事案件的执行尚可使用一些强制性手段,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些行政机关,法院要适用这些手段还是心存忌惮。
经过缜密的反向推理后,那些在法院看来吃力不讨好的案件大多被过滤,剩下的都是些既无政治风险又无经济风险的案件。
对于不受理案件不出裁定,也成为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考量。北京两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就此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有些明显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如果一定要出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要么是语焉不详,要么是漏洞百出,当事人如果据此上诉,法院就会非常被动。所以宁愿对当事人装疯卖傻,也不会出一个书面裁定,免得后患无穷。
这一切做得密不透风,以至于很多当事人已不寄希望于这一道救济,而是直接求助于信访,或是卷入群体性事件中去。
在湖南,从汝城到郴州,往返700多里路。黄由俭,一个69岁的老人,从今年5月6日到现在,在这条路上总共跑了8趟。
但状告汝城县政府、要求其公开对于该县自来水公司调查报告的案子,至今在郴州中院仍没有立案。
在北京,律师唐吉田、张立辉、李仁兵等正遭受类似的境遇。因倡议北京律协“直选”而被扣上“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政治制度”帽子的上述律师,近期相继对北京律协提起诉讼,却在受理环节连吃“闭门羹”——北京西城法院既不受理,又不给出不予受理的裁定,“就像这样的起诉从未曾发生”。
类似的遭遇还发生在代理“三鹿奶粉”系列索赔案的律师李方平、因户口和暂住证问题起诉多地公安机关的律师程海身上。
立案之争
“我要是跟你说依法做出答复,那不太虚了吗?我说要请示领导,这才是实话”。
律师唐吉田和张立辉没有想到,到北京西城法院立案的过程,竟然如此富有戏剧性。
2008年9月24日上午不到10点,唐吉田来到西城法院立案大厅。他参与倡议的北京律协直选一事前途未明,但对此进行定性的北京律协“严正声明”言犹在耳,至今还挂在网上。该声明将这一行为定性为“妄图摆脱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指导和律师协会的行业管理,全方位否定我国现行的律师管理制度、司法制度直至政治制度”。
这一声明在网上流传甚广,让组织者之一的唐吉田感觉“很受伤”,决定将北京律协推上法庭,告其民事诽谤。
在7号或者8号窗口,他将起诉状、身份证复印件、执业证复印件、35位律师的直选倡议以及律协的“严正声明”从立案窗口递入,一位姓史的法官看了看,说道:“材料我先收下,再研究。”
唐吉田说你研究可以,但要给我出一个收据。史姓法官想了几分钟,进去请示一位值班的副庭长后答应了。
唐吉田把此视为一个小小的胜利,因为递上材料却拿不到收据的大有人在。《民事诉讼法》第112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经审查,认为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认为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如果拿不到收据,那就无法计算决定是否受理的“期间”。很多律师认为,这是在很多“敏感”案件上据理力争的开始。
10月8日,距离提交起诉状的时间已有7个工作日。当天下午,唐吉田打电话给史姓法官,询问立案事宜。史姓法官的答复是:领导已经研究了,该案不能受理。理由是该案“比较特殊”。
唐吉田说:再特殊也是个法律事件,你得用法律的理由来说服我。史姓法官让唐抽空来一趟。
10月20日上午10时许,唐吉田携江天勇、李仁兵、张新云、林小建以及专程从通州赶来支援的刘辉5位律师,再次来到西城区法院立案大厅。
6人径直来到史姓法官窗口。史说此事已不归他管,可找3号窗口的一位副庭长。还没靠近副庭长,大厅里来了三四位身穿法院制服的人,领头的一位四五十岁的女士问:“你们是不是律协的事?”唐说是。这位女士说:“跟我来吧,我们管。”
双方找了间屋子坐下。这位女士自我介绍,说自己是立案庭的负责人,姓刘。刘姓庭长开门见山,说这个案子是你们协会内部的事情,法院管不了,建议唐吉田与北京律协进行调解。
唐吉田对立案庭是否有权做此建议表示怀疑,并说诉讼之外的调解已经不可能,诉讼之内的调解尚可考虑。
刘姓庭长说这要请示领导,然后再做答复。唐吉田说立案的四个要件明明白白地写在法条里,为什么还要请示领导?刘姓庭长说了句:我要是跟你说依法做出答复,那不太虚了吗?我说要请示领导,这才是实话。
会谈持续近两个小时。让唐吉田颇为费解的是:对方撇开法律上的立案条件不谈,却重点阐述该案的“特殊性”以及自己的无能为力。
此后几天,唐吉田两次打电话给这位刘姓庭长,询问立案的进展。最后一次,这位庭长向唐吉田摊牌:告诉你吧,这个案子不能受理,也不出书面的东西,院里就是这么定的。
对于该案应否受理,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博士熊丙万认为尚存争议的空间。一个案件是否受理,立案法官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就本案来说,就是对北京律协是否侵犯唐吉田的名誉权有权做一个简单的判断。
熊丙万认为,法官的这一权力来源于《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受理条件规定的第三项。民事案件受理的条件共有四个: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熊丙万说,侵犯名誉权的一个基本要件是要有对事实的歪曲,以及由此造成对当事人社会评价的降低。在此案中,立案法官或许认为,《严正声明》对唐吉田社会评价方面的影响并不明显。
但也有人认为,社会评价降低与否,显然是审判阶段法庭调查阶段的事情,因为它依赖于当事人提出证据并进行质证,显然不是立案法官一眼就能看得出来的。
但是,即使不予受理,法院也必须给予不予受理的裁定。
救济无门
“这只是宪法上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条,很难操作”。
律师李方平和老人黄由俭立案遭拒,得到的理由与唐吉田一样,都是“情况特殊”。更进一步的解释,给李方平的是:“要等上面的统一部署,”给黄由俭的则是:“要等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批复。”
黄由俭因此专门跑了两趟湖南省高院。接待的法官说:要有一个中级法院的裁定,我们才能受理。黄再跑到郴州中院要这个裁定,中院的人说:“要等省高院和最高院的批复。”黄由俭开始认为这是一个“陷阱”。
一位叫冯正虎的上海人,在上海市闸北法院起诉236天后,没有收到是否立案的通知,决定求助于有关监督部门。他首先来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接待的法官说,实在没有法律依据让他受理这个把法官也列入被告的诉状,建议他去信访室反映情况。在该院信访室,接待的法官也表示无能为力,还是应该去找闸北法院信访办。
冯正虎没有马上去闸北法院,而是先去隔壁的上海市检察院第二分院。受理的检察官表示无法受理这样的控告,因为他们没有这项监督权。“检察院一般监督公安局立案后的案件,或者法院终审后的申诉案件,还没有法律规定可以对法院不受理的案件进行监督。”
冯正虎说这不是一个简单的法院不受理的问题,而是法院既不受理,也不按法律规定出具裁定书,剥夺了公民诉权的问题,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应当 有权监督法官的违法行为。接待的检察官说这只是宪法上的规定,没有落实到具体的法条,很难操作。并说这是人大应该管的事,建议冯正虎找一下人大。
最后,冯正虎来到闸北区法院信访办。事先在二中院联系好的一位法官表示不清楚此事。
上述程序,黄由俭差不多也走了一遍,结果相似。10月9日、12日,黄由俭冲进郴州中院,指着法院里悬挂的“公正执法,一心为民”的牌匾开始骂人。“你们公什么正,为谁的民?我看都是假的。”“你们就是不敢主持正义。写这样的牌子,你们不觉得有愧吗?”
黄由俭边走边骂。这一过程持续半个多小时,“没有一个法官敢吭一声。”与黄由俭同去的73岁老人胡桂生也“骂得很凶”。
黄由俭对于司法长达半年的等待从此画上句号。11月5日、6日,他和另外5位老人出现在汝城县委、县政府大门前,脖子上挂着的一块牌子分外显眼,上写“为民请命”。这一行为吸引了很多人围观,声援的群众多达千人,交通一时陷入瘫痪。
黄由俭告诉《中国新闻周刊》,本来很多下岗职工也要来,县里37位离休干部也要来,都被他阻止了,“还是不要搞群体性事件,影响不好”。
11月7日晚上,黄由俭又接到很多人的电话,他正在琢磨要不要组织大家去一趟长沙,“去跟张春贤讨一个说法”。
法院的“成本”逻辑
那些在法院看来吃力不讨好的案件大多被过滤,剩下的都是些既无政治风险又无经济风险的案件。
有些人将这些群体性事件的蠢蠢欲动,归咎于法院作为“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崩溃。北京法院系统的一位退休法官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中国的法院不堪任这样的角色。
他说,一个案子在中国法院所走的程序,跟书本上写的和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有时恰恰相反。一个案子在中国能不能立,很多时候要参考这个案子审判的难易程度和执行的难易程度。如果这个案子不好审,或者即便审了也不好执行,立案庭就很有可能将其“扼杀在摇篮里”。
其中的逻辑在于,如果这些不好审或不好执行的案子“冒失”地接下来,很可能会长期“烂”在受理的法院里,法院不得清净不说,还要支付巨大的应付成本,并有可能失去依据结案率所颁发的各种荣誉。
陕西省某市一位退休政法委书记告诉《中国新闻周刊》,一旦遇到“敏感”案件,一个通常的做法就是召开政法委会议,而作为委员的法院院长铁定要出席。会议的中心议题在于统一思想。
“领导一干预,案子就不好审了,”上述北京退休法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与其最终出一个饱受争议的判决,还不如刚开始就干脆不受理。每一个长了记性的法院都会这么做。”
执行则是更大的难题。社科院农村发展研究所教授于建嵘在一次演讲中提到:中国已生效判决的执行率有明显下降的趋势,其中行政诉讼最为明显,已从1998年的44.8%下降到2004年的21.1%。他说,这已成为群体性事件的一个诱因。
这一数字变化对于法院来说,意味着执行越来越难。上述退休法官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民事案件的执行尚可使用一些强制性手段,对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些行政机关,法院要适用这些手段还是心存忌惮。
经过缜密的反向推理后,那些在法院看来吃力不讨好的案件大多被过滤,剩下的都是些既无政治风险又无经济风险的案件。
对于不受理案件不出裁定,也成为控制风险的一个重要考量。北京两位不愿具名的法官就此向《中国新闻周刊》解释,有些明显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如果一定要出一个不予受理的裁定,要么是语焉不详,要么是漏洞百出,当事人如果据此上诉,法院就会非常被动。所以宁愿对当事人装疯卖傻,也不会出一个书面裁定,免得后患无穷。
这一切做得密不透风,以至于很多当事人已不寄希望于这一道救济,而是直接求助于信访,或是卷入群体性事件中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