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 要:商业秘密因其在现代企业中具有的重要的价值,因而世界各国纷纷采取各种方式对其进行保护,本文详细的阐述了保密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所具有的独特的作用,以及对保密协议的完善提出了具体的方法和建议,并举例进行了说明。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签署的对保密信息进行管理的协议,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重要作用。保密协议可以单独存在,也可被包含在更大的合同或协议中,成为其中的一部分或条款。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应包含有英文协议中最常见的标准条款和规定和特别例外条款等,本文对此重要条款进行了详细的阐述。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应根据现行国家和地区的相关法律规定,把握商业秘密保护的精神,结合具体的情况和环境,进一步完善保密协议的各条款,使保密协议在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中起到应有的重要的作用。
关键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完善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影响下,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涉外贸易逐年增加,有关商业秘密的交易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多,机遇与风险并存。特别是,特别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或技术信息,成为国家和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所在,商业秘密在促进技术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十分成熟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只是散见于各种不同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在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的合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具有其他保护措施所不能企及的优势,怎样完善商业秘密在合同中的保密问题对当事人便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中西方有关国家的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特征、范围、保护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总结出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怎样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保密协议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与国外企业合作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方面认识不足,对涉外合同、涉外法律缺乏必备的常识和了解,在同国外企业交往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不仅丧失很多合作机会,更重要的是可能还会导致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丧失殆尽,甚至当面对国际纠纷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完备的保密协议就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手段。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
在现实对外交往中,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信息不被泄露,当事人通常要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此统称为保密协议。在国外保密协议又被称为禁止披露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s)、保密披露协议(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或秘密协议(secrecy agreements),指的是当事人签订的管理保密信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另一方称为接收方(receiving party)。保密的信息一般是具有价值性,不为公众或竞争者所知悉的信息,其范围不仅仅是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的各种信息,但是商业秘密是其最重要的保密对象,在此,笔者所谈到的保密信息仅指商业信息,以便在下文中易于论述。
保密信息通常是披露方和接收方在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谈判达成的。披露方通常希望披露的信息越少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保密期限越长越好,而接收方希望接收到的信息越多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窄越好,保密期限越短越好,从而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会越少,责任越轻。所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艰难的谈判,在双方取舍的基础上达成的。
披露方就是披露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披露方未必是保密信息的实际所有者,披露方也可能是合法占有该披露信息的人,或法律上允许其有权利披露该信息的人。
接收方就是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的人,接收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或组织,如果接收方是组织,那接收信息的人可能就是企业所指定的接收该信息的人,但是被指定的接收人在企业或组织中未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或者组织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协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保密协议的分类也不同。
1、按照保密协议所牵涉的当事人来分,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双方保密协议和多方保密协议
单方保密协议指的是披露方仅仅向接收方披露信息,接收方仅仅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双方保密协议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向对方披露信息,互相接收来自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多方保密协议指的是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多于两方时,当事人之间互相披露、互相接收所披露的信息。
2、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和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在职职工之间订立的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商业秘密开发、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买卖、承揽、保管、委托等民事关系而签订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笔者仅作简要分类。另外需注明的一点就是:本文仅分析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三)保密协议的作用
保密协议的作用就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
1、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秘密性要求其所有者或持有者对其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期限、保密方式等,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首要的作用。
2、保密协议是当事人实现自己利益和目标的必要保证 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双方当事人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加深彼此的信任和关系,从而实现双方在协议中所确立的目标和利益。
3、保密协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证
保密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一旦出现争议,保密协议就成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证据,有利于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协议的完善
本文用例举的方式,根据保密协议的一般顺序,同时结合笔者在保密协议翻译、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的理解,对英文保密协议的完善进行简要分析,不可能穷尽所有形式,达到完美地步,关键的是在实践中还需要当事人进行审慎的谈判和起草。
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一般分为序言、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本节也按照此顺序来进行分析。
(一)序言部分(Recitals)
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签约目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等。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 "Agreement"), is made on _____ 2007, by and between: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isclosing Party") ,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 and 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cipient"),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_.
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 月 日签署:___ (在下文简称为"披露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和___(在下文简称为"接受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utual promises and undertaking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s:
以双方的承诺为约因,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该部分列明了协议签署的时间、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约因。特别需注意的是,协议签署的时间、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披露信息的时间、保密开始的时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签约的地点关系着法律的管辖问题和风险转移的问题;约因是英美法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可或缺,以上内容看似简单,但是隐含着重要的内容,双方也应仔细谈判商讨、不可轻而视之。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包括保密的主体、客体、保密时间、保密方式、保密范围和其他一些标准条款,以下进行详述:
1、保密客体
保密的客体也就是保密的对象和内容。保密的信息必须明确具体,哪些是保密信息,哪些是例外情况,一般都是采取例举的方式来详细说明,这样就能把保密信息的范围进行限定,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目的。披露方和接收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保密信息的范围也存在差异,披露方希望所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无论重要与否,全部要求接收方保密,而接收方希望,保密的范围越小越好,这样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范围就会越小,但是,协议的目的是方便执行,双方要在合理的标准下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保密的客体。通常有两种方式进行约定,一种是从正面进行约定,另一种是从反面进行约定。如: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eans all information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which is disclosed after the execution hereof in written, graphic, electronic or oral form to Recipient ,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greements, contracts, analyses, reports, letters, data, financial statements, minutes of meetings, and other compilations , analyses, studies and reports prepared by Recipient or by any of its Representatives containing, or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any such disclosed information.
"保密信息"是指在签署本协议后,披露方以书面、图纸、电子或口头形式披露给接受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分析、报告、信函、数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矿样、岩芯,以及接受方或其代表完成的含有这些信息的或在此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编辑、分析、数据等其他研究文件。
上面的例子是从正面的角度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限定,通常采取这种定义的方式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信息披露方的权利,并且也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下面是从反面对其进行约定的例子,也称为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形或保密信息的排除情形,这种约定有利于接收方,所以接收方在此要争取更大的谈判的主动权,使例外情形更有利于自己。如: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hall not include any information which:
a)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b)becomes part of the public knowledge after the time of disclosure through no breach of Recipient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c)was already in the possession of Recipient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d)is disclosed to Recipient by a third party in the absence of a duty of confidence hereunder after the time of the disclosure;
e)i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by Recipient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aw,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s or by a governmental order, decree, regulation or rule provided that Recipient shall make reasonable efforts to give prompt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prior to such disclosure.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披露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披露后非因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3)披露时已为信息接收方所拥有的信息;
(4)披露后由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
(5)根据适用的法律、证券交易所法规或政府命令、法令或法规条例要求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尽力在披露前迅速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为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起算时间点一般以披露之日为界,而不是协议签订之日或协议生效之日。
2、保密主体
保密主体就是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负有披露、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其中签约方是重要的主体,但保密主体并不完全等于签约主体,签约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母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银行等都有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而成为保密信息义务人。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签约方不可能为签约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保护信息披露方的利益。
(1)信息再披露必须经过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not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nyone other than its own employees without a prior consent from the Disclosing Party.
除非事先获得信息披露方同意,否则,信息接收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除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
(2)同意信息接收方向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是为履行合同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从而达到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主体。如:
The Receiving Party undertakes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urnished to it only to its employees who have a legitimate and absolute need to know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relating to the purpose set out herin.
信息接收方承诺,提供的保密信息只会披露给那些为履行与该协议所规定的目的有关的义务而合法且绝对有必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员工。
(3)签订信息披露方可以直接执行的保密协议。
该方法要求信息接收方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接收方在对其关联公司等进行再披露时与这些关联公司等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由原信息披露方直接执行,也就是,该保密协议可以约束原保密信息披露方、原保密信息接收方和保密信息的再披露的接收方。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to such of the following person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have a clear need to know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Agreement:
(a)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Receiving Party; or
(b)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said Affiliated Company of the Receiving Party.
不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有权向下列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应限于这些人员为执行合同目的而明确需要知道的范围内:(1)接收方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或(2)上述接收方关联公司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
通过以上例子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通过限制保密的主体可以达到保护信息的目的,实践中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灵活运用这些技巧。
3、保密时间
保密时间就是信息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信息披露方希望时间越长越好,但是接收方希望越短越好,实践中,要根据合理原则来确定合理的保密时间,以有利于合同的执行为目的。保密的期限可以是有限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无限定的期限。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will take effect upon the exection hereof and will continu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for 3 years.
本保密协议自本协议执行日起生效并持续3年有效。
保密时间和协议的终止时间二者有时是不同的,协议可能3年终止了,但是保密时间可能还会继续,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必要的手段,在协议中最好明确注明。如:
The confidential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will survive the expiry or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for any reason.
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任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4、保密方式
保密方式就是通过约定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使用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具体列明双方的义务,一般包括,禁止接收方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进行有价值的开发;如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有价值的开发,其所有的权利应归属信息披露方;接受方不得复制或企图复制该披露的信息;接收方不得使用该信息从事有损披露方利益的义务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and not permit or assist a third party to make use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or any purpose;
接收方仅为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会因其他目的允许或帮助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当事人通常还需要约定恰当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有的要求接收方按照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方式来保护所接收到的信息;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来保证保密的安全;指定保密信息存储的方式和地点;指定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和程序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mainta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strict confidence at least to the extent that Receiving Party employs to protec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its own;
接收方应严格保存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程度不低于其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
All disclose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ocuments have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s and all marked, in red, "Confidential";
所有披露的信息应设定密码并用红色标注"保密";
5、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当因正常原因或非正常原因导致保密协议终止时或保密义务终止时,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在此就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通过返还或销毁,可以防止保密信息的非正常途径的披露或泄露,从而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签署保密协议时,通常都会对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
Upon the request by Disclosing Party,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immediately retur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destroy the same, in whatever form,(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 any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ny note, summary,analysis, compilation and\ or memorandum prepared by Receiving Party and\or its Representatives o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basis), and expunge all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rom any computer or other device.
一旦披露方提出书面返还要求,接收方及其代表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该保密信息并且销毁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信息复印件以及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依此完成的任何笔记、总结、分析、编辑、备忘录),从计算机或其他装置中擦去含有该保密信息的记录。
在现代互联网和电子化的环境中,销毁或返还信息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但是披露方为了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一般会在协议中对此做出约定。
6、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部分通常是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其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的相关声明,该部分对于确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agrees that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ll remain the exclusive property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s granting or conferring right to the Receiving Party. 接收方承认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为披露方独家所有,签署本协议不代表授予接收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
It is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hat the Disclosing Party makes no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or representat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Receiving Party of any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to the accurancy or complet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therein.
信息接收方明确知道并同意,披露方对于其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
7、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remedies)有时也称为争议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指的是协议的当事人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所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合同的执行,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也会采取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或者诉诸法律。如:
The Parties hereto all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damages would not obtain an adequate remedy for breach of the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refore Disclos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enforc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ement by obtaining specific performance, injunctive relief, and other remedies for any actual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hereof.
本协议各方认可并同意:如有违约,违约金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披露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获得救济令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的实际违约进行法律救济。
争议的解决最常见的就是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日常的商务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仲裁,因为仲裁在国际民商事实践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下一节详细讲述,在此不再展开。
8、条款的独立性
条款的独立性是英文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个标准条款,为避免合同或协议中某个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而导致整个合同或协议无效而由当事人订立的条款。对此约定,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效力,约定此条款,可以通过合同本身就可以看出该条款是否有效,而不必通过法院去认定,从而为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该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整个合同的执行,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同时,也可以防止合同一方因为合同中某些不重要的事项不合法或无法执行而逃避整个合同义务。如:
Should any portion or provision hereof prove to be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the rest hereof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此影响。
9、完整协议
在任何协议的结尾处,我们经常看到该条款,完整协议条款是和英美法对合约的解释密切相关的,因为英美法中解释合同或协议的首要的原则是"four corner of the document"即"四角原则"也就是说对合同或协议的解释必须要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本身,任何协议签署前双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材料都不得作为解释的证据,所有的解释都必须以合同或协议本身为原则。如:
This shall constitue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both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shall supersede any and all prior agreement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relating thereto.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保密信息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且将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
10、适用法律
根据英美合约的当事人意思自制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或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或称为管辖法,当事人都希望使用自己国家的法律或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进行管辖,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随人所愿,有时候当事人就约定使用第三国的规则或原则来管辖,其也是合同中的一个标准条款,在此不再赘述。如: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nd gov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
本协议将按照----法律解释及关系。
(三)结尾
合同或协议的结尾部分通常包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及效力、签署人的姓名、签署的时间、协议的份数等条款。如:
This Agreement will be signed both in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and both versions shall be the same effect. If there remains unresolved conflict between two languages, the English version will prevail.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具有同样效力,如存在冲突,英文为先。
在协议的最后,通常会见到"IN WITNESS WHEREOF"条款,通常放在主条款之后,签署之前,在英国法律下,如果你希望该合同能成为"deed"(契约),则最好规定该条款,如: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ave caused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to be signed on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
兹证明,本协议双方已于文首所列日期签署本保密协议。
三、仲裁的保密
商务仲裁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但是这种自由有时候却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国际仲裁的程序和裁决书的保密问题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国家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有的国家不承认。
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瑞典最高法院在Bulgarian Foreign Trade Bank Ltd. V. AI Trade Finance Inc.,案件中裁决,在商务仲裁中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澳大利亚和美国也不承认这种商务仲裁的默示的保密义务。
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新西兰1996年仲裁法第14条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信息或根据本仲裁程序所做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印刷、出版、披露或交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英国和法国承认对这种默示的保密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我国的仲裁规则也是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
为避免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内容的保密与否等。
(一)仲裁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是做出了仲裁的意思表示。如: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直接的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仲裁范围
仲裁的范围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需要提交仲裁的事项或内容。如:
Any dispute related to the existence, validity, termination, and\or construction of the Agreement.
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终止和\或解释方面的争议。
约定了该仲裁的范围,就是限定了保密信息的保密保密范围,这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仲裁机构
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特别仲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机构仲裁,但对特别仲裁却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要求必须采用机构仲裁,不承认特别仲裁,但我国承认在国外采用特别仲裁所做的裁决结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效力
各国对仲裁效力的认定也不同,英美国家的仲裁庭通常都会裁定仲裁条款有效,除非该条款实在无法适用。但是我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要求比较严格,我国仲裁法规定,合同方应该选定仲裁委员会,否则,该仲裁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好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下面是一比较全面的仲裁协议的保密内容,仅供参考: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This non-disclosure obligation includes the existence, content, or results of an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 or any materials prepared or submit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se proceedings. Disclosure may, however, be made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any of the following:
(a)To enforce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ny arbitration award or judgment.
(b)To apprise the Affiliates of a Party of the status of the proceedings.
(c) To respond to a request by the auditors of a Party.
(d) To comply with leg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 subpoenas and orders of a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双方对根据本协议要求进行直接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披露的内容有争议解决的存在、内容和结果或准备或提交的与这些争议解决有关的材料。但如果为了下列目的,可以做必要披露:
(1)为执行本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或判决;
(2)通知一方的关联公司有关诉讼状况;
(3)对一方的审计要求的回复;
(4)遵照法律要求,包括传票和管辖法院的命令。
总之,仲裁的保密因为各国有其不同的规则和要求,所以在此特做简要分析,根据具体环境和情况,当事人还需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黄三荣.论商业秘密[M].万国法律出版社,1995.
[3]唐海滨.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
[5]刘春茂.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6]王辉.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法律保护理论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7]刘秀云.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合理利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8]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5.
[9]戴永盛.商业秘密比较法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0]倪才龙.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11]张玉瑞.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200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1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4]刘茂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5]齐爱民.现代知识产权法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16]范文祥.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陈宪民.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8][德]Peter Schlechtriem.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9]范文祥,吴怡.英文合同草拟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0]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1]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
[22]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3]俞敏.商业秘密及其保护建议与对策[D].上海财经大学,2001.
[24]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5]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J].知识产权,2003,(6).
[26]朱效亮.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来龙去脉[J].法学评论,1992,(2).
[27]程方炎.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广东经济,2006,(7).
[28]庆勇.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29]戴磊.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J]山东审判,2005,(1).
[30]董敏.论商业秘密的保护[J]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7).
[31]李永明.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4,(4).
[32]吴礼洪.美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学,1993,(10).
[33]张利民.商业秘密的确认与保护[J]法学,1994,(9).
[34]李旦伟.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6).
[35]邓社民.商业秘密概念初探[J]知识产权,2002,(2).
[36]朱永德.商业秘密保护浅析[J].经济与法,2006,(4).
作者简介:刘吉明(1979.9-),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10级中美比较法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比较合同法。
关键词: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的保护;保密协议;保密协议的完善
在经济全球化的冲击影响下,自我国加入WTO以来,我国的涉外贸易逐年增加,有关商业秘密的交易也日益增多,同时涉外的案件也越来越多,风险越来越多,机遇与风险并存。特别是,特别是商业秘密作为一种商业经营或技术信息,成为国家和企业在全球化竞争之中立于不败之地的核心所在,商业秘密在促进技术和经济发展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战略地位,西方发达国家具有十分成熟的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措施和制度,然而我国有关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只是散见于各种不同的相关法律中,没有完善的法律救济制度。
在我国的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制度还不完善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意思高度自治的合同在保护商业秘密方面具有其他保护措施所不能企及的优势,怎样完善商业秘密在合同中的保密问题对当事人便具有了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和价值。
本文正是在这种背景下,对中西方有关国家的商业秘密的基本概念、特征、范围、保护措施进行了比较研究,然后总结出当事人在涉外合同中怎样完善有关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
一、保密协议概述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我国企业在对外交往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国际贸易、国际经济技术合作等领域,与国外企业合作交往的机会越来越多,但是我国企业在商业秘密的保密方面认识不足,对涉外合同、涉外法律缺乏必备的常识和了解,在同国外企业交往中,常常处于劣势地位,不仅丧失很多合作机会,更重要的是可能还会导致自己的商业秘密被泄露,自己的竞争优势也丧失殆尽,甚至当面对国际纠纷时,也难以得到应有的保护或赔偿,在这种情况下,一份完备的保密协议就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的不可或缺的重要的手段。
(一)保密协议的定义
在现实对外交往中,为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或信息不被泄露,当事人通常要签订保密合同、保密协议、保密承诺书或合同中的保密条款,在此统称为保密协议。在国外保密协议又被称为禁止披露协议(nondisclosure agreements)、保密披露协议(confidential disclosure agreements)或秘密协议(secrecy agreements),指的是当事人签订的管理保密信息的合同,当事人一方称为披露方(disclosing party),另一方称为接收方(receiving party)。保密的信息一般是具有价值性,不为公众或竞争者所知悉的信息,其范围不仅仅是商业秘密,还包括其他的各种信息,但是商业秘密是其最重要的保密对象,在此,笔者所谈到的保密信息仅指商业信息,以便在下文中易于论述。
保密信息通常是披露方和接收方在信任的基础上通过友好谈判达成的。披露方通常希望披露的信息越少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保密期限越长越好,而接收方希望接收到的信息越多越好,受保护的范围越窄越好,保密期限越短越好,从而承担的保密义务也会越少,责任越轻。所以保密协议是双方当事人通过艰难的谈判,在双方取舍的基础上达成的。
披露方就是披露信息的一方当事人,但是,披露方未必是保密信息的实际所有者,披露方也可能是合法占有该披露信息的人,或法律上允许其有权利披露该信息的人。
接收方就是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的人,接收方可能是个人也可能是企业或组织,如果接收方是组织,那接收信息的人可能就是企业所指定的接收该信息的人,但是被指定的接收人在企业或组织中未必承担保密义务,企业或者组织应承担保密义务。
(二)保密协议的分类
根据不同的标准,对保密协议的分类也不同。
1、按照保密协议所牵涉的当事人来分,分为单方保密协议、双方保密协议和多方保密协议
单方保密协议指的是披露方仅仅向接收方披露信息,接收方仅仅接收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双方保密协议指的是双方当事人互相向对方披露信息,互相接收来自披露方所披露的信息。
多方保密协议指的是保密协议的当事人多于两方时,当事人之间互相披露、互相接收所披露的信息。
2、根据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不同,分为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和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劳动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一般是职工所在单位与在职职工之间订立的保守商业秘密合同和竞业禁止合同。
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之间基于商业秘密开发、商业秘密转让、商业秘密许可使用、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买卖、承揽、保管、委托等民事关系而签订的保密协议。
保密协议的分类根据不同的标准有不同的划分,笔者仅作简要分类。另外需注明的一点就是:本文仅分析具有一般民事合同性质的保密协议。
(三)保密协议的作用
保密协议的作用就是双方当事人所签订的保密协议对双方当事人所产生的效果和作用。
1、保密协议是当事人保护商业秘密的重要措施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和秘密性要求其所有者或持有者对其进行保护,签订保密协议来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商业秘密的范围、保护期限、保密方式等,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首要的作用。
2、保密协议是当事人实现自己利益和目标的必要保证 为实现各自的目标和利益,双方当事人经过谈判达成协议,协议的达成有利于巩固当事人的民事关系,加深彼此的信任和关系,从而实现双方在协议中所确立的目标和利益。
3、保密协议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保证
保密协议的当事人之间一旦出现争议,保密协议就成了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的最重要的证据,有利于当事人在司法救济中寻求法律的保护和救济,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保密协议的完善
本文用例举的方式,根据保密协议的一般顺序,同时结合笔者在保密协议翻译、起草和审查过程中的理解,对英文保密协议的完善进行简要分析,不可能穷尽所有形式,达到完美地步,关键的是在实践中还需要当事人进行审慎的谈判和起草。
一份完善的保密协议一般分为序言、正文和签署三部分,本节也按照此顺序来进行分析。
(一)序言部分(Recitals)
序言部分一般包括当事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签约目的、签约时间和签约地点等。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 "Agreement"), is made on _____ 2007, by and between: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Disclosing Party") ,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 and ____ (hereinafter referred to as "Recipient"), whose registered office is situated at ____.
本保密协议由以下双方于2007年 月 日签署:___ (在下文简称为"披露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和___(在下文简称为"接受方"),其主要营业地位于___)。
In consideration of the mutual promises and undertaking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the Parties agree as follows:
以双方的承诺为约因,双方达成以下协议:
该部分列明了协议签署的时间、当事人的姓名、地址和约因。特别需注意的是,协议签署的时间、协议生效的时间和披露信息的时间、保密开始的时间之间的区别和联系;签约的地点关系着法律的管辖问题和风险转移的问题;约因是英美法系中一个至关重要的因素,不可或缺,以上内容看似简单,但是隐含着重要的内容,双方也应仔细谈判商讨、不可轻而视之。
(二)正文部分
正文部分是整个协议的核心部分,包括保密的主体、客体、保密时间、保密方式、保密范围和其他一些标准条款,以下进行详述:
1、保密客体
保密的客体也就是保密的对象和内容。保密的信息必须明确具体,哪些是保密信息,哪些是例外情况,一般都是采取例举的方式来详细说明,这样就能把保密信息的范围进行限定,从而达到对商业秘密进行保护的目的。披露方和接收方所处地位不同,对保密信息的范围也存在差异,披露方希望所保护的范围越广越好,披露给接收方的信息,无论重要与否,全部要求接收方保密,而接收方希望,保密的范围越小越好,这样承担义务和责任的范围就会越小,但是,协议的目的是方便执行,双方要在合理的标准下约定保密的内容和范围,也就是保密的客体。通常有两种方式进行约定,一种是从正面进行约定,另一种是从反面进行约定。如: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means all information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which is disclosed after the execution hereof in written, graphic, electronic or oral form to Recipient , including, but not limited to, agreements, contracts, analyses, reports, letters, data, financial statements, minutes of meetings, and other compilations , analyses, studies and reports prepared by Recipient or by any of its Representatives containing, or based in whole or in part on any such disclosed information.
"保密信息"是指在签署本协议后,披露方以书面、图纸、电子或口头形式披露给接受方的所有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协议、合同、分析、报告、信函、数据、财务报表、会议记录、矿样、岩芯,以及接受方或其代表完成的含有这些信息的或在此信息基础上形成的编辑、分析、数据等其他研究文件。
上面的例子是从正面的角度对保密信息进行了限定,通常采取这种定义的方式进行约定,有利于保护信息披露方的权利,并且也有利于合同的执行。
下面是从反面对其进行约定的例子,也称为保密信息的例外情形或保密信息的排除情形,这种约定有利于接收方,所以接收方在此要争取更大的谈判的主动权,使例外情形更有利于自己。如: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hall not include any information which:
a)was in the public domain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b)becomes part of the public knowledge after the time of disclosure through no breach of Recipient of its obligations hereunder; c)was already in the possession of Recipient at the time of disclosure;
d)is disclosed to Recipient by a third party in the absence of a duty of confidence hereunder after the time of the disclosure;
e)is required to be disclosed by Recipient in accordance with applicable law, stock exchange regulations or by a governmental order, decree, regulation or rule provided that Recipient shall make reasonable efforts to give prompt written notice to the Disclosing Party prior to such disclosure.
"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1)披露时已进入公共领域的信息;
(2)披露后非因信息接收方违反保密义务而为公众知晓的信息;
(3)披露时已为信息接收方所拥有的信息;
(4)披露后由不承担保密义务的第三方披露给信息接收方的信息;
(5)根据适用的法律、证券交易所法规或政府命令、法令或法规条例要求信息接收方披露的信息,但信息接收方应尽力在披露前迅速书面通知信息披露方。
需要注意的是,对于已经为公众掌握的信息不属于保密信息,起算时间点一般以披露之日为界,而不是协议签订之日或协议生效之日。
2、保密主体
保密主体就是对保密协议的内容负有披露、保密义务的当事人,其中签约方是重要的主体,但保密主体并不完全等于签约主体,签约方的关联企业如子公司、母公司以及各种咨询公司、银行等都有可能接触到保密信息而成为保密信息义务人。但是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签约方不可能为签约方之外的第三人设定权利或义务,一般采取以下三种方式来保护信息披露方的利益。
(1)信息再披露必须经过信息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not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to anyone other than its own employees without a prior consent from the Disclosing Party.
除非事先获得信息披露方同意,否则,信息接收方不得将该保密信息披露给除其雇员以外的任何人。
(2)同意信息接收方向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披露保密信息,但必须是为履行合同而有必要接触保密信息的关联公司、咨询公司等第三方,从而达到限制接触保密信息的主体。如:
The Receiving Party undertakes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urnished to it only to its employees who have a legitimate and absolute need to know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order to perform their duties relating to the purpose set out herin.
信息接收方承诺,提供的保密信息只会披露给那些为履行与该协议所规定的目的有关的义务而合法且绝对有必要知晓该保密信息的员工。
(3)签订信息披露方可以直接执行的保密协议。
该方法要求信息接收方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并且要求信息接收方在对其关联公司等进行再披露时与这些关联公司等签订一个保密协议,该保密协议可以由原信息披露方直接执行,也就是,该保密协议可以约束原保密信息披露方、原保密信息接收方和保密信息的再披露的接收方。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disclo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thout the prior written consent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to such of the following persons to the extent that they have a clear need to know in order to carry out the Agreement:
(a)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Receiving Party; or
(b)employees, officers and directors of the said Affiliated Company of the Receiving Party.
不经披露方事先书面同意,信息接收方有权向下列人员披露保密信息,但应限于这些人员为执行合同目的而明确需要知道的范围内:(1)接收方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或(2)上述接收方关联公司的雇员、管理人员和董事。
通过以上例子和分析,我们可以看到,通过限制保密的主体可以达到保护信息的目的,实践中可以根据自己所处的地位,灵活运用这些技巧。
3、保密时间
保密时间就是信息接收方承担保密义务的时间。信息披露方希望时间越长越好,但是接收方希望越短越好,实践中,要根据合理原则来确定合理的保密时间,以有利于合同的执行为目的。保密的期限可以是有限定的期限,也可以是无限定的期限。如: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will take effect upon the exection hereof and will continue in full force and effect for 3 years.
本保密协议自本协议执行日起生效并持续3年有效。
保密时间和协议的终止时间二者有时是不同的,协议可能3年终止了,但是保密时间可能还会继续,这是为了保护自己的商业秘密的必要的手段,在协议中最好明确注明。如:
The confidential obligations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will survive the expiry or termination of this Agreement for any reason.
本协议所规定的保密义务在本协议期满或任何原因终止后继续有效。
4、保密方式
保密方式就是通过约定当事人的保密义务和使用方式来保护商业秘密的方式。具体列明双方的义务,一般包括,禁止接收方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进行有价值的开发;如使用该信息进行创作或有价值的开发,其所有的权利应归属信息披露方;接受方不得复制或企图复制该披露的信息;接收方不得使用该信息从事有损披露方利益的义务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use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solely for the purposes and not permit or assist a third party to make use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or any purpose;
接收方仅为合同目的使用保密信息,不会因其他目的允许或帮助第三方使用保密信息。
当事人通常还需要约定恰当的保密措施来保护商业秘密。有的要求接收方按照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方式来保护所接收到的信息;采取合理、恰当的措施来保证保密的安全;指定保密信息存储的方式和地点;指定接触保密信息的人员和程序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maintai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in strict confidence at least to the extent that Receiving Party employs to protect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of its own;
接收方应严格保存保密信息,采取的保密程度不低于其对待自己的保密信息的保密程度;
All disclosed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documents have unique identifier numbers and all marked, in red, "Confidential";
所有披露的信息应设定密码并用红色标注"保密";
5、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
当因正常原因或非正常原因导致保密协议终止时或保密义务终止时,保密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在此就具有非同一般的意义。通过返还或销毁,可以防止保密信息的非正常途径的披露或泄露,从而保护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当事人在签署保密协议时,通常都会对信息的返还与销毁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如:
Upon the request by Disclosing Party, the Receiving Party shall immediately return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destroy the same, in whatever form,(including,but not limited to, any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well as any note, summary,analysis, compilation and\ or memorandum prepared by Receiving Party and\or its Representatives on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basis), and expunge all copies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from any computer or other device.
一旦披露方提出书面返还要求,接收方及其代表应立即向披露方返还该保密信息并且销毁以任何形式存在的保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任何保密信息复印件以及由接收方和、或其代表依此完成的任何笔记、总结、分析、编辑、备忘录),从计算机或其他装置中擦去含有该保密信息的记录。
在现代互联网和电子化的环境中,销毁或返还信息有很大的操作难度,但是披露方为了在必要的时候拥有要求其返还的权利,一般会在协议中对此做出约定。
6、特别声明
特别声明部分通常是保密信息的披露方或接收方对保密信息的完整性、准确性和其对保密信息的所有权的相关声明,该部分对于确定保密信息的范围保护当事人的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如:
The Receiving Party agrees that all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will remain the exclusive property of the Disclosing Party. Nothing contained in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s granting or conferring right to the Receiving Party. 接收方承认本协议所涉及的保密信息为披露方独家所有,签署本协议不代表授予接收方或向其转让任何权利。
It is expressly acknowledged and agreed that the Disclosing Party makes no express or implied warranties or representations directly or indirectly to the Receiving Party of any of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s to the accurancy or completeness of the information contained therein.
信息接收方明确知道并同意,披露方对于其向信息接收方披露的本协议规定的保密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并没有直接或间接做任何明示或默示的陈述或保证。
7、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remedies)有时也称为争议解决(settlement of disputes)指的是协议的当事人对于将来可能出现的争议问题所采取的解决争议的方法或途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合同的执行,当然,即使当事人没有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争议的解决方法,当事人也会采取合理的方式去解决或者诉诸法律。如:
The Parties hereto all acknowledge and agree that damages would not obtain an adequate remedy for breach of the provision of this Agreement, and therefore Disclosing Party shall be entitled to enforc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Agreeement by obtaining specific performance, injunctive relief, and other remedies for any actual breach of the provisions hereof.
本协议各方认可并同意:如有违约,违约金不是唯一的救济方式。披露方有权要求实际履行、获得救济令或其他方式对本协议的实际违约进行法律救济。
争议的解决最常见的就是调解、仲裁和诉讼。在日常的商务实践中,最常见的就是仲裁,因为仲裁在国际民商事实践中的重要地位,笔者在下一节详细讲述,在此不再展开。
8、条款的独立性
条款的独立性是英文合同或协议中的一个标准条款,为避免合同或协议中某个条款无效或无法执行而导致整个合同或协议无效而由当事人订立的条款。对此约定,大部分国家都承认其效力,约定此条款,可以通过合同本身就可以看出该条款是否有效,而不必通过法院去认定,从而为合同或协议的当事人节省大量的时间和金钱。该条款的无效并不会影响合同或协议的其他条款或整个合同的执行,从而有利于当事人的合同目的,同时,也可以防止合同一方因为合同中某些不重要的事项不合法或无法执行而逃避整个合同义务。如:
Should any portion or provision hereof prove to be invalid or unenforceable, the rest hereof shall not be affected by such invalidity or unenforceability.
如本协议的任何条款或规定被证明无效或不可执行,本协议的其他条款不受此影响。
9、完整协议
在任何协议的结尾处,我们经常看到该条款,完整协议条款是和英美法对合约的解释密切相关的,因为英美法中解释合同或协议的首要的原则是"four corner of the document"即"四角原则"也就是说对合同或协议的解释必须要根据合同或协议的本身,任何协议签署前双方达成的口头或书面材料都不得作为解释的证据,所有的解释都必须以合同或协议本身为原则。如:
This shall constitue the entire agreement between both parties with respect to the Confidential Information and shall supersede any and all prior agreements and understanding of the parties relating thereto.
本协议构成双方就保密信息所达成的完整协议,并且将取代双方之前就此达成的全部协议和谅解。
10、适用法律
根据英美合约的当事人意思自制原则,当事人可以约定合同或协议所适用的法律或称为管辖法,当事人都希望使用自己国家的法律或自己熟悉的法律来进行管辖,但是在实践中,不可能随人所愿,有时候当事人就约定使用第三国的规则或原则来管辖,其也是合同中的一个标准条款,在此不再赘述。如: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construed and governed in accordance with the laws of -------.
本协议将按照----法律解释及关系。
(三)结尾
合同或协议的结尾部分通常包括协议所使用的语言及效力、签署人的姓名、签署的时间、协议的份数等条款。如:
This Agreement will be signed both in Chinese version and English version, and both versions shall be the same effect. If there remains unresolved conflict between two languages, the English version will prevail. 本协议以中英文书就,具有同样效力,如存在冲突,英文为先。
在协议的最后,通常会见到"IN WITNESS WHEREOF"条款,通常放在主条款之后,签署之前,在英国法律下,如果你希望该合同能成为"deed"(契约),则最好规定该条款,如:
IN WITNESS WHEREOF the parties have caused this Confidentiality Agreement to be signed on the date first above written.
兹证明,本协议双方已于文首所列日期签署本保密协议。
三、仲裁的保密
商务仲裁的一个主要的特点就是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解决争议所适用的仲裁规则和程序,但是这种自由有时候却会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国际仲裁的程序和裁决书的保密问题就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有的国家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有的国家不承认。
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瑞典最高法院在Bulgarian Foreign Trade Bank Ltd. V. AI Trade Finance Inc.,案件中裁决,在商务仲裁中不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澳大利亚和美国也不承认这种商务仲裁的默示的保密义务。
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国家。新西兰1996年仲裁法第14条规定:对本协议项下的与仲裁程序相关的信息或根据本仲裁程序所做的裁决,当事人不得印刷、出版、披露或交流,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英国和法国承认对这种默示的保密义务。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第37条:"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双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证人、仲裁员、仲裁庭咨询的专家和指定的鉴定人、仲裁委员会秘书局的有关人员,均不得对外界透露案件实体和程序进行的情况。"我国的仲裁规则也是承认默示的保密义务的。
为避免争议最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在协议中明确约定仲裁的范围、仲裁机构、仲裁意思表示、仲裁效力、仲裁规则、仲裁语言、仲裁内容的保密与否等。
(一)仲裁意思表示
当事人在保密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条款,就是做出了仲裁的意思表示。如: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双方根据本协议进行直接的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披露给任何第三方。
(二)仲裁范围
仲裁的范围就是当事人约定的需要提交仲裁的事项或内容。如:
Any dispute related to the existence, validity, termination, and\or construction of the Agreement.
与本协议的存在、效力、终止和\或解释方面的争议。
约定了该仲裁的范围,就是限定了保密信息的保密保密范围,这在保护商业秘密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三)仲裁机构
仲裁分为机构仲裁和特别仲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承认机构仲裁,但对特别仲裁却有不同的规定,我国要求必须采用机构仲裁,不承认特别仲裁,但我国承认在国外采用特别仲裁所做的裁决结果。目前世界上主要的仲裁机构有国际商会仲裁院、瑞典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仲裁协会、香港国际仲裁中心、英国伦敦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四)仲裁效力
各国对仲裁效力的认定也不同,英美国家的仲裁庭通常都会裁定仲裁条款有效,除非该条款实在无法适用。但是我国对仲裁条款的效力要求比较严格,我国仲裁法规定,合同方应该选定仲裁委员会,否则,该仲裁条款很可能被认定为无效。如果适用中国的法律,最好指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约定仲裁地点和仲裁规则。下面是一比较全面的仲裁协议的保密内容,仅供参考:
The direct negotiations, mediation, and arbitration required under this Agreement shall be kept strictly confidential by the Parties and must not be disclosed to third parties. This non-disclosure obligation includes the existence, content, or results of any dispute resolution proceeding or any materials prepared or submitted in connection with these proceedings. Disclosure may, however, be made to the extent necessary to accomplish any of the following:
(a)To enforce this Agreement, including arbitration agreement and any arbitration award or judgment.
(b)To apprise the Affiliates of a Party of the status of the proceedings.
(c) To respond to a request by the auditors of a Party.
(d) To comply with legal requirements, including subpoenas and orders of a court having jurisdiction. 双方对根据本协议要求进行直接谈判、调解和仲裁应严格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披露。不得披露的内容有争议解决的存在、内容和结果或准备或提交的与这些争议解决有关的材料。但如果为了下列目的,可以做必要披露:
(1)为执行本协议,包括仲裁协议和仲裁裁决或判决;
(2)通知一方的关联公司有关诉讼状况;
(3)对一方的审计要求的回复;
(4)遵照法律要求,包括传票和管辖法院的命令。
总之,仲裁的保密因为各国有其不同的规则和要求,所以在此特做简要分析,根据具体环境和情况,当事人还需慎重考虑做出有利于己方的约定。
参考文献:
[1]孔祥俊.商业秘密保护法原理[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
[2]黄三荣.论商业秘密[M].万国法律出版社,1995.
[3]唐海滨.美国是如何保护商业秘密的[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4]张玉瑞.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M].北京:专利文献出版社,1994.
[5]刘春茂.知识产权[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7.
[6]王辉.商业秘密的构成及法律保护理论研究[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7]刘秀云.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及其合理利用[M].北京: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出版社,2000.
[8]张玉瑞.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诸问题[M].北京:知识产权出版社,1995.
[9]戴永盛.商业秘密比较法研究[M].上海: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5.
[10]倪才龙.商业秘密保护法[M].上海:上海大学出版社,2005.
[11]张玉瑞.商业秘密的运用和保护200题[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1996.
[12]张文显.法理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13]彭万林.民法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14]刘茂林.知识产权的经济分析[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5]齐爱民.现代知识产权法学[M].苏州:苏州大学出版社,2005.
[16]范文祥.英文合同阅读与分析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7.
[17]陈宪民.国际贸易法专论[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
[18][德]Peter Schlechtriem.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评释[M].李慧妮,译.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2006。
[19]范文祥,吴怡.英文合同草拟技巧[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
[20]张耕.商业秘密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
[21]郑成思.知识产权协议[M].北京:学习出版社,1994.
[22]商业秘密法制丛书编辑委员会.商业秘密法制现状分析及案例[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
[23]俞敏.商业秘密及其保护建议与对策[D].上海财经大学,2001.
[24]唐昭红.商业秘密研究[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六卷.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25]彭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再论[J].知识产权,2003,(6).
[26]朱效亮.美国商业秘密保护的来龙去脉[J].法学评论,1992,(2).
[27]程方炎.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广东经济,2006,(7).
[28]庆勇.论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J]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1,(3).
[29]戴磊.论商业秘密的秘密性[J]山东审判,2005,(1).
[30]董敏.论商业秘密的保护[J]福州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1998,(7).
[31]李永明.商业秘密及其法律保护[J]法学研究,1994,(4).
[32]吴礼洪.美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法学,1993,(10).
[33]张利民.商业秘密的确认与保护[J]法学,1994,(9).
[34]李旦伟.论我国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J]华东政法学院学报,2000,(6).
[35]邓社民.商业秘密概念初探[J]知识产权,2002,(2).
[36]朱永德.商业秘密保护浅析[J].经济与法,2006,(4).
作者简介:刘吉明(1979.9-),男,中国政法大学比较法学研究院2010级中美比较法博士研究生,专业方向:比较合同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