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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古代离婚制度中,男性拥有绝对的权力,女性绝无二适之理,也不可能拥有结婚与离婚的主动权与自由选择权,"七出三不去"制度的产生及其历史变迁凸显了夫权的统治地位。礼制的"七出三不去"转变为法制的"七出三不去",做到礼与法的统一,使得法律规范更具明确性、统一性,严格将离婚程序控制在封建礼法的道德范围内,使之具有合理性、有序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