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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教育行政机关对一教师张某的申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39条、<国家教委关于〈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办法>第8条作出了"被申诉人自收到本处理决定之日起一个月内,对申诉人所申诉事项依法重新作出处理"的决定之后,又针对该申诉人因"重新处理决定"并未涉及所申诉的主要事项而再次提出的申诉,作出了"维持被申诉人的重新处理"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