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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创新活动为什么生机勃勃?显然,这有制度上的原因。
这就不得不提到美国1980年推出的《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是美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一套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大意是,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但允许做科研的研究机构或学者获得商业开发权,并且可以获得商业开发所赚得的利润。
除了《拜杜法案》,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还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同样在1980年签署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案》,它后来转变为联邦技术转换法案。
这套法案明确规定,当联邦政府的钱投入到一定程度后,就必须成立有专职人员负责的技术转换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研究成果的商业转换。
这些法律和规定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作了比较妥善的界定,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科技的商业转化活动。
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许多科研投入用来生产无用的论文,而许多有潜在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又被束之高阁;许多资源被浪费掉了,而一些勇于探索技术转化的学者则有可能陷入法律的羁绊。
现象与制度安排分不开。归根结底,是两大问题:
一是知識产权归属——把石头交给不同的人,石头就有了不同的命运,它可能还是石头,也可能被雕琢成了玉。
二是商业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的方式不同,人们努力的方向也就不同,若按发表论文的篇数来奖励,那大家就努力发表论文,若按商业转化后的实际收益分成,那人们就会往应用方面下功夫。
人们常说,既要把饼做大,也要把饼分匀。然而,现实往往是,前者由后者决定,后发生的事情决定了先发生的事情,饼的分法决定了饼的大小。
这是因为,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决定他们当下的行为。
比如,中国3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土地的确权开始的。虽然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但农民可以承包,收益与国家和集体分成。一旦农民预见了自己未来的收益,就会努力把土地的收成和价值提上去。
有形的土地确权,令中国农村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我们今天对付经济下行,要靠创新来谋求增长,就得为无形的想法确权。
为创新确权,确得好,就会释放出比土地确权还要大得多的能量。
《拜杜法案》其实就是遵循这个原则制定的:虽说专利是在政府资助下产生的,但专利拽在政府手里,发挥的价值实在有限,不如就把其商业开发权送给发明人;只要它们能带来溢出效应,造福社会,也不枉纳税人的钱,不辜负政府的厚望了。
与此类似,在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分配也分成两派。
一派可以称为“资本派”,它强调资金和设备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出资本和设备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人发工资就行了,剩下的归资金和设备的提供者。
另外一派可以称为“知识派”,它强调直觉、远见、经验、判断和毅力等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提供知识资源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提供资金和设备的人固定的回报就行了,剩下的都归企业家所有。
我们究竟选择一条以“把饼分匀”为宗旨的法律路径,还是一条以“把饼做大”为宗旨的法律路径,取决于我们对那块无限巨大、却还未实现的饼的想象力度。
(摘编自《第一财经日报》)
这就不得不提到美国1980年推出的《拜杜法案》。
《拜杜法案》是美国在科技创新领域的一套核心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其大意是,联邦政府提供的资金资助的研究成果,所有权归联邦政府,但允许做科研的研究机构或学者获得商业开发权,并且可以获得商业开发所赚得的利润。
除了《拜杜法案》,美国在科技创新方面还有一系列的知识产权法律,包括同样在1980年签署的《史蒂文森-怀特勒技术创新法案》,它后来转变为联邦技术转换法案。
这套法案明确规定,当联邦政府的钱投入到一定程度后,就必须成立有专职人员负责的技术转换办公室,负责实验室研究成果的商业转换。
这些法律和规定对发明创造的产权作了比较妥善的界定,从而极大地推动了科技的商业转化活动。
相比之下,我国的相关规定还不够完善。许多科研投入用来生产无用的论文,而许多有潜在实用价值的发明创造又被束之高阁;许多资源被浪费掉了,而一些勇于探索技术转化的学者则有可能陷入法律的羁绊。
现象与制度安排分不开。归根结底,是两大问题:
一是知識产权归属——把石头交给不同的人,石头就有了不同的命运,它可能还是石头,也可能被雕琢成了玉。
二是商业利益分配——利益分配的方式不同,人们努力的方向也就不同,若按发表论文的篇数来奖励,那大家就努力发表论文,若按商业转化后的实际收益分成,那人们就会往应用方面下功夫。
人们常说,既要把饼做大,也要把饼分匀。然而,现实往往是,前者由后者决定,后发生的事情决定了先发生的事情,饼的分法决定了饼的大小。
这是因为,人们对未来的预期,决定他们当下的行为。
比如,中国30多年前的改革开放就是从农村土地的确权开始的。虽然所有权还是集体的,但农民可以承包,收益与国家和集体分成。一旦农民预见了自己未来的收益,就会努力把土地的收成和价值提上去。
有形的土地确权,令中国农村释放出巨大的能量。
我们今天对付经济下行,要靠创新来谋求增长,就得为无形的想法确权。
为创新确权,确得好,就会释放出比土地确权还要大得多的能量。
《拜杜法案》其实就是遵循这个原则制定的:虽说专利是在政府资助下产生的,但专利拽在政府手里,发挥的价值实在有限,不如就把其商业开发权送给发明人;只要它们能带来溢出效应,造福社会,也不枉纳税人的钱,不辜负政府的厚望了。
与此类似,在知识产权转化的收益分配也分成两派。
一派可以称为“资本派”,它强调资金和设备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出资本和设备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人发工资就行了,剩下的归资金和设备的提供者。
另外一派可以称为“知识派”,它强调直觉、远见、经验、判断和毅力等企业家精神的重要性,在分配中向提供知识资源的一方倾斜,他们甚至认为,给提供资金和设备的人固定的回报就行了,剩下的都归企业家所有。
我们究竟选择一条以“把饼分匀”为宗旨的法律路径,还是一条以“把饼做大”为宗旨的法律路径,取决于我们对那块无限巨大、却还未实现的饼的想象力度。
(摘编自《第一财经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