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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里人,乡里人,因为遭遇人身伤害时,赔偿数额相差巨大,常常引发身份之争。这不,年逾五旬的王俭交通事故受伤后,就遇上了身份难题。城中居住村里挣钱,到底算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呢?为了各自的利益,王俭和肇事方互不相让,一起普通的交通事故引发一场激烈的庭审辩争。2016年年初,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对这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
摩托车撞面包车,伤了
时间回溯到2014年7月25日,这天下午4时左右,王俭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望城区书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50多岁的王俭,像众多摩托车驾驶者一样,没有戴安全头盔,他所驾摩托车也没有定期进行安检。王俭驾驶摩托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交叉而过的是丁字联络线,此时,杜华正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驶来。一个由北往南,一个自西向东,恰恰路口又没有交通信号灯,双方又都疏忽大意,于是,事故就这样发生了。王俭头部被撞倒在地上,鲜血直流,昏迷不醒,当即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抢救。
不久之后,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44条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俭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51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华不服,申请复核,2014年年底,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
责任认定告一段落,纠纷化解才刚刚起步。受了重伤的王俭,经医院全力抢救,亲人精心呵护,总算度过危险期,保住一条性命。相伴而来的是巨额医药费,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10日,200多天时间,逾70万元医药费让这个家庭捉襟见肘。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70多万元,全部家底算上也不够,王俭妻儿拿出全部积蓄,又东挪西借,才一次又一次地在医院催款通知单到来时,把医疗费如数凑齐。肇事司机杜华自知责任难逃,可能力有限,王俭家人多次催促,才分数次支付了6.8万元。相比损失,这6.8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肇事车辆投有保险,交强险之外还有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可保险数额远低于损失额。杜华的赔偿能力成为关键。然而,多次协商,杜华总表示,现阶段无钱支付,至此,起诉索赔成为必然选择。
诉讼准备紧锣密鼓地进行,要起诉先要锁定损失,这依赖于司法鉴定。2015年3月,王俭聘请律师申请司法鉴定。1个月后,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俭颅脑损伤致双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三级伤残,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伤后休息时间及营养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遵医嘱治疗,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万事俱备,只待起诉,纠纷化解终于迈入诉讼环节。
残疾赔偿金,城乡差距大
2015年7月底,王俭一纸诉状将杜华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俭是原告,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构成中度智力残疾,他的妻子程兰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起诉状中,王俭阐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伤残司法鉴定结果及车辆保险情况,请求杜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46万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6万元,这索赔数是怎么来的?诉状中,王俭一方详细列举了损失清单。医疗费排在首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此后到望城区医院治疗共计73.5万元;残疾赔偿金数额巨大,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伤残系数87%,赔偿年限20年,按照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达462318元;后期护理费十分惊人,因构成中度智力残疾,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王俭按照20年的期限,80%的系数,城镇服务业的收入标准,提出了640512元的损失数额。前述三项再加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根据责任分担,扣除应自行承担部分,故王俭提出146万元的赔偿请求。
146万元,对于肇事司机杜华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车辆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两项相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为32万元,限额之外的赔偿,都会落到杜华身上。损失有没有水分?数额能不能降低?仔细分析后,杜华聘请律师,实行重点突破。
2015年年底,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在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王俭的诉求,杜华及其代理人选择将残疾赔偿金作为突破口。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王俭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伤残系数为87%,这没有疑义;未满60周岁,赔偿年限为20年,这也没有疑义;然而,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里面有玄机。王俭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杜华不认可,因为王俭的户口在农村,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乡里人,怎么能按城里人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呢?湖南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7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60元,按城里人的标准,王俭的残疾赔偿金是462318元,按乡里人的标准,残疾赔偿金就会大大缩水,变成175044元,相差287274元。撞着一个城里人,残疾赔偿金就会高,撞着一个乡里人,残疾赔偿金就会低,杜华声称,王俭明明是农村户口,凭啥要享受城里人的待遇?
王俭一方也有备而来。几年前,他在离户籍地几里之遥的社区建了一套房子,几年来,他一直居住于这个家中。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可居住于社区是事实,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据。居住在城里,生活在社区,怎么就不能算城里人呢?
身份认定:收入地PK居住地
王俭一方抛出“居住地说”,并不能说服杜华。杜华及其代理人认为,即便王俭居住于城区,其残疾赔偿金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为王俭工作场所在农村。事故发生前,王俭受其户籍地村委会雇请为保洁员,月工资1800元,从事该项工作未满一年,同时根据其举证,在户籍地有一锯台经营,所得即便可观,也只能视为农村收入。户口在农村,收入在农村,仅仅住在城里,怎么就能算城里人呢? 肇事方提出“收入地说”对抗,那么,王俭究竟算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到底是居住地决定身份还是收入地决定身份?
背后驮负巨大利益,身份之争变得激烈。过去,是城里人还是乡里人,户口说了算,后来,户口不再成为唯一标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此之后,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里人的认定标准进入多元时代。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将他作为城里人计算残疾赔偿金,已成为共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仅有一项具备城市因素,能不能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并无定论。像王俭这样,居住在城里,挣钱在农村,天天跑通宿,以城区因素还是农村因素决定身份,颇令人犯难。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后续护理费计算方式等问题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鉴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法院决定择期宣判,并于2016年年初作出一审判决。
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收入地说”。法官表示,以主要收入来源地确定受害人的身份,主要是基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伤致残人员的物质补偿,补偿标准立法上为何要城乡有别,根源在于城乡差别客观存在,而这个差别,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收入。居住于城区,挣钱于农村,若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立法本意;相反,若挣钱于城区,居住于农村,自当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棘手的问题厘清了,其他争议焦点也迎刃而解。法院认为,杜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就其异议提供证据支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以认定结论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王俭在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审查核减后确定为1500222元。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承保期内,因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杜华、王俭按责任分担。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320000元,杜华赔偿698156元。
未能享受城里人待遇,王俭及其家人平静地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乡里人,城里人,不同身份导致残疾赔偿金天壤之别,于是,质疑声时时有之。从这个案件中,人们更加清晰了城里人的认定标准。先看户口,户口登记为非农家庭户口,那是城里人无疑。若是农业家庭户口,则看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二者皆备,就是城里人了;如果二者备一,再来综合分析,但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关键。当今,跑通宿的农民不少,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一旦遭遇人身损害,想要获得城镇居民标准的残疾赔偿金,不妨先结合本案,来个自我诊断。
摩托车撞面包车,伤了
时间回溯到2014年7月25日,这天下午4时左右,王俭驾驶一辆二轮摩托车沿着望城区书堂大道由北往南行驶。50多岁的王俭,像众多摩托车驾驶者一样,没有戴安全头盔,他所驾摩托车也没有定期进行安检。王俭驾驶摩托车行驶到一个十字路口,交叉而过的是丁字联络线,此时,杜华正驾驶一辆小型普通客车自西向东驶来。一个由北往南,一个自西向东,恰恰路口又没有交通信号灯,双方又都疏忽大意,于是,事故就这样发生了。王俭头部被撞倒在地上,鲜血直流,昏迷不醒,当即被送往中南大学湘雅医院住院抢救。
不久之后,望城区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杜华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1款和第44条的规定,应负事故主要责任;王俭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3条第1款、第22条第1款、第51条之规定,应负事故次要责任。杜华不服,申请复核,2014年年底,长沙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作出复核决定,维持原事故认定。
责任认定告一段落,纠纷化解才刚刚起步。受了重伤的王俭,经医院全力抢救,亲人精心呵护,总算度过危险期,保住一条性命。相伴而来的是巨额医药费,自2014年7月25日至2015年2月10日,200多天时间,逾70万元医药费让这个家庭捉襟见肘。对于一个普通家庭来说,70多万元,全部家底算上也不够,王俭妻儿拿出全部积蓄,又东挪西借,才一次又一次地在医院催款通知单到来时,把医疗费如数凑齐。肇事司机杜华自知责任难逃,可能力有限,王俭家人多次催促,才分数次支付了6.8万元。相比损失,这6.8万元无异于杯水车薪。肇事车辆投有保险,交强险之外还有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可保险数额远低于损失额。杜华的赔偿能力成为关键。然而,多次协商,杜华总表示,现阶段无钱支付,至此,起诉索赔成为必然选择。
诉讼准备紧锣密鼓地进行,要起诉先要锁定损失,这依赖于司法鉴定。2015年3月,王俭聘请律师申请司法鉴定。1个月后,湖南省湘雅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王俭颅脑损伤致双上肢肌力3级,双下肢肌力4级构成三级伤残,中度智力缺损构成四级伤残。伤后休息时间及营养期限至伤残评定前一日,存在大部分护理依赖。后期遵医嘱治疗,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
万事俱备,只待起诉,纠纷化解终于迈入诉讼环节。
残疾赔偿金,城乡差距大
2015年7月底,王俭一纸诉状将杜华及某保险公司告上法庭。王俭是原告,由于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严重,构成中度智力残疾,他的妻子程兰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诉讼权利。起诉状中,王俭阐述了事故发生的经过、交通事故认定结论、伤残司法鉴定结果及车辆保险情况,请求杜华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后期护理费等各项损失146万元,并由某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146万元,这索赔数是怎么来的?诉状中,王俭一方详细列举了损失清单。医疗费排在首位,中南大学湘雅医院及此后到望城区医院治疗共计73.5万元;残疾赔偿金数额巨大,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伤残系数87%,赔偿年限20年,按照2014年度湖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达462318元;后期护理费十分惊人,因构成中度智力残疾,生活自理能力严重受限,需要大部分护理依赖,王俭按照20年的期限,80%的系数,城镇服务业的收入标准,提出了640512元的损失数额。前述三项再加上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损失共计200余万元。根据责任分担,扣除应自行承担部分,故王俭提出146万元的赔偿请求。
146万元,对于肇事司机杜华来说,是一个天文数字。车辆投保交强险和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两项相加,保险公司的赔偿额度为32万元,限额之外的赔偿,都会落到杜华身上。损失有没有水分?数额能不能降低?仔细分析后,杜华聘请律师,实行重点突破。
2015年年底,这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在长沙市望城区法院开庭审理。
针对王俭的诉求,杜华及其代理人选择将残疾赔偿金作为突破口。残疾赔偿金,是对受害人因人身遭受损害致残而丧失全部或者部分劳动能力的财产赔偿。残疾赔偿金的计算公式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王俭一个三级伤残,一个四级伤残,伤残系数为87%,这没有疑义;未满60周岁,赔偿年限为20年,这也没有疑义;然而,适用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标准,还是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里面有玄机。王俭按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计算,杜华不认可,因为王俭的户口在农村,是一名地地道道的乡里人,怎么能按城里人的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呢?湖南2014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6570元,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10060元,按城里人的标准,王俭的残疾赔偿金是462318元,按乡里人的标准,残疾赔偿金就会大大缩水,变成175044元,相差287274元。撞着一个城里人,残疾赔偿金就会高,撞着一个乡里人,残疾赔偿金就会低,杜华声称,王俭明明是农村户口,凭啥要享受城里人的待遇?
王俭一方也有备而来。几年前,他在离户籍地几里之遥的社区建了一套房子,几年来,他一直居住于这个家中。虽然由于种种原因,房产证没有办下来,可居住于社区是事实,有社区居民委员会和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为据。居住在城里,生活在社区,怎么就不能算城里人呢?
身份认定:收入地PK居住地
王俭一方抛出“居住地说”,并不能说服杜华。杜华及其代理人认为,即便王俭居住于城区,其残疾赔偿金仍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因为王俭工作场所在农村。事故发生前,王俭受其户籍地村委会雇请为保洁员,月工资1800元,从事该项工作未满一年,同时根据其举证,在户籍地有一锯台经营,所得即便可观,也只能视为农村收入。户口在农村,收入在农村,仅仅住在城里,怎么就能算城里人呢? 肇事方提出“收入地说”对抗,那么,王俭究竟算城里人,还是乡里人?到底是居住地决定身份还是收入地决定身份?
背后驮负巨大利益,身份之争变得激烈。过去,是城里人还是乡里人,户口说了算,后来,户口不再成为唯一标准。2005年,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作出《关于经常居住地在城镇的农村居民因交通事故伤亡如何计算赔偿费用的复函》,规定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计算,应当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结合受害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等因素,确定适用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标准。一石激起千层浪,自此之后,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城里人的认定标准进入多元时代。农村户口的受害人,如果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将他作为城里人计算残疾赔偿金,已成为共识。但如果经常居住地、主要收入来源地,仅有一项具备城市因素,能不能以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损失,并无定论。像王俭这样,居住在城里,挣钱在农村,天天跑通宿,以城区因素还是农村因素决定身份,颇令人犯难。
法庭上,双方当事人围绕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后续护理费计算方式等问题唇枪舌剑,互不相让。鉴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法院决定择期宣判,并于2016年年初作出一审判决。
对双方争议最大的残疾赔偿金适用标准问题,法院最终采纳了“收入地说”。法官表示,以主要收入来源地确定受害人的身份,主要是基于残疾赔偿金的性质。残疾赔偿金是对因伤致残人员的物质补偿,补偿标准立法上为何要城乡有别,根源在于城乡差别客观存在,而这个差别,最主要的体现就是收入。居住于城区,挣钱于农村,若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不符合立法本意;相反,若挣钱于城区,居住于农村,自当以城镇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
最棘手的问题厘清了,其他争议焦点也迎刃而解。法院认为,杜华对交通事故认定书虽提出异议,但并未就其异议提供证据支持,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予以采信,并以认定结论来确定当事人的责任。王俭在此次事故遭受的损失,审查核减后确定为1500222元。肇事车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20万元限额的商业险,交通事故发生时车辆在承保期内,因此,对于本次交通事故的损失,先由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杜华、王俭按责任分担。据此,判决某保险公司赔偿320000元,杜华赔偿698156元。
未能享受城里人待遇,王俭及其家人平静地接受了法院的判决,各方当事人均未上诉,该案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文中当事人系化名;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编辑:成韵 chengyunpipi@126.com
法博士点评
乡里人,城里人,不同身份导致残疾赔偿金天壤之别,于是,质疑声时时有之。从这个案件中,人们更加清晰了城里人的认定标准。先看户口,户口登记为非农家庭户口,那是城里人无疑。若是农业家庭户口,则看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二者皆备,就是城里人了;如果二者备一,再来综合分析,但主要收入来源地是关键。当今,跑通宿的农民不少,尤其在城乡结合部,一旦遭遇人身损害,想要获得城镇居民标准的残疾赔偿金,不妨先结合本案,来个自我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