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死刑制度的存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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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随着两百多年来世界上一百多个国家在法律和事实上对死刑的废除,这种由重刑主义向轻刑主义转变,限制、废除的死刑已经成为世界潮流,而我国作为一个有着上千年历史的死刑大国,如何限制和废除死刑,针对我国的国情选择一条适合中国的路径成为学界探讨的焦点。
  关键字:立法;死刑制度;改革方向
  中图分类号:D90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4-0127-01
  一、中国死刑刑事立法概述
  2013年4月,复旦大学医学院发生一起投毒案件,致在校研究生黄洋死亡,经侦查确认投毒者系黄洋同寝室同学林森浩。2014年2月18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林森浩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林森浩提出上诉。2015年1月8日,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核准林森浩死刑的裁定书。至此备受社会关注的“复旦大学医学院学生投毒案”历时三年落下帷幕,而本案本案因发生于大学校园等原因而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同时引起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热议。
  死刑缓期执行制度是中国刑法所独创的一种刑罚执行制度,它产生于1951年第一次镇压反革命的高潮中,体现了中国一贯执行的“少杀”政策。20世纪80年代以后,为了遏制社会转型时期相对恶化的犯罪态势,我国作出了“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死刑罪名的种类”的重大决策,除了在立法上扩大了死刑罪名的种类,放宽了死刑的适用条件外,还在司法上大量增加了死刑的适用数量。1997年3月14日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全面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共设置了68种死刑罪名,此法大大扩展了死刑在中国刑法典中适用数量和范围。自1997年《刑法》正式施行之后至2009年2月28日,中国先后通过了七个刑法修正案34 对 1997 年《刑法》进行修订,但这七个刑法修正案均未涉及到死刑条款的修订。直至2011年2月25日由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这种不触碰死刑条款的修正案立法模式才得以颠覆。中国现行刑法典中的死刑罪名已经由68个减少到55个,这预示着死刑不再是一个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而是如何限制死刑优化制度到达威慑犯罪作用形成良法的问题。
  二、死刑存废观念的思考
  纵观历史长廊,死刑制度经历着一个决定正当到适当怀疑的曲折过程。废除死刑的思想尽管在16世纪就有萌芽,但最早在理论上对死刑提出明确质疑的是意大利著名的刑法学家贝卡利亚,他在1764年《论犯罪与刑罚》中第一次比较尖锐和完整地表达了自己对死刑非人道性和残忍性的认识,同时将废除死刑以及限制死刑的适用这一主张推向社会和大众的视野中来。贝卡利亚对废除死刑的论证并非是无懈可击的,德国著名哲学家康德对贝克利亚废除死刑的观点进行了批评,认为他这种观念和说法纯粹是对对法的歪曲和诡辩。因此,在谋杀罪和谋杀的报复之间没有平等问题,只有依法对人执行死刑。”德国另一个著名哲学家黑格尔从否定社会契约论角度驳斥了贝卡利亚的观点。
  三、死刑制度的改革方向
  死刑到底是废除还是保留关乎一个国家的内政,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民众对国家司法公信力的信任程度,一并影响着社会稳定和谐发展,所以妥善处理中国死刑制度存废间的矛盾、利用死刑保障人权成为了不可回避的课题。为了尽量降低死刑存在的消极作用,兼顾政治因素和社会因素的阻碍,多管齐下以真正实现死刑改革所欲达到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现阶段在刑事立法上大规模地废止相关罪名的死刑尚不现实。较为可行的方法是一方面通过严格死刑案件的适用程序和适用标准在司法上大量减少死刑的适用,一方面在立法上通过先后废除非暴力性犯罪的死刑、非致命性暴力性犯罪犯罪的死刑和暴力性犯罪的死刑,也尽量不再增加死刑立法。另一方面,规范死刑的立法,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古人说“人命关天”隋朝的法典《开皇律》在颁行后删去死刑条款81条。据《旧唐书·刑法志》载,唐太宗贞观四年全国共处决死囚29人;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全国共处决死囚58人。盛世期间统治者均把限制死刑作为他们“仁政”的一项重要措施,放到现在也有借鉴意义。
  再有改进死刑复核程序,完善诉讼结构,建立一种新型的开放式的死刑复核程序,更合理的完善诉讼结构,保证程序公正性。确实让控辩双方都参与到程序中来,使犯罪分子的人权得到保障,同时开放的程序也为了更全方位的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
  还可以增设死刑救济程序,在我国现行的刑法中应当增设任何被终审判处死刑的人都有权请求赦免或者减刑的条款,同时在刑法中规定死刑赦免与减刑的实体依据。这样一来,程序与实体相结合,就把死刑与人权真正的结合在一起,体现了保护人权的人道主义精神。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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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张文显.法哲学基本范畴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作者简介:常艺 1992年12月,女,汉族,祖籍: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 河北大学诉讼法学在读研究生 研究方向:诉讼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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