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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信用卡在经济生活中被越来越广泛地应用,中国的信用卡市场已经成为中国个人金融服务市场中成长最快的产品线之一。随之而来的,信用卡诈骗案件也呈现出高发态势,其中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占九成以上。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在给持卡人带来便捷结算的同时,却又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资金,具有危害性,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本文将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频发的原因,并试着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频发的原因分析
2013年至今,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36件38人,其中除1件2人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外,均为恶意透支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造成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原因。
一是银行发卡审核不严,犯罪分子能轻松获得信用卡授信。为抢占市场,银行多承担着繁重的信用卡任务,银行职员为完成自己的发卡量任务,放松了对持卡人资质的审查力度,犯罪分子利用这种心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伪造收入证明,轻易获得信用卡授信。如在该院办理的朱某某、黄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78万余元一案中,银行职员刘某某在为两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为完成发卡量任务,没有按“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签名、亲见申请资料原件并鉴别真伪)的规定严格审核,促成两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办理了27张信用卡。
二是银行催收方式有限,犯罪分子恶意透支信用卡逃责易。持卡人逾期未还款,银行往往采取短信、电话或信函催收方式,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犯罪分子为逃避责任,在办卡时就预留虚假的信息(伪造工作单位、虚构住址)或者频繁更换联系方式,使银行很难联系上自己,银行催收无效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在该院办理的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一案中,杨某某在多次收到银行催收短信及电话后,为逃避银行催收,三次更改移动电话号码并未及时上报给发卡银行。
三是恶意透支认定存难点,致后续处罚力度不够。现行司法解释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情形。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银行催收有效”存在难点。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又及时归还欠款的,检察机关考虑其悔罪表现,都会建议在法定性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或作不起诉决定,惩戒力度有限。如在该院办理的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向某某称“工作繁忙忘记还款”、“没有亲自收到过银行的催收电话或信息”,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还清欠款,故做了不起诉决定。
四是持卡人认识存偏差,信用卡消费欠理性。一是持卡人并未认识到恶意透支信用卡属刑事犯罪。持卡人因粗心大意或经济原因未及时还款,在收到催收电话或短信之后仍未提高警惕。如杨某某在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后,因工程款周转不灵未及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立案。刘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被民警抓获,仍不知自己因为何事被抓。二是消费观念不正确,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乱刷信用卡。如朱某某、黄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之后,将套取的资金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高消费,透支额高达78万余元,后两人因无力还款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是发卡银行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卡环节,要严格按照“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原件、亲见签名”的“三亲见”原则,做好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确定授信额度环节,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超额授信;催收环节,应积极拓宽催收渠道,除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外,可采取委托催收、司法诉讼等进行追偿。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使防范信用卡风险有法可依。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信用卡透支“善意”、“恶意”的认定难点进行规定。具体操作可以采取下列几个办法:行为人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的重大嫌疑,不妨先行以诈骗罪立案查处,如行为人有可能逃避、妨碍侦查的,或可能转移、吞没银行资金的,或者在银行催收前或催收时已发觉行为人逃匿的,可先行以诈骗嫌疑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仍不能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虽依法不构成恶意透支,但仍可视情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方面要鼓励持卡人根据自己的消费结构、消费能力与消费方式理性选择办卡种类,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另一方面要向持卡人普及信用卡逾期不还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规避持卡人对不还款持侥幸心理,帮助持卡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
信用卡透支,是指持卡人在其信用卡账户无存款或存款不足的情况下,通过信用卡从发卡银行获取短期、小额贷款用于消费的行为。透支是信用卡的一大特色功能,是信用卡市场存在和发展的一个重要因素,它在给持卡人带来便捷结算的同时,却又为许多不法分子利用,恶意透支诈骗银行资金,具有危害性,是扰乱信用卡市场的一大祸害。本文将以恩施市人民检察院近年来办理的恶意透支信用卡案件,分析信用卡恶意透支频发的原因,并试着提出相应的对策建议。
一、信用卡恶意透支频发的原因分析
2013年至今,恩施市人民检察院共办理信用卡诈骗案件36件38人,其中除1件2人为冒用他人信用卡外,均为恶意透支案件。通过对这些案件的深入分析,我们发现造成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恶意透支主要存在以下四个原因。
一是银行发卡审核不严,犯罪分子能轻松获得信用卡授信。为抢占市场,银行多承担着繁重的信用卡任务,银行职员为完成自己的发卡量任务,放松了对持卡人资质的审查力度,犯罪分子利用这种心理,冒用他人身份信息并伪造收入证明,轻易获得信用卡授信。如在该院办理的朱某某、黄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78万余元一案中,银行职员刘某某在为两人办理信用卡业务时,为完成发卡量任务,没有按“三亲见”(亲见本人、亲见签名、亲见申请资料原件并鉴别真伪)的规定严格审核,促成两人使用他人身份证复印件及伪造的收入证明办理了27张信用卡。
二是银行催收方式有限,犯罪分子恶意透支信用卡逃责易。持卡人逾期未还款,银行往往采取短信、电话或信函催收方式,提醒持卡人及时还款。犯罪分子为逃避责任,在办卡时就预留虚假的信息(伪造工作单位、虚构住址)或者频繁更换联系方式,使银行很难联系上自己,银行催收无效只能向公安机关报案。如在该院办理的杨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一案中,杨某某在多次收到银行催收短信及电话后,为逃避银行催收,三次更改移动电话号码并未及时上报给发卡银行。
三是恶意透支认定存难点,致后续处罚力度不够。现行司法解释将“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3个月仍不归还的”认定为“恶意透支”情形。但在实际办案过程中,如何认定“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及“银行催收有效”存在难点。因此如果犯罪嫌疑人在案发后又及时归还欠款的,检察机关考虑其悔罪表现,都会建议在法定性幅度范围内从轻处罚,或作不起诉决定,惩戒力度有限。如在该院办理的向某某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中,向某某称“工作繁忙忘记还款”、“没有亲自收到过银行的催收电话或信息”,并且在公安机关立案后投案自首并主动还清欠款,故做了不起诉决定。
四是持卡人认识存偏差,信用卡消费欠理性。一是持卡人并未认识到恶意透支信用卡属刑事犯罪。持卡人因粗心大意或经济原因未及时还款,在收到催收电话或短信之后仍未提高警惕。如杨某某在透支信用卡6万余元后,因工程款周转不灵未及时还款,银行多次催收无果后向公安机关立案。刘某某被列为网上追逃对象被民警抓获,仍不知自己因为何事被抓。二是消费观念不正确,不考虑自己的还款能力乱刷信用卡。如朱某某、黄某某冒用他人信息办理信用卡之后,将套取的资金用于还债、赌博及日常高消费,透支额高达78万余元,后两人因无力还款到公安机关自首。
二、信用卡恶意透支风险防范的对策
一是发卡银行要增强风险意识,在发展业务的同时,严格执行信用卡业务的各项规章制度。发卡环节,要严格按照“亲见本人、亲见身份证原件、亲见签名”的“三亲见”原则,做好申请人的身份核查工作;确定授信额度环节,要加强管理,防止出现超额授信;催收环节,应积极拓宽催收渠道,除电话催收、上门催收外,可采取委托催收、司法诉讼等进行追偿。
二是完善法律制度建设。一是制定和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比如修订我国的《银行卡业务管理办法》、《商业银行法》等,使防范信用卡风险有法可依。二是出台司法解释,对信用卡透支“善意”、“恶意”的认定难点进行规定。具体操作可以采取下列几个办法:行为人有利用信用卡透支功能进行巨额诈骗的重大嫌疑,不妨先行以诈骗罪立案查处,如行为人有可能逃避、妨碍侦查的,或可能转移、吞没银行资金的,或者在银行催收前或催收时已发觉行为人逃匿的,可先行以诈骗嫌疑对其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的嫌疑人,经银行催收期满,仍不能归还透支款的,即可认定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银行催收期间,归还了透支款,虽依法不构成恶意透支,但仍可视情追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
三是加大宣传力度,帮助持卡人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一方面要鼓励持卡人根据自己的消费结构、消费能力与消费方式理性选择办卡种类,理性使用信用卡消费;另一方面要向持卡人普及信用卡逾期不还或者恶意透支信用卡可能会带来的严重后果,规避持卡人对不还款持侥幸心理,帮助持卡人养成良好的消费习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