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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协商是协商民主的重要内容,具有协商民主的一般优势,但也存在诸多风险,主要体现在理论基础、协商主体、具体运行以及运行结果等方面,因而主体平等参与权的保障、组织机构和程序的创建、结果效力的认定是防范立法协商风险的重要内容。只有对立法协商的风险进行正确、全面的评估,才能更为有效地防范风险,从而建立起完善的立法协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