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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姆斯大法官也提出异议,法官不能让这种“肮脏交易”得逞,“政府违法比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为邪恶!”
10月1日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媒体解读:个人电邮、微信、博客、微博、朋友圈、网盘内容从此成“呈堂证供”。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警方必须依法搜查公民电子数据。搜查权如何约束?放眼海外,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严禁公权力无证搜查。此后两百年,警察搜查权和公民隐私权一路拔河角力,渐趋白热化。沃伦法院高举宪法大旗,使各州刑事程序全面宪法化。在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宣布,警方无搜查证,不得搜查个人手机内容……
被滥用的搜查权
美国对搜查权的警惕由来已久。
彼时,富饶的北美十三州,吸引无数欧洲移民远渡重洋寻求财富和自由,也让英国政府心动不已。1754年英国国会通过《海关法》,授权税吏持通用令状搜查北美殖民地居民住所,扣押一切“禁止和未报关”的商品。
截止1750年,治安官手中唯一的搜查令就是通用搜捕状。学者卡迪希称之为“通用搜捕状的殖民地瘟疫”时期,殖民当局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力,随时随地对人进行搜查,极少受到制约。
1767年英国财政大臣唐森德提议,国会通过四项向殖民地征税的法案。新法规定自英国输往殖民地的纸张、玻璃、铅、颜料、茶叶一律征收进口税;英国海关税吏有权闯入殖民地民宅、货栈、店铺,搜查违禁物品和走私货物。
税吏肆无忌惮搜查个人人身、房屋,激起北美民众公愤,一致要求废除恶法。同年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明确禁止使用通用搜捕状:“为官员或执法人员签发一般搜查证或逮捕证,使其在未获得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前可借此搜查可疑地点,或逮捕未经指名或其罪行未经具体说明且无证据佐证的人,这实属一种严重的错误和压迫行为,绝对不应签发。”这一禁令也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先声。
政府违法比纵容犯罪更可怕
独立战争一胜利,美国在1792年通过宪法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只有54个单词的第四条修正案,严格要求警方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通常在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宣誓保证后,由法官发出搜查令,搜查和扣押必须限制在搜查令规定的范围内。
刚开始,大法官一般以财产权为中心解读第四条修正案。1896年博伊德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违反(第四条修正案)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乱翻抽屉,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928年奥姆斯泰德诉美国一案中,联邦执法官员在没有搜查证授权的情况下,对奥姆斯泰德与他人通过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进行的交谈,以搭线监听的方式实施搜查。最高法院多数法官主张,第四条修正案适用于物理性的侵扰,但对电话窃听等其他形式的警方监控没有约束力。理由是这些谈话是无形的,不属于“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范围,不受宪法的保护。
布兰代斯大法官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政府对个人隐私每一次非法侵犯,不论所采用的手段如何,都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联邦政府作为无所不在的老师,其违反州法的窃听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霍姆斯大法官也提出异议,法官不能让这种“肮脏交易”得逞,“政府违法比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为邪恶!”
窃听、定位都要搜查证
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将第四条修正案应用到了各州。“第四条修正案迎来了自己的春天。”轰轰烈烈的美国刑事程序宪法化革命就此全面打响!
同年在西尔弗曼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条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一个人回到自己家中后,就有不受不合理政府侵扰的权利”。警方插入当事人墙壁的针型麦克风,虽然只是刚刚穿透谈话人一侧的墙壁,却构成物理上的侵入,因此被认定为非法搜查。
1967年大名鼎鼎的卡兹诉美国案,无搜查证的联邦执法官员,在公共电话亭装置窃听器,窃听卡兹与他人的通话。大法官推翻先例——“物理侵入”法则,一举将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监控。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最高法院开始意识到,“物理侵入”理论“既不是好的物理学标准,也不是理想的法律规则。”因此,最高法院宣布,侵害理论不再是支配性的分析方法。
在一个又一个新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它们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构成“非法搜查”行为。这些案例包括未取得搜查证,2001年凯莉欧诉美国案中,警方使用热像仪,扫描私人住宅以确定住户是否种植大麻;2012年美国诉琼斯案中,执法人员偷偷在私人车中安放全球定位系统设备。
“在住宅里,所有的细节都属于私密细节,因为住宅的所有区域都不应受到政府耳目的窥探。”大法官斯卡利亚在凯莉欧案判决书写道,“第四条修正案对住宅的保护,从未与信息质与量的大小捆绑在一起。”
无搜查证不能查手机
最高法院领风气之先,但街头执法的警察,始终满腹狐疑,自行其是。“最高法院判决将由众多上诉法院、初审法院法官、地方法官、警长和警官进行解释,他们基于实用主义目的作出的解释,将会变成上帝的命令。”阿姆斯特朗教授观察。换言之,警棍下的法律,与九名大法官宣布的法律,大相径庭。
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走下坡路了吗?学者德雷斯勒指出:“有争议的警方侦查技术,使用秘密警察刺探信息、侵入开放区域、直升机高空监控庭院、警犬嗅探私人住宅前门、翻捡私人垃圾,最高法院几乎总是判决它们不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不构成搜查。”
但在2014年6月,最高法院以9:0的表决,罕见地裁定手机内容属公民隐私不得侵犯。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判决书,“美国大革命背后的一个驱动力就是对通用搜捕证的反感,这种搜捕证允许英国军官用不受限制的搜查,在人家里翻箱倒柜,寻找犯罪活动的证据。”他补充说,“现代技术让个人能够将这些信息握在手里这个事实,并不让这些信息变得不值得受到美国建国者为之奋斗而赢得的保护。手机的内容应受到保护。”
最后,大法官一锤定音:“警察想搜查手机,必须向法官申请搜查证。”
“这个裁定将为每年1200万被逮捕的人提供保护,其中很多人只是犯了点小罪。判决的影响可能会更广。这一裁定几乎肯定也适用于对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搜查。”《纽约时报》盛赞这是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一次全面胜利。
10月1日起,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的《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正式实施。媒体解读:个人电邮、微信、博客、微博、朋友圈、网盘内容从此成“呈堂证供”。
一石激起千层浪,有学者指出,中国宪法规定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警方必须依法搜查公民电子数据。搜查权如何约束?放眼海外,美国宪法第四条修正案严禁公权力无证搜查。此后两百年,警察搜查权和公民隐私权一路拔河角力,渐趋白热化。沃伦法院高举宪法大旗,使各州刑事程序全面宪法化。在2014年,美国最高法院更是宣布,警方无搜查证,不得搜查个人手机内容……
被滥用的搜查权
美国对搜查权的警惕由来已久。
彼时,富饶的北美十三州,吸引无数欧洲移民远渡重洋寻求财富和自由,也让英国政府心动不已。1754年英国国会通过《海关法》,授权税吏持通用令状搜查北美殖民地居民住所,扣押一切“禁止和未报关”的商品。
截止1750年,治安官手中唯一的搜查令就是通用搜捕状。学者卡迪希称之为“通用搜捕状的殖民地瘟疫”时期,殖民当局拥有几乎无限的权力,随时随地对人进行搜查,极少受到制约。
1767年英国财政大臣唐森德提议,国会通过四项向殖民地征税的法案。新法规定自英国输往殖民地的纸张、玻璃、铅、颜料、茶叶一律征收进口税;英国海关税吏有权闯入殖民地民宅、货栈、店铺,搜查违禁物品和走私货物。
税吏肆无忌惮搜查个人人身、房屋,激起北美民众公愤,一致要求废除恶法。同年弗吉尼亚殖民地议会通过《权利法案》,明确禁止使用通用搜捕状:“为官员或执法人员签发一般搜查证或逮捕证,使其在未获得犯罪事实的证据之前可借此搜查可疑地点,或逮捕未经指名或其罪行未经具体说明且无证据佐证的人,这实属一种严重的错误和压迫行为,绝对不应签发。”这一禁令也成为美国宪法第四修正案先声。
政府违法比纵容犯罪更可怕
独立战争一胜利,美国在1792年通过宪法十条修正案(又称《权利法案》)。第四条规定:“人民的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不受无理搜查和扣押的权利,不得侵犯。除依照合理根据,以宣誓或代誓宣言保证,并具体说明搜查地点和扣押的人或物,不得发出搜查和扣押状。”
只有54个单词的第四条修正案,严格要求警方必须先获得司法认可的搜查令,才能进行搜查和扣押。通常在执法人员提供充足的理由并宣誓保证后,由法官发出搜查令,搜查和扣押必须限制在搜查令规定的范围内。
刚开始,大法官一般以财产权为中心解读第四条修正案。1896年博伊德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得出结论:“违反(第四条修正案)的实质,不在于破门而入,也不在于乱翻抽屉,而在于侵犯了个人对于人身安全、人身自由以及私人财产所享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
1928年奥姆斯泰德诉美国一案中,联邦执法官员在没有搜查证授权的情况下,对奥姆斯泰德与他人通过住宅电话、办公电话进行的交谈,以搭线监听的方式实施搜查。最高法院多数法官主张,第四条修正案适用于物理性的侵扰,但对电话窃听等其他形式的警方监控没有约束力。理由是这些谈话是无形的,不属于“人身、住宅、文件和财产”范围,不受宪法的保护。
布兰代斯大法官对此坚决反对,认为“政府对个人隐私每一次非法侵犯,不论所采用的手段如何,都应被认定为违反了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联邦政府作为无所不在的老师,其违反州法的窃听行为不应得到法院支持。霍姆斯大法官也提出异议,法官不能让这种“肮脏交易”得逞,“政府违法比犯罪分子逍遥法外更为邪恶!”
窃听、定位都要搜查证
1961年的马普诉俄亥俄州案中,最高法院沃伦大法官,通过第十四条修正案中的正当程序条款,将第四条修正案应用到了各州。“第四条修正案迎来了自己的春天。”轰轰烈烈的美国刑事程序宪法化革命就此全面打响!
同年在西尔弗曼诉美国案中,最高法院指出,第四条修正案的“核心就是一个人回到自己家中后,就有不受不合理政府侵扰的权利”。警方插入当事人墙壁的针型麦克风,虽然只是刚刚穿透谈话人一侧的墙壁,却构成物理上的侵入,因此被认定为非法搜查。
1967年大名鼎鼎的卡兹诉美国案,无搜查证的联邦执法官员,在公共电话亭装置窃听器,窃听卡兹与他人的通话。大法官推翻先例——“物理侵入”法则,一举将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扩展到电子监控。
随着现代科技的快速发展,最高法院开始意识到,“物理侵入”理论“既不是好的物理学标准,也不是理想的法律规则。”因此,最高法院宣布,侵害理论不再是支配性的分析方法。
在一个又一个新案例中,美国最高法院判决它们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也就是,构成“非法搜查”行为。这些案例包括未取得搜查证,2001年凯莉欧诉美国案中,警方使用热像仪,扫描私人住宅以确定住户是否种植大麻;2012年美国诉琼斯案中,执法人员偷偷在私人车中安放全球定位系统设备。
“在住宅里,所有的细节都属于私密细节,因为住宅的所有区域都不应受到政府耳目的窥探。”大法官斯卡利亚在凯莉欧案判决书写道,“第四条修正案对住宅的保护,从未与信息质与量的大小捆绑在一起。”
无搜查证不能查手机
最高法院领风气之先,但街头执法的警察,始终满腹狐疑,自行其是。“最高法院判决将由众多上诉法院、初审法院法官、地方法官、警长和警官进行解释,他们基于实用主义目的作出的解释,将会变成上帝的命令。”阿姆斯特朗教授观察。换言之,警棍下的法律,与九名大法官宣布的法律,大相径庭。
宪法第四条修正案走下坡路了吗?学者德雷斯勒指出:“有争议的警方侦查技术,使用秘密警察刺探信息、侵入开放区域、直升机高空监控庭院、警犬嗅探私人住宅前门、翻捡私人垃圾,最高法院几乎总是判决它们不属于第四条修正案的保护范围,不构成搜查。”
但在2014年6月,最高法院以9:0的表决,罕见地裁定手机内容属公民隐私不得侵犯。
首席大法官罗伯茨撰写判决书,“美国大革命背后的一个驱动力就是对通用搜捕证的反感,这种搜捕证允许英国军官用不受限制的搜查,在人家里翻箱倒柜,寻找犯罪活动的证据。”他补充说,“现代技术让个人能够将这些信息握在手里这个事实,并不让这些信息变得不值得受到美国建国者为之奋斗而赢得的保护。手机的内容应受到保护。”
最后,大法官一锤定音:“警察想搜查手机,必须向法官申请搜查证。”
“这个裁定将为每年1200万被逮捕的人提供保护,其中很多人只是犯了点小罪。判决的影响可能会更广。这一裁定几乎肯定也适用于对平板电脑和笔记本电脑的搜查。”《纽约时报》盛赞这是数字时代隐私权的一次全面胜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