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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以来,由美国次贷危机引发的全球金融动荡迅速蔓延,世界经济下滑趋势明显。中国经济也不可避免地受到了冲击,下半年以来经济增速高位回落,出口增长放缓,国内对一些重要生产资料如钢铁、煤炭、电力的需求在下降。财政也出现了新的情况,我国从2003年到现在,财政收入连续5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0%,2007年比2006年财政收入增长30%以上。今年以来,财政收入增长明显放缓。前三季度全国财政收入48947亿元,增长25.8%,同比回落5.5个百分点,7、8、9月份分别增长了16.5%、10.1%和3.1%,中央本级收入9月份出现了负增长。从地方情况来看,各地不均衡。广东省9月份财政收入出现负增长,这不是增长幅度的放缓,而是绝对数量的减少。我省前三季度地方级财政收入307.58亿元,同比增长40.5%,财政支出650.36亿元,同比增长25.9%。
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十项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这意味着在1998年我国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再度启动。通过增加中央政府投资,扩大财政支出,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吉林省随即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加大财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如何保证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预算支出的公开透明,让财政有限的资金在刺激经济发展和保障经济平稳增长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有审查监督的权力,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文试图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和研究。
(一)树立预算法律观,加强预算监督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监督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法律、法规规范预算行为,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规定了严密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法律约束性很强。预算经立法机构批准公布后便有了强制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逃脱预算约束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预算即是法律”。树立预算法律观,通过确立有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健全完善预算监督立法保障,这是顺利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与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的基础。预算与法律一样,体现了立法机构对政府活动的授权。通过对预算进行审查同样可以有效地控制、监督政府。如果整个社会都能像对待法律一样,更加深刻地理解预算的重要性和强制性,那么无疑对政府预算监督工作乃至公共财政建设的完善、公共利益的维护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对人大制度的完善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对我国而言,强化预算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建议尽快出台《预算监督法》,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律对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预算监督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从而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对我国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发展、操作性差的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比如,《预算法》中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什么情况下调整,什么情况下变更,预算收支在科目之间的调整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调整范围和幅度多大应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以保证预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尤其对公共财政建立后出现的新情况,创立的新制度加强立法规范,例如,转移支付、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也应逐步完善,以便为预算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科学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人大对预算全过程的监督
1.完善预算草案审批制度。人大对预算的初审至少应在人代会召开前三个月进行,以保证人大预算审查机构提前介入预算编制过程,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初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政府及财政部门,政府及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做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一并提交人代会,作为代表审议预算草案的参考。此外,改变综合预算审批方式,推行分项预算审批制度。将预算草案按照部门和资金性质分解为若干个预算议案,分别进行审议,分项审批有利于拓展预算审批监督的范围和深度,也可以避免因某一部分预算有争议,影响整体预算的审议通过。
2.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审查监督。应逐步建立以下两项监管制度:一是逐步建立重大投资计划和项目的稽查评价制度。政府应把使用预算资金的大中型投资计划或项目及时通报人大,每年向人大报告重大投资计划的稽查和评价结果,以便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逐步建立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门评议制度。由各级人大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组成“预算资金监督评价小组”,负责审议、评价预算资金投资、使用、安排情况,为人大审议、通过相关决议或意见提供信息和依据。
3.加强决算监督力度。决算监督是对预算支出结果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价的阶段。应继续坚持和扩大部门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查“事”与究“人”相结合,真正取得监督实效。
(三)积极建立听证、公告等项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社会公众是政府预算的终极委托人,政府预算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使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把政府预算真正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提高政府预算的功能和效率,保证政府真正反映全体公众的根本意愿。
1.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到预算决策当中。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而做出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参与权,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在政府预算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预算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的渠道,人大在组织预算听证会时,应对外公开,利用信息化手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让人民参与公共决策,让政府决策能够反映民意。这样才能既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又防止听证制度成为少数人控制政府预算的工具。
2.建立政府预算公告制度。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信息披露的主要是面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领导的需要,而对广大社会公众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预算公告制度,将政府预算信息完整、公正、及时地公布于众,让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地了解政府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利用社会公众的舆论来对政府预算决策进行监督,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预算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在预算公告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少数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其余信息,包括:预算草案、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预算资金的支出效益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收“用在什么地方”、“用得怎么样”。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各类新闻媒体是政府预算信息和社会公众相联系的重要渠道,可以对同政府预算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宣传和讨论,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可以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现象进行曝光。
为抵御国际经济环境的不利影响,我国提出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出台十项更加有力的扩大国内需求的措施,这意味着在1998年我国应对亚洲金融危机时实施的积极的财政政策将再度启动。通过增加中央政府投资,扩大财政支出,积极推进税制改革,更有效地刺激经济增长和优化经济结构。吉林省随即出台了《关于贯彻中央扩大内需政策措施促进我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意见》,全面落实国家各项财政政策,加大财税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持力度。如何保证预算安排的科学合理,预算支出的公开透明,让财政有限的资金在刺激经济发展和保障经济平稳增长发挥更大的作用?这既是一个老问题,又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新课题,地方人大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对政府预算及其执行情况负有审查监督的权力,这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本文试图结合预算审查监督工作实际,作一些有益的探讨和研究。
(一)树立预算法律观,加强预算监督的法制保障
市场经济发达国家预算监督的最大特色就是以法律、法规规范预算行为,预算管理和预算监督具有完备的法律法规作为依据,并规定了严密的,可操作性强的处罚条款,法律约束性很强。预算经立法机构批准公布后便有了强制性,政府必须不折不扣地贯彻执行,不允许任何逃脱预算约束的行为,“在一定意义上讲,预算即是法律”。树立预算法律观,通过确立有关管理制度的法律地位,健全完善预算监督立法保障,这是顺利开展预算监督工作与建立完善的预算监督体系的基础。预算与法律一样,体现了立法机构对政府活动的授权。通过对预算进行审查同样可以有效地控制、监督政府。如果整个社会都能像对待法律一样,更加深刻地理解预算的重要性和强制性,那么无疑对政府预算监督工作乃至公共财政建设的完善、公共利益的维护营造了良好的社会氛围,进而对人大制度的完善也将起到促进作用。
对我国而言,强化预算监督工作的当务之急是加快立法工作,建议尽快出台《预算监督法》,以一部相对完整的权威性法律对预算监督工作的内容、方式、程序、地位和作用等做出详细的规定,对预算监督的职能与权限以及各监督主体之间的分工协作关系加以科学界定,从而真正做到依法监督,依法行政。同时,还要根据经济活动的现实需要,对我国预算管理法律、法规中不适应形势发展、操作性差的部分加以修改和补充,比如,《预算法》中对预算草案的主要内容做出具体规定;对预算在什么情况下调整,什么情况下变更,预算收支在科目之间的调整是否属于预算调整,调整范围和幅度多大应报人大常委会审批等,都应做出明确的规定或者法律解释,以保证预算监督工作的顺利开展。同时,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立法,尤其对公共财政建立后出现的新情况,创立的新制度加强立法规范,例如,转移支付、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预算外资金管理等方面的法规也应逐步完善,以便为预算监督工作的开展提供更加科学和完整的法律依据。
(二)强化人大对预算全过程的监督
1.完善预算草案审批制度。人大对预算的初审至少应在人代会召开前三个月进行,以保证人大预算审查机构提前介入预算编制过程,并进行深入的调查研究。初审结果以书面形式反馈给政府及财政部门,政府及财政部门应认真研究,做出明确答复,不予采纳的要说明理由,一并提交人代会,作为代表审议预算草案的参考。此外,改变综合预算审批方式,推行分项预算审批制度。将预算草案按照部门和资金性质分解为若干个预算议案,分别进行审议,分项审批有利于拓展预算审批监督的范围和深度,也可以避免因某一部分预算有争议,影响整体预算的审议通过。
2.切实加强对预算执行环节的审查监督。应逐步建立以下两项监管制度:一是逐步建立重大投资计划和项目的稽查评价制度。政府应把使用预算资金的大中型投资计划或项目及时通报人大,每年向人大报告重大投资计划的稽查和评价结果,以便提高人大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二是逐步建立对预算资金使用管理的专门评议制度。由各级人大发挥社会各界的力量,组成“预算资金监督评价小组”,负责审议、评价预算资金投资、使用、安排情况,为人大审议、通过相关决议或意见提供信息和依据。
3.加强决算监督力度。决算监督是对预算支出结果进行全面检验和评价的阶段。应继续坚持和扩大部门决算审计制度。对审计出的违规违纪问题,应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将查“事”与究“人”相结合,真正取得监督实效。
(三)积极建立听证、公告等项制度,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
社会公众是政府预算的终极委托人,政府预算的目的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只有使社会公众有机会了解预算,参与预算的编制、审查和执行,把政府预算真正置于全体社会公众的监督之下,才能提高政府预算的功能和效率,保证政府真正反映全体公众的根本意愿。
1.将行政听证制度引入到预算决策当中。行政听证制度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而做出影响对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决定前,就有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性法律制度。听证程序的目的就是要赋予公民参与权,保证行政机关高效公正地行使行政权。在政府预算中引入听证制度,可以为社会公众参与政府预算政策的制订提供重要的渠道,人大在组织预算听证会时,应对外公开,利用信息化手段,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让人民参与公共决策,让政府决策能够反映民意。这样才能既保证公众的广泛参与,又防止听证制度成为少数人控制政府预算的工具。
2.建立政府预算公告制度。我国现行政府预算信息披露的主要是面向上级财政部门及本级政府领导的需要,而对广大社会公众没有相应的信息披露机制。建立预算公告制度,将政府预算信息完整、公正、及时地公布于众,让社会公众全面、及时地了解政府预算管理的实际情况,利用社会公众的舆论来对政府预算决策进行监督,可以很好地解决政府预算信息不透明的问题。在预算公告制度的建立过程中,应坚持公开透明的原则,除少数涉及国家机密的内容外,其余信息,包括:预算草案、审议通过的政府预算、预算执行中的问题、预算资金的支出效益等,都必须向社会公开,让社会公众能够充分了解自己缴纳的税收“用在什么地方”、“用得怎么样”。
3.充分发挥新闻媒体在预算监督中的作用。各类新闻媒体是政府预算信息和社会公众相联系的重要渠道,可以对同政府预算相关的各种法律、法规和制度进行宣传和讨论,吸引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参与,也可以对政府预算执行中出现的不利于社会公众的现象进行曝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