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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方适用不安抗辩权维护自身权利由来已久,且日趋成熟。但是,在日益繁多的期房销售纠纷中适用不安抗辩权的案例却并不多见。本文运用“否定之否定”研究方法,通过“肯定-否定-否定之否定”步骤,阐述不安抗辩权在期房销售纠纷中理论上的适用条件,但实践中无从适用的尴尬现状。最后,建议为期房销售纠纷中适用不安抗辩权创造条件,以便切实维护预购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