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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以下简称新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实施。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问题一直是“重灾区”。据调查,与用人单位签订用工合同的农民工仅占53.70%,没有签订的占30.62%,有15.68%的农民工居然不知道什么是劳动合同。
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柱
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大量进入,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
城市中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岗位,都有忙碌的农民工身影,他们创造了中国从未有过的财富,创造了惠及全球的价廉物美的“中国制造”,创造了中国今天的繁荣。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化要吸纳的主要群体,也是城市化建设的主要力量。现在,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实现形式。据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农民工输出大省的统计,农民工从打工地汇回家乡的钱,每年都在100-200亿元以上,甚至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收入。
在现阶段,农民工的巨大浪潮;中破了劳动力市场的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和部门界限,使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的机制成为现实,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及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机制的形成。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管理观念、行为方式也都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发生变革。
不签劳动合同的现状
1 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因为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二是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调查显示,认为用工合同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农民工占20.86%和40.67%,认为没有用的占13.95%。
2 工作待遇低,工资拖欠现象较严重。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临时工的工资是正式工的一半,且没有其他任何福利。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农村常住人口的月均收入仅为403元,城镇常住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为696元。即使这样的低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1亿农民工中有73%的人被雇主拖欠工资,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指出,仅在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
3 工作时间超出规定。《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职工平日、休息日、假日加班要按规定支付1.5倍、2倍、3倍的工资,然而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普遍超过了规定时间,加班费根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甚至有的就没有任何加班费或补贴。
4 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很多工厂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农民工经常受到意外伤害。职业病发病率高。企业却又不肯提供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
5 社会保障待遇歧视。当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基本保险和社会救助系统时,农民工却因为现行国家政策保护的空白和缺位,无法享受社会保障资源。农民工不愿加入社保的心态普遍存在,即使加入了也存在频繁退保的现象,投保积极性不高。用工单位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就是最基本的工伤保险,有的单位也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新法实施后的受益者
新法颁布,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款。如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要执行好新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新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加强舆论导向,经常开展对农民工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让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供支持。
二是建立监督与维权系统。建议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农民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同时,应依靠农民工自己的力量,在管理部门规范和引导下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会,加强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力量。
三是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系统。首先要从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需要出发,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大农民工的最低生活没有保障,这也是个别农民工走向犯罪的一个原因;其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因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带来的伤害得到应有补偿;再次,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养老的后顾之忧。
四是将保障农民工利益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新法实施是建立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农民工资源越来越有限,农民工越来越难招,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要树立人本管理思想,尊重农民工、爱护农民工,严格遵守新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心理培训,为农民工购买工伤、医疗等保险,将保障农民工利益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有效解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是实施新法后的难点和重点,只有社会、企业、农民工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其贯彻执行。
城市建设的重要支柱
全国有1亿多农民工,在第二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8%,在第三产业从业人员中占52%,在加工制造业从业人员中占68%,在建筑业从业人员中占80%,已成为支撑我国工业化发展的重要力量。农民工的大量进入,填补了制造业、建筑业、餐饮服务业等劳动密集型产业的岗位空缺。
城市中最脏、最累、最苦、最危险的工作岗位,都有忙碌的农民工身影,他们创造了中国从未有过的财富,创造了惠及全球的价廉物美的“中国制造”,创造了中国今天的繁荣。农民工不仅是城市化要吸纳的主要群体,也是城市化建设的主要力量。现在,农民外出务工已成为工业带动农业、城市带动农村、发达地区带动落后地区的有效实现形式。据四川、安徽、河南、江西、湖南等农民工输出大省的统计,农民工从打工地汇回家乡的钱,每年都在100-200亿元以上,甚至超过了全省的财政收入。
在现阶段,农民工的巨大浪潮;中破了劳动力市场的城乡界限、地域界限和部门界限,使市场导向、自主择业、竞争就业的机制成为现实,促进了我国劳动力市场的发育,推动了劳动用工制度的改革及市场合理配置劳动力资源机制的形成。在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过程中,各级政府的职能定位、管理观念、行为方式也都悄然发生变化,传统的户籍制度、劳动就业制度和社会保障制度正在发生变革。
不签劳动合同的现状
1 不签订劳动合同。一是因为农民工维权意识淡薄,认为劳动合同不重要;二是一些企业为了逃避法律责任不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调查显示,认为用工合同非常重要和比较重要的农民工占20.86%和40.67%,认为没有用的占13.95%。
2 工作待遇低,工资拖欠现象较严重。以农民工为主体的城市临时工的工资是正式工的一半,且没有其他任何福利。人口普查资料显示,全国农村常住人口的月均收入仅为403元,城镇常住人口的月平均收入为696元。即使这样的低工资也不能及时发放,1亿农民工中有73%的人被雇主拖欠工资,中国建设部部长汪光焘曾指出,仅在建筑行业,拖欠农民工的工资金额就超过400亿美元。
3 工作时间超出规定。《劳动法》规定:职工每周工作40小时,每月加班不超过36小时,职工平日、休息日、假日加班要按规定支付1.5倍、2倍、3倍的工资,然而农民工的工作时间一般普遍超过了规定时间,加班费根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甚至有的就没有任何加班费或补贴。
4 工作环境差,劳动强度大。职业安全卫生权是指劳动者享有在劳动过程中要求改善劳动条件,以使自己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得到有效保护的权利。但很多工厂因为追求利润最大化,降低生产成本,没有任何劳动保护措施,导致农民工经常受到意外伤害。职业病发病率高。企业却又不肯提供医疗费用和工伤补偿。
5 社会保障待遇歧视。当城市职工享受养老、医疗、失业、生育和工伤五大基本保险和社会救助系统时,农民工却因为现行国家政策保护的空白和缺位,无法享受社会保障资源。农民工不愿加入社保的心态普遍存在,即使加入了也存在频繁退保的现象,投保积极性不高。用工单位一般很少主动为农民工办理社会保险,甚至就是最基本的工伤保险,有的单位也不愿意办,一旦出现工伤事故。受到伤害的往往是农民工。
新法实施后的受益者
新法颁布,在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方面制定了许多法律条款。如第十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但要执行好新法,切实保护农民工的利益,应该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大新法的宣传力度。加强对农民工合法权益保护的宣传,加强舆论导向,经常开展对农民工的宣传和教育,让更多的农民工了解法律,让他们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同时为农民工的职业培训和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提供支持。
二是建立监督与维权系统。建议设立农民工免费法律援助机构,免费的法律援助机构在农民工之间普及法律知识,为觉醒的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使农民工借助法律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各级劳动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科学、合理地确定各个部门务工的农民工最低工资标准。要建立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企业工资支付信用制度,对企业工资支付情况定期进行检查,并将企业工资支付情况作为评价企业劳动用工信用状况的重要内容,记入企业劳动用工信用档案。同时,应依靠农民工自己的力量,在管理部门规范和引导下成立农民工维权工会,加强维护农民工自身权益的力量。
三是健全农民工社会保障系统。首先要从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需要出发,将进城的农民工纳入社会保障的范围。如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广大农民工的最低生活没有保障,这也是个别农民工走向犯罪的一个原因;其次,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保障农民工因工作意外和职业病带来的伤害得到应有补偿;再次,建立医疗保险制度;第四,建立养老保险制度,解除农民工养老的后顾之忧。
四是将保障农民工利益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新法实施是建立和谐社会、和谐劳动关系的保障。农民工资源越来越有限,农民工越来越难招,为了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促进企业可持续性发展,要树立人本管理思想,尊重农民工、爱护农民工,严格遵守新法,与农民工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按时支付工资,改善工作环境,加强农民工的岗位技能培训和心理培训,为农民工购买工伤、医疗等保险,将保障农民工利益作为企业的社会责任。
总之,有效解决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问题是实施新法后的难点和重点,只有社会、企业、农民工三方面共同努力才能确保其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