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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上的汪建中面色平静,语速平缓,清晰的头脑中掌控着自己的江湖逻辑
在以往的采访对象当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并久久不能忘却的采访对象,“股市黑嘴”汪建中是其一。作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第一案,汪建中案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其行为所引发的问题也还没有妥善的解决途径。
2010年10月28日,曾被奉为“股神”的汪建中,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第二法庭接受审判。我当时坐在第二排左边第一个位子,右边这位是证监会某处长。他说旁听席前排就坐的是中国证监会的几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他们是来听庭的,没有任何评论,也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被告席上的汪建中,身穿灰色囚服,身材中等,头发不多,但修剪整齐,戴着一副宽边眼镜。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建中提出异议。他面色平静,语速平缓,逐一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我会觉得汪建中更像是一位学者。
检察机关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证券,然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介上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检察机关认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先后操纵证券市场55次,交易股票、证券38支,累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汪建中一案的定性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汪建中个人犯罪,律师高子程自始至终为汪建中作无罪辩护。高子程表示:“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受害人,我感到了从未有过的愁绪和挫败。严肃执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前提和保障,规范证券市场是严肃执法的目标和举措。基于中国经济尤其是证券市场高速发展,法律作为相对稳定的政策必然很快滞后,汪建中案凸显了这种滞后。在汪建中案开庭前夕,证监会才陆续出台了(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28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过而无罪的汪建中一旦被定罪,即意味着司法实践开启了法无明文规定亦可追究刑责的先河。”
而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陆昊,对于此案更是谨慎。在开庭前两天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他说:“汪建中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是‘抢帽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手段比较特殊,隐蔽性更强。首先要了解证券行业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才能找出违规的地方。在我国,这是操控证券市场行为的第一个案例,要经过全面的论证,才敢于对这一行为在刑事上做出认定。汪建中一案最重要的作用是起到规范证券市场的促进作用,促进了立法的完善。2010年5月份,公安部和最高检出台了新的《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于汪建中这样的行为,用法律语言进行了描述,将来再出现这样的行为,按照这一立案标准直接认定。另外,此案对股评人、分析师、股票投资专家及投资人起到警示作用。”
关于对汪建中个人的印象,陆昊说:“汪建中有他出类拔萃的地方,从一个普通的农家孩子,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从一个投资散户,经过十几年做到身家上亿,与他过人的能力和见地有直接关系。成功之后,不忘回报家乡,这些朴素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触犯法律了,就要负法律责任。要辩证地看待汪建中本人。”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曾请教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他说:“此类案件在美国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定内幕交易罪,一是定操控证券市场罪。而在我国这类行为如何定性的确存在争议。”
就本案的采访感受而言,我个人似乎也无法判断汪建中人性当中善与恶的成分究竟占有多少比例,当然这也不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目前此案还没有判决,汪建中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裁判,似乎可以证明他的理性与诚恳。
在以往的采访对象当中,给我留下深刻印象并久久不能忘却的采访对象,“股市黑嘴”汪建中是其一。作为我国操纵证券市场犯罪第一案,汪建中案引起各方面高度关注,其行为所引发的问题也还没有妥善的解决途径。
2010年10月28日,曾被奉为“股神”的汪建中,在北京第二中级法院第二法庭接受审判。我当时坐在第二排左边第一个位子,右边这位是证监会某处长。他说旁听席前排就坐的是中国证监会的几位领导和相关工作人员。他们是来听庭的,没有任何评论,也不接受任何媒体的采访。
被告席上的汪建中,身穿灰色囚服,身材中等,头发不多,但修剪整齐,戴着一副宽边眼镜。对于检察机关的指控,汪建中提出异议。他面色平静,语速平缓,逐一陈述了自己的意见和理由。如果不是在法庭上,我会觉得汪建中更像是一位学者。
检察机关指控汪建中操纵证券市场,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操纵证券市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理由是,汪建中利用其实际控制的9个证券账户,先行买入相关证券,然后利用公司名义在媒介上对外推荐该证券,人为影响交易价格,并于上述信息公开后马上卖出相关证券,非法获利。检察机关认为,2007年1月9日至2008年5月21日间,汪建中先后操纵证券市场55次,交易股票、证券38支,累计非法获利1.25亿余元。
汪建中一案的定性问题,成为控辩双方争议的焦点。
对于检察机关指控汪建中个人犯罪,律师高子程自始至终为汪建中作无罪辩护。高子程表示:“同为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受害人,我感到了从未有过的愁绪和挫败。严肃执法是规范证券市场的前提和保障,规范证券市场是严肃执法的目标和举措。基于中国经济尤其是证券市场高速发展,法律作为相对稳定的政策必然很快滞后,汪建中案凸显了这种滞后。在汪建中案开庭前夕,证监会才陆续出台了(2010)27号《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2010)28号《发布证券研究报告暂行规定》,于2011年1月1日开始实施。有过而无罪的汪建中一旦被定罪,即意味着司法实践开启了法无明文规定亦可追究刑责的先河。”
而作为公诉人的检察官陆昊,对于此案更是谨慎。在开庭前两天举行的媒体见面会上,他说:“汪建中的行为通常被称为是‘抢帽子交易’,这种交易方式手段比较特殊,隐蔽性更强。首先要了解证券行业一些常识性的东西,才能找出违规的地方。在我国,这是操控证券市场行为的第一个案例,要经过全面的论证,才敢于对这一行为在刑事上做出认定。汪建中一案最重要的作用是起到规范证券市场的促进作用,促进了立法的完善。2010年5月份,公安部和最高检出台了新的《经济案件立案追诉标准》,对于汪建中这样的行为,用法律语言进行了描述,将来再出现这样的行为,按照这一立案标准直接认定。另外,此案对股评人、分析师、股票投资专家及投资人起到警示作用。”
关于对汪建中个人的印象,陆昊说:“汪建中有他出类拔萃的地方,从一个普通的农家孩子,通过自己的努力考上大学,从一个投资散户,经过十几年做到身家上亿,与他过人的能力和见地有直接关系。成功之后,不忘回报家乡,这些朴素的做法,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但是触犯法律了,就要负法律责任。要辩证地看待汪建中本人。”
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我曾请教过北京大学法学院彭冰副教授,他说:“此类案件在美国通常有两种处理方式,一是定内幕交易罪,一是定操控证券市场罪。而在我国这类行为如何定性的确存在争议。”
就本案的采访感受而言,我个人似乎也无法判断汪建中人性当中善与恶的成分究竟占有多少比例,当然这也不是罪与非罪的认定标准。目前此案还没有判决,汪建中当庭表示愿意接受法律裁判,似乎可以证明他的理性与诚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