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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传统的民法理论,违约责任制度在大多数的情况下,能够充分保护合同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但随着民事关系日益复杂,违约责任制度在特定情形下,限于自身的一些特点,保护范围受“可预见性”的限制等,越来越显的不足。对此,我国合同法放弃了以往禁止竞合的态度,正式确立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制度,受害人可以行使选择权,受损害方有权依照合同法的规定要求追究违约责任,或者依照侵权法要求追究侵权责任。这是我国民事立法的进步和完善,以对受损害方采取有力的司法救济,从而更好地保护其自身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