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古诗文考女子缠足之风始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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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缠足并非古人遗风,古代典籍没有一句涉及缠足。那么缠足这一陋习起源于何时?元明以来有不同的说法,有影响的主要有下列数种。
  1.汉魏说。此说的依据,一是记述汉桓帝选美的《杂事秘辛》:桓帝的皇后梁莹“底平指敛,约缣迫袜,收束微如禁中”。既然底平指敛,收束微如禁中,说明宫中缠足;二是汉代民歌《孔雀东南飞》,焦仲卿妻刘兰芝被迫离家时,早晨起来梳妆打扮,“纤纤作细步,精妙世无双”。
  “底平指敛”“收束微如禁中”,只是双脚的形象,而不能据此认定是缠足。《杂事秘辛》记梁莹“足长八寸”,据考古考证,东汉一尺约合今23.7厘米,八寸近19厘米,自然是天足了。至于“纤纤作细步”句,是形容女子小步缓行,姿势优美,并不能认定是缠足。
  2.南北朝说。依据一是六朝乐府《双行缠》:“新罗绣行缠,足趺如春妍。他人不言好,独我知可怜。”宋元以后称女子缠裹后的脚为“双缠”,如宋苏轼《浣溪纱·赠楚守田待制小鬟》词:“霜庭按舞月娟娟,曲终红袖落双缠。”清代珠泉居士《续板桥杂记·雅游》载:“余见河房诸姬,咸以素帛制为小袜,似膝而有底,上以锦带系之,能使双缠不露。”依据二,南齐东昏侯宠爱潘贵妃,“凿金为莲华以贴地,令潘妃行其上,曰:此步步生莲华也。”(《南史》卷五)唐朝有不少诗人吟咏此事,如李商隐《南朝》:“谁言琼树朝朝见,不及金莲步步来。”因后世称女子纤足为“金莲”,故认为潘妃已经缠足。
  笔者认为此说亦不能成立。一是正史对男女衣履的记载,《晋书》卷二十七记:“初作屐者,妇人圆头,男子方头。圆头顺之义,所以别男女也。至太康初,妇人屐乃方头,与男无别。”男女鞋式样一致,为女子不缠足明证。二是以“双行缠”为例,“双缠”与“行缠”代表不同的意思。“双缠”代指后世的小脚,而“行缠”则指裹腿、绑腿布或裹脚布,古时男女皆用,后来士兵或出远门者多用。如唐韩《寄哥舒仆射》:“帐下亲兵皆少年,锦衣承日绣行缠。”另,明施耐庵《水浒传》第三回:(史进)“身穿一领白丝两上领战袍,腰系一条查五指梅红攒线搭膊,青白间道行缠绞脚,衬着踏山透土多耳麻鞋。”这是行缠即绑腿布的明证。至于唐人吟咏潘妃的诗句,也只是说她脚踏金莲而已,不是脚为“三寸金莲”。
  证明南北朝时女子不缠足的史料,可以找出许多。如北齐天统三年,一个妇女在河边光着脚洗衣服,一双新鞋放在旁边,一个骑马男子从此路过,“换其新靴驰而去”,女子拿着旧鞋到州官那里告状,要求追回新鞋(《北齐书》卷十)。此例说明男女的脚一样大,男子才能换上女子的新鞋逸去。
  3.隋唐说。事出元伊世珍《琅记》:唐安史之乱,马嵬坡兵变,杨贵妃赐死。事后,“马嵬老妪得太真(即杨贵妃)锦袜……其女名玉飞,得雀头履一只,真珠饰口,薄檀为苴,长仅三寸”。依据二是唐人有描写纤足之类的诗文,如白居易《上阳白发人》:“小头鞋履窄衣裳……天宝末年时世妆。”杜牧《咏袜》:“钿尺裁量减四分,纤纤玉笋裹轻云。”
  关于杨贵妃锦袜的传说,最早记载此事的《唐国史补》等书仅说“马嵬店老妪,收得锦一只”。宋乐史《杨太真外传》云,“妃死之日,马嵬媪得锦袜一只”,都没有“长仅三寸”之说。《琅记》是博采杂家的笔记小说,不足为信。白居易“小头鞋”仅是天宝末年流行的鞋子式样,瘦长而锐,不能说就是后世的绣鞋;至于杜牧“玉笋裹轻云”,清福格《听雨丛谈》指出:“当是今之男子裹脚吊布之类。若如今之缠足,则指骨枯叠,何有玉笋?”五代孙光宾《北梦琐言》载:王迪被车辗靴鼻逾寸,而不伤脚趾,说明靴鼻锐而前空,可与“小头鞋履”相印证。
  唐诗中有多处吟咏女子天足的诗句,可证唐时女子不缠足。李白《浣纱石上女》:“一双金齿履,两足白如霜。”《越女词》:“屐上足如霜,不着鸦头袜。”韩愈《寄卢仝》说得更为明白:“玉川先生洛城里,破屋数间而已矣。一奴长须下裹头,一婢赤脚老无齿。”五代刘章《咏蒲鞋》诗,通篇吟咏妇女蒲鞋的制作、穿用,无一字涉及纤足。
  4.五代说。明陶宗仪《辍耕录》引《道山新闻》认为缠足起于南唐李后主宫嫔娘。明、清多持此说。清余怀《妇人鞋袜辨》说:“考之缠足起于南唐李后主。后主有宫嫔娘,纤丽善舞,乃命作金莲,高六尺,饰以珍宝带缨络,中作品色瑞莲,令娘以帛缠足,屈上作新月状,着素袜,行舞莲中。回旋有凌云之志,由是人多效之,此缠足所自始也。”
  笔者以为,娘作为后宫的舞女,以帛缠足,作新月状,弯曲向上,并不是后世弓足向下。娘缠足跳舞,舞姿优美,对后世产生影响,或说娘是缠足的始作俑者,都有可能,但不能据此认定五代已有缠足风俗。
  此外,南宋张邦基《墨庄漫录》说:妇人缠足,起于近世。五代到张邦基时,已近二百年,这里的近世,应指北宋中叶以后。笔者认同于这种说法。与苏轼同时代的徐积《咏蔡家妇》云,“但知勒四支,不知裹两足”,说明当时已有人缠足。
  南宋理宗朝,宫妃“束足纤直名‘快上马’”(《宋史》卷六十五),应是宋代宫中缠足的实例。
  与南宋并存的金国,占据中原后,亦染上了缠足之风,而且比南宋更为普遍。南宋袁《枫窗小牍》载:汴京(今开封)自宣和以后,闺阁花靴弓履,穷极金翠,“今北蕃闺饰复尔,瘦金莲方……皆自北传南者”。
  14世纪中叶,蒙古铁骑踏遍中原,先后灭掉金与南宋,建立起大元帝国。这个起家于马背上的朝廷,不知出于什么心理,竟然对缠足十分欣赏,甚至皇帝出题让词臣写赞美缠足的诗。
  缠足自北宋萌芽,历经南宋,到了元代,经统治者的提倡,虽然已比较普遍,但在江南地区,农家女需要下田劳动,仍然有不缠足的。
  
  到了明代,缠足已在全国大部分地区流行,中原地区女子不缠足会受人耻笑,但皇宫却不尽然。《明史·舆服志》载:皇后青袜鞋,饰以描金云龙,皂纯,鞋首加珠五颗;皇妃、皇嫔及内命妇青袜鞋;而宫女则是“弓样鞋,上刺小金花”。这是贵人以不缠足立为皇家制度。宫女因为选自民间,虽然穿弓鞋,但要放足,以适应宫中奔走杂役,这一规定可以从私人笔记中找到佐证。明沈德符《万历野获编》卷二十三载:“向闻今禁掖中,凡被选之女一登籍入内,即解去足纨,别作宫样,盖取便御前奔趋无颠蹶之患,全与民间初制不侔。予向寓京师,隆冬遇扫雪军士从内出,拾得宫婢蔽履相示,始信其说不诬。”明末黄道周《三事记略》载:弘光(南明福王年号)选婚,懿旨以国母须不束足。所以有人认为,因明代不选小脚女子入宫,所以民间争相缠足,尽量使之纤小,以躲避选美的法令,这话是有一定道理的。
  明代虽然多数家庭给女孩子缠足,但并不尽然,即使河北、山东一带也有不缠足的。
  
  清代朝廷是双重态度:对满人严禁缠足,对汉人放任自流。清军入关前,皇太极就曾经传谕礼部:“有效他国衣冠、束发裹足者,治重罪。”(《清史稿》卷三)“他国”自然指的是明朝,这是清朝皇家禁止缠足的第一条“上谕”。清王朝建立后,“宫中守祖宗制,不蓄汉女”(《清史稿》卷二百十四)。孝庄皇太后谕令有以缠足女子入宫者斩,又定顺治二年(1645年)以后所生女子禁止缠足。顺治亲政后,下令全国禁止缠足,有违背旨意者,缠足女子的父亲、丈夫要受惩罚。
  但是,缠足之风在汉族士大夫中已根深蒂固,禁缠令难以实行。康熙初年,朝廷再次禁止缠足,有一大员上疏响应谕旨“奏为臣妻先放大脚事”,竟然遭到同僚的嘲弄,“一时传为笑柄”(清丘炜《缠足考》)。康熙六年,时任礼部主事的王士祯条陈时事六件,其中驰禁裹足、请复八比(科举考试所用文体之一)两事,虽然受到人们的讥刺,仍为所司转奏准行。
  康熙七年以后,朝廷虽然对缠足解除了禁令,但只是对汉族女子而言,八旗女子仍然不准缠足。部分满人受汉人缠足陋习的影响,也有或明或暗缠足者。尤侗《五色丝·满妆美人》云:“羔儿三寸小乌靴,妖娆俊煞。”满人缠足有蔓延之势,弘历不得不屡次降旨严责,不许八旗女子缠足。1759年传谕:“此次阅选秀女,竟有仿汉人妆饰者,实非满洲风俗。在朕前尚尔如此,其在家恣意服饰,更不待言。嗣后但当以纯朴为贵,断不可任意改饰。”1775年,再次降谕:“满洲旧风,断不可改饰。”1804年,清皇宫遴选秀女时,发现仅镶黄旗汉军应选秀女中就有19人缠足,嘉庆大为恼火,严责:“此次传谕后,仍有不遵循者,定将秀女父兄照违制例治罪。”(徐珂《清稗类钞·服饰类》)
  据有人估计,清代咸丰、同治年间,“京师内城民女,不裹足者十居五六,乡间不裹足者十居三四。东西粤、吴、皖、云、贵各省,乡中女子多不缠足。此外各省女子无不缠足,山、陕、甘肃此风最盛。甚至以足之纤巨,重于德之美凉,否则母以为耻,夫以为辱,甚至亲串里党传为笑谈,女子低颜自觉形秽。”(清福格《听雨丛谈》卷七)从这段记述,可以看出缠足到了清代,已达登峰造极的地步。
  
  宋代以前由于女子并不缠足,所以文人笔下的美女,仅及容态殊丽,艳色夭姣,甚至面妆首饰、衣褶裙裾之华靡,而无一语涉及足之纤小者。但元明以后,诗、词、歌、曲、小说等文学作品中,描写美人必涉及纤足。
  元代散曲、杂剧、民歌等迅猛发展,反映男女私情的大量作品,在民间和艺人中传唱,在这些作品中,自然少不了对纤足的欣赏与描绘。
  明代有一篇《咏纤足》的散曲,作者一说为江南才子唐伯虎,一说为唐之好友祝枝山,总之表达了这些名士的心态:纤足是美女的第一标准。
  在举世对缠足趋之若狂的社会背景下,女子的心态也被扭曲,忍受摧残肢体的痛苦接受缠足,一些青年女子还把纤足看作自我炫耀的资本。清王廷绍编民歌时调集《霓裳续谱》就收有一篇《寄生草·情人爱我脚儿瘦》。
  明无名氏有一支小令《朱履曲·嘲大足》,对天足极尽挖苦与嘲讽:“一匹绢鞋帮刚够,底根用半个丝绸。上面绣着一对大黄牛,两伞大枯荷叶,七尺五牡丹头。姐姐犹兀自穿不上提着走。”
  
  缠足这一陋习受到一些文人的赞赏,也遭到有识之士的批评与诘难。宋代理学家程颐,就不让程氏家族的女子缠足,其子孙世世恪守这一家规。据元白《湛渊静语》载,直到元代中叶,程氏后裔仍不随流俗,坚持女子不缠足、不贯耳。清初袁枚对缠足予以猛烈抨击,他说:“女子足小,有何佳处?而举世趋之若狂。吾以为戕贼儿女之手足以取妍媚,犹之火化父母之骸骨以求福利!”(袁枚《牍外余言》)
  清朝末年,康有为、梁启超等维新派人士对缠足更予以猛烈抨击,新办的报纸、杂志也大量撰文,揭露缠足之害,清政府一些地方大员如张之洞等,也大力支持、提倡天足,外国传教士也加入了天足宣传的行列。1895年,各国妇女百余人在上海成立“天然足会”,讨论缠足的危害,以期呼吁各界“易俗行仁”(丘炜《菽园赘谈·天然足》),天足运动由上海向各地推进。
  辛亥革命后,天足运动得到政府的支持。1912年3月11日,即将卸任的民国临时大总统孙中山,令内务部通饬各省劝禁缠足:“当此除旧布新之际,此等恶俗,尤宜先事革除,以培国本,为此令仰该部,速行通饬各省,一体劝禁,其有故违禁令者,予其家属以相当之罚!”历届民国政府(包括北洋政府)对放足、禁缠都尽力推行,天足会、放足会等民众团体在全国各大都市纷纷成立。
  由于缠足陋习积重难返,北伐战争后各地仍有不肯放足和偷着缠足的。1927年7月,以冯玉祥为主席的河南省政府成立后,省政府成立放足会,民政厅厅长兼任会长,各县政府均设立放足处,县长兼处长,强行实施放足。曾有多处县长与民众因放足发生纠纷。1928年2月1日,奉系控制的北京《晨报》以《奇!奇!奇!放足衙门:薛笃弼唱缠足怨,邓长耀唱五更叹》为题,揶揄河南、陕西的放足运动:“此等放足衙门,可谓开世界未有之奇……豫陕两省对于放足已实行强迫。”直到抗日战争前夕,缠足这一陋习才在全国基本绝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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