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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约作为当事人签订合同的重要方式已经在实践中被广泛应用,其功能在于固定交易机会,促使当事人审慎从事交易。交易中常见的意向书是否具有预约的效力,需要区别对待。预约和本约在缔约目的、缔约内容、请求权及违约责任等方面有所区别。预约的效力应由当事人的主观意愿与预约本身的内容共同决定,本文称之为主客观决定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