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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的信用是庞大且复杂的研究范畴,目前尚无公认权威的定义。不确切地说,互联网信用其实就是现实社会信用的表现。目前我国现实社会信用和互联网信用基础比较薄弱,相信随着政府有关部门对信用体系建设的重视,以及法律法规的进一步完善,社会信用和互联网信用将得到极大改善和提高。
互联网作为行业经济,其信用必然具备经济信用的特质。信用的经济学定义主要是借贷和延期支付,符合这个定义的可能是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支付、网络借贷。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预付款和货到付款,将来可能会实现延期支付。电子商务的信用是互联网信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网购、团购、网络促成交易都必须遵守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最近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毋庸置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互联网行业日趋成熟,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是网民素质的大幅攀升,互联网的信用肯定会健康快速发展。
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也都在主动寻求诚信和安全的举措和方案,比如网站备案、网站经营许可证、各种准入许可资质、实名制等,同时一些相关第三方认证应运而生。信用认证和评价可以提高网站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督促网站诚信经营,也有助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市场优胜劣汰。互联网信用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还需要不断强化诚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信用涉及道德层面。网站服务提供者兑现服务承诺,诚信经营;网络用户诚信守法,对自己言论负责。信用可以被记录,并且和时间有关系。比如某网上商城退换货很方便,质量有保证,买过的人会更加信任,同时也会推荐给朋友,形成信用的口碑。互联网信用档案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信用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体系构建原理、技术及标准等系列问题也有专门的学者在研究。
互联网信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的网站与用户都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都受法律和契约的约束。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即广大网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一般为各类网站的经营主体。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行为,是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互联网的信用和互联网安全紧密相关。木马病毒、黑客和钓鱼网站是危害互联网信用的元凶。用户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网站经营者有责任对其资料进行妥善安全保管。但由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原因造成失窃或泄露,进而演变成安全事件,造成极坏的后果,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如前一段时期,网上叫卖“某某网上商城全部用户资料”、“北京车主资料”和“邮件数据库”等违法行为。
可喜的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信用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不管是B2B、C2C、B2C还是其他形式。尤其是B2C迅猛发展,因企业经营比个人开店有更多保障,比如京东、卓越、当当、麦考林、携程、艺龙等都提升了网购的诚信度。阿里巴巴、慧聪、淘宝、拍拍等也都主动大力完善信用体系,整体电子商务信用水平显著提升。另外,不得不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担保工具,比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易宝支付等,这些创新的支付信用工具,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量”和“质”,从根本上促进了诚信交易。
互联网作为行业经济,其信用必然具备经济信用的特质。信用的经济学定义主要是借贷和延期支付,符合这个定义的可能是互联网的电子商务和支付、网络借贷。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是预付款和货到付款,将来可能会实现延期支付。电子商务的信用是互联网信用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网购、团购、网络促成交易都必须遵守2011年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和商务部最近发布《第三方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服务规范》。
毋庸置疑,随着相关法律法规陆续出台,互联网行业日趋成熟,整个社会经济文化甚至是网民素质的大幅攀升,互联网的信用肯定会健康快速发展。
各相关部门、行业协会、互联网企业也都在主动寻求诚信和安全的举措和方案,比如网站备案、网站经营许可证、各种准入许可资质、实名制等,同时一些相关第三方认证应运而生。信用认证和评价可以提高网站经营主体的信用意识,督促网站诚信经营,也有助于行业监管部门实行信用分类监管,引导市场优胜劣汰。互联网信用管理是一个全新的课题,第三方信用评级机构还需要不断强化诚信职业道德、提高自身权威性和公信力、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互联网信用涉及道德层面。网站服务提供者兑现服务承诺,诚信经营;网络用户诚信守法,对自己言论负责。信用可以被记录,并且和时间有关系。比如某网上商城退换货很方便,质量有保证,买过的人会更加信任,同时也会推荐给朋友,形成信用的口碑。互联网信用档案是信用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互联网信用档案管理是一个系统工程,包括体系构建原理、技术及标准等系列问题也有专门的学者在研究。
互联网信用从法律角度来看,所有的网站与用户都存在契约关系,所以都受法律和契约的约束。网络侵权行为包括侵害名誉权、隐私权、肖像权、著作权等。《侵权责任法》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只要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网络用户可以是自然人即广大网民,也可以是法人,而网络服务提供者则一般为各类网站的经营主体。人肉搜索,实质上就是通过各种网络途径收集和公布某个人的隐私信息的行为,是一个网络侵权行为的典型案例。
互联网的信用和互联网安全紧密相关。木马病毒、黑客和钓鱼网站是危害互联网信用的元凶。用户基于对网站的信任,在网站进行注册,并提交个人隐私和敏感信息,网站经营者有责任对其资料进行妥善安全保管。但由于网络和信息安全技术和管理原因造成失窃或泄露,进而演变成安全事件,造成极坏的后果,此类事件时有发生。如前一段时期,网上叫卖“某某网上商城全部用户资料”、“北京车主资料”和“邮件数据库”等违法行为。
可喜的是,目前电子商务的信用取得了较大的进步,不管是B2B、C2C、B2C还是其他形式。尤其是B2C迅猛发展,因企业经营比个人开店有更多保障,比如京东、卓越、当当、麦考林、携程、艺龙等都提升了网购的诚信度。阿里巴巴、慧聪、淘宝、拍拍等也都主动大力完善信用体系,整体电子商务信用水平显著提升。另外,不得不说的是第三方支付担保工具,比如支付宝、财付通、银联支付、易宝支付等,这些创新的支付信用工具,极大地提升了电子商务发展的“量”和“质”,从根本上促进了诚信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