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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法律监督的可操作性条款十分不完备,程序上缺少对于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间的衔接及诉讼力量的整合,这些问题给检察机关行使监督权增添了许多困难,因此必须建立或修改相应的检察监督制度以改变目前现状,也应在一定程度上巾新审视和判断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相关职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