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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通篇贯穿了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和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系列讲话精神,具有里程碑意义。全会以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为主题,提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并对依法治国方略实施的具体步骤做了全面部署和顶层设计,表明我国的法治建设已经进入新的历史阶段。全会强调了五大体系建设即形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以及完善的党内监督体系,全会要求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以保证法治中国建设目标的实现。这为我们党和国家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战略指明了前进方向。在新的形势下要真正实现依法治国的方略和目标,就必须明确依法行政是依法治国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就必须要求我们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切实做到依法行政。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进程、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顾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有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相对较高。政府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是必然现象,其官员懂得国家的治理要以法律的有效运转来进行,所以他们在例行公事时严格依法办事,而人们也习惯于依法办事,有了问题不是找领导解决,更不是靠其他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而是诉诸法律去解决,人们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也要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走上法治轨道。当然我们不能照搬,毕竟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国情实际与资本主义国情有本质区别,我们要结合本国实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我国目前阶段,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化严格执法则成为比立法更为迫切艰巨的任务。然而要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遵守和贯彻,关键在依法行政。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多需要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所以依法治国关键是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这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二)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从建国之初我国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在“五四宪法”中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到1956年党的八大上又明确提出健全法制,在此过程中又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制度,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然而八大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局面并没有真正改变。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仍自觉不自觉地以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对法制建设越发重视不够,甚至几乎陷于停滞,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个人威望至上,在“文革”中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巨大损失和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的执政方式由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我国的法制建设才真正步入正常轨道,进入崭新历史时期。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特别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中,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成效显著,法律体系日臻完备。值此之际,行政机关可谓重任在肩,能否执行好法律,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不可否认,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依法行政得到贯彻落实,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造成后果相当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传统的首长制,按个人意志办事的工作作风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依法行政。
(三)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由法律而不是由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调整的经济,即法治经济,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公平竞争等特点无不要求执法主体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在这里,“人治”被摒弃,法治的光辉普照。纵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不是高度法治化的国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繁荣,这就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秩序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权利主要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来维护,这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有本质区别。从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至今已有许多年,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行使职权的状况,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更不适应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法治社会要建立、经济要发展、要与国际接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局面要彻底改变,就要真正依靠法律,依靠政府的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思路
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也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利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而且也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重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行政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依法行政还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必须确实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要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让他们真正懂得,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大于法,因为党是通过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物的领导,这样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又可以在依法行政中维护党的权威,实现党的领导。
(二)领导干部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领导方式。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受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施政过程中他们重人情轻法律,颠倒部门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这种做法和思想认识与依法行政水火不相容,且危害极大。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均发挥着独特作用,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重政策轻法律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将部门法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置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做法更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大障碍。因此,依法治国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尽快转变人治传统观念和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以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权利,把领导行为纳入法治轨道,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滥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消除执法过程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切实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越来越大,由于缺乏科学的用人机制,执法人员中存在着少数不适应依法行政的人员。有的不是依法运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是谋取私利;有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法规,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一是采取招聘、竞争上岗、淘汰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优胜劣汰;二是加强培训,督促、鼓励执法人员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尤其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精通,系统掌握。
与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因为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思想道德素质有关,受其制约。一个思想道德素质低下的执法者不会是严格执法,公正廉明,取信于民,而会是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甚至以权谋私,失信于民。应当说,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还较低,甚至缺乏起码的道德,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当把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到以德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按照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通过道德评价,包括外界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内心信念,开展自律等一系列措施,提高整个行政执法队伍道德水平,以尽快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需要。
(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证。司法公正将终结践踏法制,蔑视人权的时代,最终将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如果司法部门不讲公正,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应到看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公正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吃拿卡要等现象还存在,尤其是人情风的滋长,官官相护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少数司法人员以感情代替法律,依情办事,搞权钱交易。这种不正之风极大地妨碍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官相护更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严重障碍,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尊严。
公平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平公开的执法和严格而又不能逾越的法律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而公开审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公开就有产生腐败的可能。只要司法程序公开,司法腐败就很难藏身,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五)加强民主监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监督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国家监督体系中除了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外,还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大众传媒和人民大众的监督。在充分发挥各个监督部门的作用的同时,尤其要着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有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疏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坚决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的行为。对于滥用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必须按国家赔偿法规予以赔偿。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保证他们依法行使权力。
一、依法行政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和关键环节
依法行政是现代法治国家的必由之路,是促进经济繁荣、社会稳定和推进法治进程、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目标的必然要求。
(一)依法行政是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关键。环顾欧美等发达国家,都有涉及到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相当完备的法律体系,而且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质也相对较高。政府以宪法和法律规定办事是必然现象,其官员懂得国家的治理要以法律的有效运转来进行,所以他们在例行公事时严格依法办事,而人们也习惯于依法办事,有了问题不是找领导解决,更不是靠其他不正当手段疏通关系,而是诉诸法律去解决,人们时时处处用法律规范自己的言行,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们要实现建立现代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也要借鉴西方法治建设的经验,使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走上法治轨道。当然我们不能照搬,毕竟我们社会主义中国国情实际与资本主义国情有本质区别,我们要结合本国实际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在我国目前阶段,以宪法为核心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经形成,强化严格执法则成为比立法更为迫切艰巨的任务。然而要树立法律权威,使法律能够在国家和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得到切实遵守和贯彻,关键在依法行政。因为国家颁布的法律法规,大多需要行政机关执行。行政机关的施政行为与公民息息相关,直接为公民所感受。因而行政机关能否依法办事对公民的榜样作用也最强。所以依法治国关键是行政机关能否依法行政,这对我们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将产生直接而重大的影响。
(二)依法行政是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法制建设走过了一条曲折的发展道路。从建国之初我国就提出建立社会主义法制,在“五四宪法”中明确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到1956年党的八大上又明确提出健全法制,在此过程中又制定了许多法律法规制度,法制建设开始步入正常发展轨道。然而八大后由于众所周知的原因,依靠政策治理国家的局面并没有真正改变。在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上,仍自觉不自觉地以政策代替法律,以行政命令代替法律,对法制建设越发重视不够,甚至几乎陷于停滞,导致法律虚无主义盛行,个人威望至上,在“文革”中更是达到了登峰造极的地步,给我国社会主义事业造成巨大损失和挫折。
十一届三中全会后,我党的执政方式由依靠政策向依靠法律转变,我国的法制建设才真正步入正常轨道,进入崭新历史时期。邓小平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多次强调要坚定不移地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法制。特别是提出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在法制建设的实际工作中,从立法、执法、司法到法律监督各个环节都取得了明显效果。特别是党的十五大提出建设法治国家以来,我国的法制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成效显著,法律体系日臻完备。值此之际,行政机关可谓重任在肩,能否执行好法律,做到依法行政,直接关系到法制建设的成败。不可否认,自2004年国务院颁布《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以来,依法行政得到贯彻落实,在推进依法治国进程中发挥了重要作用。但近年来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过程中依然存在诸多问题,有法不依、执法不严的现象时有发生,有的造成后果相当严重,损坏了党和政府在人民心目中的形象,传统的首长制,按个人意志办事的工作作风还没有从根本上改变。要解决这些问题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要求依法行政。
(三)依法行政是建立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促进经济繁荣的必由之路。法治国家依法行政与市场经济及其发展有着内在的必然联系。市场经济本质上是由法律而不是由行政权力来规范和调整的经济,即法治经济,它是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组成部分。市场经济的公开化、规范化、法制化、公平竞争等特点无不要求执法主体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在这里,“人治”被摒弃,法治的光辉普照。纵观世界经济发达国家无一不是高度法治化的国家。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建立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繁荣,这就必须依靠完善的法律秩序来保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权利主要靠法律而不是靠行政命令来维护,这和计划经济条件下有本质区别。从我国提出建立市场经济至今已有许多年,但实际工作中仍然存在着行政命令代替法律行使职权的状况,这不符合法治社会的要求,也不利于经济的发展,同时更不适应我国已加入世贸组织融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新形势新要求。因此法治社会要建立、经济要发展、要与国际接轨,“以权代法”、“以言代法”的局面要彻底改变,就要真正依靠法律,依靠政府的依法行政。
二、依法行政的基本思路
要实现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目标,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在依法行政的过程中必须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必须坚持党的领导。这是依法行政的根本保证,也是由党的执政地位决定的。我国是人民当家做主的国家,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依法治国、依法行政是为了更好的体现人民意志,实现人民利益。作为执政党的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同时是中国人民和中华民族的先锋队”,是全国各族人民根本利益的忠实代表。党不仅领导人民制定宪法法律,而且也肩负着领导全国人民依法治理国家的重任。只有坚持党的领导才能保证依法行政沿着正确的方向前进。 在坚持党的领导的同时,依法行政还必须改善党的领导。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同时党必须确实做到在宪法和法律的范围内活动,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禁止任何人、任何组织享有宪法和法律之外的特权。要让党的各级领导干部深刻认识到,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法律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保证宪法法律实施就是保证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实现。各级领导干部要对法律怀有敬畏之心,牢记法律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带头遵守法律,带头依法办事,不得违法行使权力,更不能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让他们真正懂得,执政党的领导权不能大于法,因为党是通过把自己的路线方针政策变成国家意志的办法,来实现对国家事物的领导,这样即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又可以在依法行政中维护党的权威,实现党的领导。
(二)领导干部要转变传统观念、改变领导方式。这是依法行政的基本前提。受我国几千年人治传统思想的影响,一些行政机关领导及其工作人员法律意识不强,法制观念淡薄,施政过程中他们重人情轻法律,颠倒部门文件与法律法规的关系,这种做法和思想认识与依法行政水火不相容,且危害极大。依法治国重在依法治官、依法治权。治权的重点又在于治行政权力,确保依法行政。法与政策作为两种社会规范均发挥着独特作用,法律以政策为指导,政策依靠法律贯彻实施,重政策轻法律具有极大的负面影响,特别是将部门法及地方政府的有关文件置于国家法律法规之上的做法更具有极大的危害性,是实施依法治国的重大障碍。因此,依法治国就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尽快转变人治传统观念和受人情关系的影响,以法律自觉规范自己的权利,把领导行为纳入法治轨道,防止人民赋予的权力滥用,要从根本上解决有法不依的问题,消除执法过程中的消极腐败现象,切实保证行政主体依法行政。
(三)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思想道德素质。这是依法行政的内在要求。改革开放以来,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加强,行政执法队伍越来越大,由于缺乏科学的用人机制,执法人员中存在着少数不适应依法行政的人员。有的不是依法运用手中的权力维护人民的利益,而是谋取私利;有的缺乏必要的法律知识和业务能力,不能很好地实施法律法规,影响了依法行政的效果。要从根本上解决上述问题,一是采取招聘、竞争上岗、淘汰等一系列措施,进行优胜劣汰;二是加强培训,督促、鼓励执法人员自觉主动学习法律知识,尤其对本部门、本行业、本系统的法律知识更要精通,系统掌握。
与此同时,还要提高行政人员的思想道德素质。因为他们执法水平的高低在很大程度上与其思想道德素质有关,受其制约。一个思想道德素质低下的执法者不会是严格执法,公正廉明,取信于民,而会是不负责任,办事拖拉,甚至以权谋私,失信于民。应当说,有少数行政执法人员,道德素质还较低,甚至缺乏起码的道德,行政执法队伍的整体道德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我们应当把提高行政人员的道德素质提高到以德治国的战略高度来认识,按照中央关于《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的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人员的思想道德修养。通过道德评价,包括外界社会舆论监督,增强内心信念,开展自律等一系列措施,提高整个行政执法队伍道德水平,以尽快适应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需要。
(四)做到司法公正,这是依法行政的法律保障。司法公正是实现依法治国,建立法治国家的重要环节,也是依法行政的司法保证。司法公正将终结践踏法制,蔑视人权的时代,最终将创造一个正义至上,人权不可侵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社会。如果司法部门不讲公正,依法行政就是一句空话。应到看到,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的不公正现象,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吃拿卡要等现象还存在,尤其是人情风的滋长,官官相护和地方保护主义的泛滥最为突出。少数司法人员以感情代替法律,依情办事,搞权钱交易。这种不正之风极大地妨碍着社会主义法律实施,特别是司法审判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和官官相护更是依法治国和依法行政的严重障碍,极大损害了法律权威和尊严。
公平公开是司法公正的前提。公平公开的执法和严格而又不能逾越的法律程序,是保证司法公正的基本前提,而公开审理是司法公正的重要环节。不公开就有产生腐败的可能。只要司法程序公开,司法腐败就很难藏身,才能真正做到司法公正。
(五)加强民主监督,强化监督制约机制,是依法行政的有效保障。行政机关接受国家监督体系的全面监督乃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内容。而国家监督体系中除了权力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司法机关等国家机关的监督外,还包括执政党的监督、政协和民主党派的监督、社会团体的监督、大众传媒和人民大众的监督。在充分发挥各个监督部门的作用的同时,尤其要着重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所有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必须受到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舆论监督作用,疏通监督渠道,切实保障监督人的合法权益,坚决严厉打击报复陷害举报人的的行为。对于滥用行政权力造成损害的,必须经过法定程序予以纠正,必须按国家赔偿法规予以赔偿。特别要加强对各级领导干部的监督,防止他们滥用职权,保证他们依法行使权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