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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法成典已经在学界和实务界形成普遍共识和相应构型,而学界和实务界对一些部门行政法也有成典的主张,这使得行政法典总则既要对部门行政法作出回应,又要理顺与其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与部门行政法典之间是控权性与规管性、高端性与基础性、整体性与局部性、个别性与一般性的关系。行政法典总则优先成典是更为理性的选择,通过成典,能够构造行政法体系、统摄部门行政法、完善部门行政法的理念和原则、形成部门行政法的执法体系和理顺部门行政法的适用。部门行政法成典则是相对有限的,要受行政法典总则体系、称谓、行文表述和适用规则的限缩。为了使部门行政法成典与行政法典总则保持逻辑自洽,应当避免概念使用雷同、规制对象重合、内容构造交叉、规范表述重复和调控手段错位等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