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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依法治校的重要依据不仅包括国家的法律、法规,也包括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和内涵,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
关键词:依法治校;章程建设;逻辑必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166-02
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章程建设和依法治校的关系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治校就是按法律规定治理学校。此看法不无道理。按国家法律治理学校当然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涵,但依法治校的内涵还应包含依章程治校,甚至包括依学校一切合法的规章制度治理学校。因此,依法治校应该是依国家的法律、法规治校,依学校的章程和一切规章制度治校。湖北省各高校开展的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和内涵,章程建设的好坏关系到依法治校的顺利进行。
二、章程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高校章程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订立的规定学校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学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可以做这样一种理解:学校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自治性规则。作为自治性规范文件,当然表现出其所定规范的任意性,即自治性。而依法制定则又使得其规范具有了强制性,即法定性。章程的规范应该是强制性和任意性、法定性和自治性的统一。
章程的任意性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意识自治、权力自治理念和原则。章程任意性规范体现出当事人之间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意及约定。而这种合意和约定一旦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拘束力。因此,学校章程的制定对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对老师、学生,对管理者和员工,对学校的任何团体、个人,都是一件大事,一件非同小可的事。章程建设工作不仅事关依法治国,事关学校的发展,也事关每一个团体、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5月2日印发了《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鄂教政法〔2012〕2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和组织领导进行了部署。《方案》决定,湖北省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为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第二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为各高校章程起草阶段;第三阶段,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章程核准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一个重要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章程的强制性说明:章程的任意性、自治性、约定性、合意性不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约定只能在法律授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约定,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要搞好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除了具有民主意识、丰富的领导水平和管理经验等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极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章程建设既是对湖北省乃至全国各高校广大干部、职工的民主意识、管理水平的考验和提高,也是对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考验和提高。这也正是各高校安排广大干部和职工进行大量的法律学习的意义所在。
三、学校的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的必要条件
《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八章,六十九条。由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学校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组成。全面规制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任务、教育形式、办学自主权、民主管理、行政管理以及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等。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条是强制性规范,学校的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的必要条件。2012年1月1日起设立高等学校,没有章程,不予批准。过去设立高校没有章程的,应进行章程建设,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也就是说,至2013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章程的高等学校,视为高等学校的不合格。可见,湖北省各高校学院开展的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要求,是高等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2]由此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国伊始,就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十分重视,并且展开了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正轨,步入了快车道。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效、常态的社会运行机制,是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规制之下。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建设的法制化。当然也必然是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法制化。所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目前,湖北省各高校开展的高校章程制定工作,不是孤立的一所或几所高校的工作,而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高等教育中的推进和落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和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J].教学与研究,2010,(2):42-47.
[3]本书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5.
关键词:依法治校;章程建设;逻辑必然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43-0166-02
2012年1月1日正式施行的《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教育部31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规范了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原则、内容、程序以及章程的核准与监督执行机制,是高等学校开展章程建设、实施依法治校、促进科学发展的行动指南和实践纲领,对于建设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深化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章程建设和依法治校的关系
所谓无规矩不成方圆,依法治校就是按法律规定治理学校。此看法不无道理。按国家法律治理学校当然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涵,但依法治校的内涵还应包含依章程治校,甚至包括依学校一切合法的规章制度治理学校。因此,依法治校应该是依国家的法律、法规治校,依学校的章程和一切规章制度治校。湖北省各高校开展的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重要内容和内涵,章程建设的好坏关系到依法治校的顺利进行。
二、章程的任意性规范和强制性规范
高校章程是指“高等学校依法订立的规定学校组织及活动原则的文件,是学校活动的行为准则,也是确定权利义务的依据”。可以做这样一种理解:学校章程是依法制定的自治性规则。作为自治性规范文件,当然表现出其所定规范的任意性,即自治性。而依法制定则又使得其规范具有了强制性,即法定性。章程的规范应该是强制性和任意性、法定性和自治性的统一。
章程的任意性体现了现代法律制度中的意识自治、权力自治理念和原则。章程任意性规范体现出当事人之间对相互权利和义务的合意及约定。而这种合意和约定一旦形成,便具有了法律的约束力、拘束力。因此,学校章程的制定对学校的举办者、办学者,对老师、学生,对管理者和员工,对学校的任何团体、个人,都是一件大事,一件非同小可的事。章程建设工作不仅事关依法治国,事关学校的发展,也事关每一个团体、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因此,为了贯彻执行《暂行办法》,湖北省教育厅2012年5月2日印发了《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工作实施方案》[鄂教政法〔2012〕2号](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对湖北省高等学校章程制定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和组织领导进行了部署。《方案》决定,湖北省高校章程制定工作分为三个阶段进行:第一阶段,2012年5月30日前,为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第二阶段,2012年6月1日至2013年8月31日,为各高校章程起草阶段;第三阶段,2013年9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为章程核准阶段。其中,第一阶段为学习、宣传和制定工作方案阶段,一个重要的意义也正在于此。
章程的强制性说明:章程的任意性、自治性、约定性、合意性不是绝对的,只能是相对的,有条件的。约定只能在法律授权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范围和条件下约定,否则不具法律效力。因此,要搞好学校章程建设工作,除了具有民主意识、丰富的领导水平和管理经验等素养以外,还必须具备极高的法律意识和法律素养。章程建设既是对湖北省乃至全国各高校广大干部、职工的民主意识、管理水平的考验和提高,也是对广大干部和职工的法律意识、法律素养的考验和提高。这也正是各高校安排广大干部和职工进行大量的法律学习的意义所在。
三、学校的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的必要条件
《高等教育法》于1999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八章,六十九条。由总则、高等教育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高等学校的组织和活动、高等学校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高等学校的学生、高等学校投入和条件保障、附则组成。全面规制了立法目的、指导思想、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任务、教育形式、办学自主权、民主管理、行政管理以及高等教育的基本制度、高等学校的设立、组织和活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的权利义务、学生的权利义务、教育投入和条件保障等等。
《高等教育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设立高等学校的,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申办报告、可行性论证材料、章程、审批机关依照本法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本条是强制性规范,学校的章程是高等学校依法设立的必要条件。2012年1月1日起设立高等学校,没有章程,不予批准。过去设立高校没有章程的,应进行章程建设,在2013年12月31日前报有关部门核准备案。也就是说,至2013年12月31日以后没有章程的高等学校,视为高等学校的不合格。可见,湖北省各高校学院开展的章程建设,是依法治校的要求,是高等教育法的强制性规定。
四、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
新中国成立后,毛泽东同志亲自领导并参加了新中国第一部宪法的起草工作。在制定宪法过程中,毛泽东指出:“一个团体要有一个章程,一个国家也要有一个章程,宪法就是一个总章程,是根本大法。[1]”1956年,党的八大提出:“由于社会主义革命已经基本上完成,国家的主要任务已经由解放生产力变为保护和发展生产力,我们必须进一步加强人民民主的法制,巩固社会主义建设的秩序。国家必须根据需要,逐步地系统地制定完备的法律。一切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使人民的民主权利充分地受到国家的保护。”[2]由此可以看出,以毛泽东为首的中国共产党人在建国伊始,就对社会主义民主和法制的建设十分重视,并且展开了实践和理论上的探索。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邓小平针对改革开放出现的新情况,十分强调和重视法制建设。他指出:“要继续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这是三中全会以来中央坚定不移的基本方针,今后也决不允许有任何动摇。我们的民主制度还有不完善的地方,要制定一系列的法律、法令和条例,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党的十五大报告第一次深刻地阐述了依法治国的含义,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1999年3月,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明确写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依法治国”这一治国方略正式以国家根本大法的形式确定下来。自此,我国社会主义的法制建设进入了正轨,步入了快车道。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证;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扩大对外开放的客观需要;依法治国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保障[3]。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是一个长效、常态的社会运行机制,是把整个社会的方方面面纳入法制的规制之下。它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法制化,是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文化建设的法制化。当然也必然是教育包括高等教育的法制化。所以,依法治校是依法治国的逻辑必然。目前,湖北省各高校开展的高校章程制定工作,不是孤立的一所或几所高校的工作,而是依法治国方略在高等教育中的推进和落实,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系统工程中的一个子系统和重要一环。
参考文献:
[1]毛泽东文集(第6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9:84.
[2]中华人民共和国法规汇编[J].教学与研究,2010,(2):42-47.
[3]本书编写组.毛泽东思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概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