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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授予博士学位前要求博士生发表一定数量与刊物级别的资格论文,存在合法性、合理性与可行性问题。我国国家学位制度的选择、传统特别权力关系的突破以及基本权利冲突下对公民受教育权的偏重确立了大学自治的有限性,削弱了大学制定学位授予标准的合法性,要求发表资格论文的规定没有现行法律的明确依据;发表资格论文的难易程度与教育质量不成正比以及不公正的学术评价机制又致使其合理性缺乏;博士生论文发表数量要求与期刊承载量之间的巨大矛盾、学术论文刊发难的现实情况以及延期毕业现象的泛滥,导致发表资格论文要求的可行性较低。因而当前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