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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中,创造性的地位已由早期的枢纽演变为现在的原理。与之相应,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也日益具体化以回应实践的可操作性需求。在这一过程中,表述各异的授权条件见证了外观设计法律制度对创造性的遗忘,但限制专有权利以保卫知识公有领域的社会需求又将促成创造性的回归。因而,我国外观设计法律的修改不应忽略创造性要求在具体授权条件中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