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我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司法审查制度补强,经由行政诉讼法而进行。行政诉讼法的修改补强了规范性文件司法审查流程,但需要关注其与行政复议审查及备案审查的契合;同时,也需要注重法院的司法审查能力和责任意识的强化。在未来确立该领域司法审查发展趋势时,要注重从制度本身的发展方向与定位上进行近景分析,也要从诉讼类型、司法组织以及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之间的关系上进行统括整合,以期该种制度模式的远期改造可以持续地契合国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