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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城市房地产事业的发展,不动产房屋的流通越来越快捷和普遍,在地产转移的过程中,不免会有地产是否受制于某个先前约定的问题出现。但是在我国的财产权益立法中,尚未勘定的《物权法(草案)》也只是在地役权方面作出了推动,对于个人之间完全凭喜好和兴趣在不动产之间签订协议的效力流转问题还未有顾及。本着法学理念应先进于时代的信念,我国立法应借鉴美国财产法中已趋成熟的“约定随土地转移制度”,冀望在房产流转目趋自由的将来,中国民众在为其房产加上各种个性化的附随条件时,也能有章可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