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采购的开放与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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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我国加入WTO下的政府采购协议在即,但现有的政府采购制度还不能满足我国政府采购实践活动的要求。主要表现为开放市场中无法保护国内企业、采购单位设置不成体系、采购法律体系不完善等。本文试图通过已有的中外制度对比与研究,提出政府采购改革方案。
  关键词:政府采购 开放 保护 改革
  中图分类号:F810文献标识码:A
  
  政府采购,又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和政府借款购买工程货物或服务的行为。我国自1995年以来开始在上海市实行政府采购试点以来,政府采购体系推广迅速,到2000年已在全国范围内实行。政府采购资金也从1998年的31亿元扩大到2009年的突破7000亿元,平均每年增长157%。与此同时,我国政府采购范围也从最开始的单纯货物采购扩大到现在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政府采购协议(GPA)是由世界贸易组织创建,旨在促进政府采购市场自由贸易的一个多边协议,协议成员国可以互相自由进入政府采购市场,而非协议成员国的企业则只能按照原有政策,受到不平等或歧视对待。政府采购协议试图针对政府采购的法律,规章,程序和实践,构建一个有效的多边合作框架,从而促进政府采购贸易地自由流通和发展,并希冀改善政府采购的全球贸易框架。加入政府采购协议,这既是我国入世时的承诺,也是我国政府为扩大政府采购市场,有效使用公共资金,增加社会福利所必须经历的一步。
  本文试图通过中国与GPA成员国政府采购制度现状对比,指出中国政府采购制度仍存在的不足之处,并提出改革方案。
  一、我国与GPA成员国之间的差距
  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建立才10余年,而GPA成员国提出政府采购这一概念已有70多年了,我国现有制度与其它国家的差距还是很明显的,这主要表现在:
  (一)开放市场中无法保护国内企业。
  自政府采购形成以来,它一直是国家保护国内企业如幼稚产业和中小企业的有力措施。所谓幼稚产业,是指处于发展初期,基础和竞争力薄弱但经过适度保护能够发展成为具有潜在比较优势的新兴产业。虽然在短期中来看,国家会因为购买国内幼稚产业产品会遭受价格损失或购买了较次的产品,但就长期而言,政府扶持可以保护国内产业发展进而促进经济增长,增加就业量,对一国经济而言,总体是利大于弊。而中小企业,是一国经济中最具活力和创新力的部分,政府鼓励和保护中小企业发展,有利于经济增长。
  国家一般通过购买国货,促进国内企业发展。如美国“小企业法”规定,政府在各种采购中给予中小企业的份额不得小于23%。10万美元以下的政府采购合同要优先考虑中小企业,并给予价格优惠扶持,中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6%以下,小型企业价格优惠幅度在12%以下。而实际上,美国90%的政府采购合同都是由本国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实施的。1987年,美国企业收入的25%都来自于政府。到上世纪90年代初,这些企业的存活率为80%,比全美平均水平高出20%。政府采购极大地促进了企业的发展和创新。
  但在我国,保护幼稚产业和中小企业或购买国货却缺少具体的政策指导。我国政府采购立法较晚,2002年才推出基本法《政府采购法》,在第九条中规定:政府采购应当有助于实现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政策目标,包括保护环境,扶持不发达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等。这一条例虽明确了政府采购保护本国企业的原则。但却无其它相对应的具体可遵循操作的法律法规实施政府采购保护,致使地方政府实行保护政策无法可依。对于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虽然列出了中小企业的评价标准,但现在只有税收优惠给予扶持,并没有在政府采购相关立法上确定优惠程度。又如有些地方政府还以采购了多少外国商品为荣,而这实际上是政府的政策导向没有有效表达出来,关于购买国货的政策导向不够。
  (二)部门设置不规范。
  我国政府采购活动最初是在上海试点,然后在取得较好的经济效益后扩大到全国范围内实行。由于这一创新活动是自下而上进行的,缺乏相关部门的指导,导致各地政府采购办公室的设置办法不同。如有的直接隶属于当地人民政府,有的隶属国资委等。而《政府采购法》第十六条中也只规定了:集中采购机构是非营利事业法人,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宜。还是无法确定采购机构设置的最终归属。这样自行成长的最终结果是,一方面由于各地的政府集中采购机构由于所在部门不同,身兼职能不同,管理方法不一致,政府采购单位间的制度障碍较大,无法形成有效联系,更无法形成上下秩序对应的网络,国家的各种政府采购政策都是靠部门自身自己领会发挥,不能在全国形成统一一致的政府采购体系 ;另一方面,由于各地政府采购机构设置不同,这更增加了采购的预算,审计,监督管理的难度,导致政府采购带有主观随意性。
  相比较而言,GPA的各个成员国都有建立有效地集中采购组织体制。国家的一切物资服务工程的购买都由集中采购机构进行。如法国的公共购买团体委员会、加拿大的采购中心、韩国的国家供应局、菲律宾的供应协调局等。这些机构由中央部门统一带头,负责地方和中央政府的物资采购。这样,就可以利用政府采购网络形成规模效应,从而进一步减少成本。
  (三)采购配套的法律体系不健全。
  与政府采购活动相配套的法律法规不够完善。这主要表现在一下几个方面:(1)采购活动没有实施细则;(2)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没有具体准则;(3)没有评价考核机制。
  《政府采购法》作为我国政府采购的基本法律,规划了我国政府采购的涵盖范围,对我国政府采购工作的原则,基本方法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政府采购法》是基础法律,它只搭起了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框架,指明了我国政府采购的原则,表达了立法的精神。而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和实施细则等,我国法律尚无明确规定。这就导致各个地方政府在政府采购实践活动中,只能依照自身情况,发布各种规章条例来指导具体实践操作,这些规章在某一特定地点、时间、环节能够发生作用,但是这些规定缺少逻辑连贯性,统一性,科学性,只能在一段时间或一个地点发生作用,而不是放之四海而皆准,导致各地政策不统一,有时还相互矛盾。我国还没有建立一个完整的,有效的,相互对应的的采购实施细则。
  其次,采购法虽然赋予了财政部门监督管理政府采购的权力,但缺乏监督的实质性内容和具体操作章程,对各级财政部门如何实行监督管理活动没有具体有效地解释。因此财政部门很难实行好自己的职能。
  然后,我国现有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并没有对政府采购绩效评估作出统一的规划和指导,政府采购工作实践中缺乏操作性强的政府采购内部控制评价工具,导致采购单位注重采购过程和形式,而轻视采购的预算控制和采购规划。一般都是采购单位要什么就买什么,采购部门没有必要的科学标准或是成本分析控制政府采购。如政府超标准配置办公设施,虽说相比市场价可能会节省很多资金,但整体而言造成了许多浪费。政府的很多豪华办公楼也就是在这样缺乏控制的基础上才发展起来的。像这样,由于缺乏相对应的科学的标准,导致无法对政府采购进行实际控制,甚至使政府采购流于形式。
  二、关于政府采购改革的设想
  就目前而言,我国已于2007年12月28日向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提交了加入GPA的申请和初步出价清单,正式启动了加入GPA谈判,并将于2010年就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提交新的谈判。而即便在这之前,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已向外开放了。如使用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采购必须按照国际规则,实行国际竞争招标。可以说,我国政府采购市场的扩大开放,是一个必然的趋势。我國必须充分抓紧在进入政府采购协议之前的几年,针对以上弊病,做出如下改革:
  (一)制定適宜的购买国货政策。
  在采购国货政策方面,我国现在可以说是才刚刚起步。而现实局势又是十分严峻,一方面国内保护政策尚未制定,国外企业纷纷抢占市场份额的场面,一方面我国又要加入GPA,届时必将面临更激烈的市场竞争。制定采购国货政策,可以说是刻不容缓。值得注意的是,2010年1月11日由国务院提出的政府采购实施条例意见稿中,将《政府采购法》的第十条:“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中“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定义为“符合采购文件要求的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最低报价高于非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最低报价百分之二十以上的情形”,这实际上就是给了本国货物20%的中标价格优惠。这表明了我国政府现在也察觉到了国内购买国货政策不足的劣势,正在进行改革。但是改革的幅度还不够大,不够明显,也不能适应即将要加入GPA的要求。
  (二)整顿政府采购部门。
  建议整顿现有体系,进行自上而下的改革,建立适当集中的公共采购制度,克服各地采购部门设置不规范造成的弊端。可以借鉴国际惯例,在各级地方政府设置政府采购局,其主要职责是发布地方政府采购信息,执行政府采购事务等。然后在中央政府设立政府采购委员会,负责中央政府采购活动,研究政府采购政策法规,进行采购统计分析与评估,组织培训政府采购官员,受理政府采购申诉,并负责政府采购外交活动等。通过国家采购委员会将各省市地区的政府采购机构联系起来,形成一个覆盖全国各省市地区的政府采购有机体系,利用规模经济优势,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的宏观调控能力。
  (三)在法律法规方面,尽快起草发布采购实施细则等。
  在法律法规方面,对照美国政府采购的4万多条法律,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可以说是才刚刚开始。但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国内实际,促进国内立法,完善政府采购法律体系建设。目前的当务之急是尽快制定与政府采购法配套的单行办法或具体规定,包括政府采购实践细则、政府采购管理条例等。在法治化的基础上指导政府采购相关的具体实践,促进政府采购朝法制化方向良好发展。
  其次,在绩效评估方面,可以向美国学习,综合考虑政府采购的社会经济效益,建立以结果为核心导向,以公共服务质量、公众满意度、公共责任和公平等为绩效评估核心价值取向的绩效评估系统。具体设想为:由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制定科学的绩效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环节设立具体标准;要求采购单位在采购完成后就每一采购或重大采购编制报告,由大学和研究机构的专家进行研究分析,分析报告可通过媒体及时公布,接受大众的监督和评判;每年由政府采购主管机构对采购单位绩效进行比较评估,促进采购单位良性发展。
  (四)促进政府采购改革和预算管理改革同步进行。
  我们要明确政府采购改革不是单一行动的,它是我国预算支出管理改革的一部分,所以同时还要将政府采购改革同国库集中支付、部门预算和收支两条线这些改革内容联系起来。要通过部门预算改革严格把握部门收支,通过条线国库集中支付控制收支两,然后通过政府采购控制政府支出。如果没有部门预算,政府采购资金就只能进行粗放管理,无法进行监控,根本达不到有效使用资金的目的;如果没有国库集中支付,把资金直接拨到采购人的账户里,那么就无法对政府采购进行有效监督;而收支两条线实际上也就是严格将政府收支情况纳入预算管理。政府采购改革作为预算支出改革的一部分,是和其它改革紧密联系起来的,只有在其它各项改革都发展起来的基础上,政府采购改革才能顺利进行。
  我国的政府采购实践到现在才过了12年,其中难免有不足之处。对于开放,我们应该抱着谨慎的态度,学习研究和借鉴国外的经验,逐步改进,走出自己的发展道路,循序渐进的将我国的政府采购事业提升一个台阶。同时,对于我国的优势企业,我们也应该努力为他们创造机会,帮助他们早日走上国际化的大舞台。
  (作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在读本科生)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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