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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是恩格斯的一部重要著作,它重点阐述了从血缘家庭到专偶制婚姻家庭演变的过程及其规律。我國正处于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对于现在面临的一些凸显问题,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的角度,剖析恩格斯一夫一妻制家庭结构的起源和其进步意义,以史为鉴,对建立正确的婚恋观,完善婚姻制度,推动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一定的意义。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婚恋观;和谐家庭
作者简介:吴芍炎(1993-),女,汉,山西运城人,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5--02
一、恩格斯的“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及实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述了家庭婚姻结构的演变,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
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此时是恩格斯嗤之以鼻的杂乱的性爱关系,血缘家庭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但兄弟姊妹仍然共同互为夫妻;普那路亚家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其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
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畜牧业迅速发展,私有制产生。对偶家庭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后来,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但婚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且双方都有重婚自由。
文明时代的专偶制。此时的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结为夫妻,婚姻关系比对偶家庭要坚固得多,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
(二)家庭结构演变过程中男女地位的变化
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家庭结构随之发生变化,伴随着不同的婚制,女性的地位慢慢地发生了变化。
在群婚制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男女拥有自然平等的分工,且由于子女的父亲无法确定,只能确认母系,子女以母亲为纽带进行日常的生活,因此确定了女性的地位,群婚制中女性的地位是崇高的。在对偶婚制中,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选择自由,此时子女仍以母系为纽带,此时女性是自由的,地位是受人尊敬的。在专偶婚制中,家庭关系超越了亲属关系,生产的发展使得男性显得越来越重要,加之女性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且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女性慢慢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这就导致了女性地位的急剧下降。
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家庭结构
(一)社会主义制度为“一夫一妻制”提供的条件
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初的1950年,我国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这就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二)我国目前家庭婚姻所面临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方面都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又面临着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我国的家庭领域,凸显出了种种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包二奶”、“出轨”、“打小三”、“家庭暴力”等这类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离婚率居高不下,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专门窥探明星隐私的个人团体,将明星出轨等事件频频曝光,明星出轨更是隔三岔五就荣登网络热搜榜榜首,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除此之外,全国各地也时常出现“原配当街打小三”、“十几岁少女厕所生子”、“丈夫家暴引发血案”诸如此类的社会新闻。对此,很多网络公众号甚至在没有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及健康性时就跟风转发,并配以一些“引人注目”夸大其实不负责任的标题,将事件进一步扩大;网民们纷纷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这其中不乏一些混淆听众污染网络环境的“键盘侠”,在虚拟的网络上传播不健康的价值观,误导大众。
由此可见,不健康的婚恋观,不健康的婚姻,经过发酵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且负面的。我国转型时期的家庭婚姻问题急需正确的引导。
三、培育健康的婚恋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的路径选择
(一)性爱教育的普及与健康婚恋观的确立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中,性教育一直是欠缺的,大部分家庭、学校,在涉及性教育时,大都是逃避的状态。父母老师甚至觉得进行性教育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认为孩子到了一定年纪自己就懂了。然而,尤其是现在的孩子大都早熟,在对爱情婚姻朦胧不清时,好奇心会驱使他们在完全不懂的情况下,贸然的尝试恋爱、甚至是性生活,由此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结构婚制的演变中,性爱与婚姻基本是分割开的,恩格斯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这就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合理性与进步之处所在。所以,性爱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性教育应该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渗透在家庭学校中,在这两个重要环境中,父母老师应该承担起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让孩子在幼年时建立对性、对异性的正确认识;在情窦初开时,建立对爱情和性爱正确健康的认识和感受;在婚姻中,建立正确的对家庭、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从小建立起健康的恋爱观和婚姻观。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每一个人出生以后面临的第一个集体,家庭环境如何,氛围是否融洽,看似是父母的事情,但其实它会像一颗种子一样,种在孩子的心里,慢慢地生根发芽,直至孩子长成父母的影子。 父母有责任为孩子营造健康的家庭环境,只有在健康的家庭氛围中,才能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心理,让孩子以一种健康向上的状态成长,同时,父母友好健康的相处方式也会为孩子提供最直接的教科书,为他以后的人生提供正确的范本。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父母由于某些原因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婚姻时,家庭的解体并不代表亲属关系的解体,任何一方都不能放弃自己是孩子父母的身份和责任,且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身份和责任,离异父母应该以健康的方式相处,让孩子在不缺少父爱母爱的同时明白,婚姻失败的另一个侧面,也是对父母双方、对孩子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对于父母离异之后新组的家庭,作为法律监护人的新的父(母)亲应该要承担起父(母)亲的身份和责任,特别注意关心和引导孩子的心理。在生理心理各方面的恰当引导关注,才能减少孩子由于父母婚姻失败所带来的心灵伤害,避免由于家庭温暖的缺失而造成的未成年人或者有家庭伤害阴影的成年人的扭曲甚至是极端行为,减少因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健康发展。
(三)加强道德輿论引导并提倡保障妇女的权益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这就在根本上否定了“婚外情”、“包二奶”、“一夜情”等现象。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必须有良好的舆论氛围。面对严重不符合道德不忠于爱情和家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监督和谴责,只有以积极的道德舆论引导,才能推进家庭婚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有些问题仍然根深蒂固。家庭生产活动是属于社会生产一个不可缺少且重要的部分,家庭活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将之完全覆盖在女性的身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要走进社会的各个方面,实现自我的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突破就业中对女性的一些不合理限制;同时,经济基础并不意味着金钱的多少,而是彰显着女性在家庭生产活动以外的价值以及女性对家庭和男性拥有着同等的付出。另外,由于男女身体结构的差异,在处理矛盾问题时,男性有时会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对女性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家暴行为现在不仅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在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49.
关键词:一夫一妻制;婚恋观;和谐家庭
作者简介:吴芍炎(1993-),女,汉,山西运城人,云南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读研究生,研究方向:思想政治教育。
[中图分类号]:D66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2139(2017)-15--02
一、恩格斯的“一夫一妻制”
(一)“一夫一妻制”的起源及实质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阐述了家庭婚姻结构的演变,婚姻制度作为社会制度的一种,它是随着社会生产的发展而发展的。
蒙昧时代的群婚制。当时的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此时是恩格斯嗤之以鼻的杂乱的性爱关系,血缘家庭排除了父母与子女之间的两性关系,但兄弟姊妹仍然共同互为夫妻;普那路亚家庭进一步排除了兄弟和姊妹之间的两性关系,其主要特征是一定的家庭范围内相互的共夫和共妻。
野蛮时代的对偶婚制。畜牧业迅速发展,私有制产生。对偶家庭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而他对于这个女子来说也是她许多丈夫中的一个主夫。后来,一个男子和一个女子共同生活,但婚姻很容易由任何一方撕破,且双方都有重婚自由。
文明时代的专偶制。此时的生产力水平相对较高。一个男子与一个女子结为夫妻,婚姻关系比对偶家庭要坚固得多,不能由双方任意解除。
(二)家庭结构演变过程中男女地位的变化
从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我们可以很清晰地看到,由于社会生产的发展,家庭结构随之发生变化,伴随着不同的婚制,女性的地位慢慢地发生了变化。
在群婚制中,由于生产力水平极其低下,男女拥有自然平等的分工,且由于子女的父亲无法确定,只能确认母系,子女以母亲为纽带进行日常的生活,因此确定了女性的地位,群婚制中女性的地位是崇高的。在对偶婚制中,男女双方在婚姻中拥有绝对的选择自由,此时子女仍以母系为纽带,此时女性是自由的,地位是受人尊敬的。在专偶婚制中,家庭关系超越了亲属关系,生产的发展使得男性显得越来越重要,加之女性让渡出自己的一部分且是十分重要的权利,女性慢慢被排斥在社会生产之外,这就导致了女性地位的急剧下降。
二、我国社会主义条件下的家庭结构
(一)社会主义制度为“一夫一妻制”提供的条件
恩格斯指出,“结婚的充分自由,只有在消灭了资本主义生产和它所造成的财产关系,从而把今日对选择配偶还有巨大影响的一切附加的经济考虑消除以后,才能普遍实现。到那时,除了相互的爱慕以外,就再也不会有别的动机了。”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在建国之初的1950年,我国就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宣布废除旧的婚姻制度,实行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这就为婚姻自由一夫一妻制提供了坚实的制度保证。
(二)我国目前家庭婚姻所面临的现状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我国的各方面都处于高速发展的时期,同时又面临着社会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我国的家庭领域,凸显出了种种问题,值得我们关注和深思。
“包二奶”、“出轨”、“打小三”、“家庭暴力”等这类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离婚率居高不下,网络上甚至出现了专门窥探明星隐私的个人团体,将明星出轨等事件频频曝光,明星出轨更是隔三岔五就荣登网络热搜榜榜首,成为人们茶余饭后的谈资,除此之外,全国各地也时常出现“原配当街打小三”、“十几岁少女厕所生子”、“丈夫家暴引发血案”诸如此类的社会新闻。对此,很多网络公众号甚至在没有核实内容的真实性及健康性时就跟风转发,并配以一些“引人注目”夸大其实不负责任的标题,将事件进一步扩大;网民们纷纷在网络上发表意见,这其中不乏一些混淆听众污染网络环境的“键盘侠”,在虚拟的网络上传播不健康的价值观,误导大众。
由此可见,不健康的婚恋观,不健康的婚姻,经过发酵之后所造成的社会影响是巨大且负面的。我国转型时期的家庭婚姻问题急需正确的引导。
三、培育健康的婚恋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家庭的路径选择
(一)性爱教育的普及与健康婚恋观的确立
在中国传统的社会中,性教育一直是欠缺的,大部分家庭、学校,在涉及性教育时,大都是逃避的状态。父母老师甚至觉得进行性教育是一件羞于启齿的事情,认为孩子到了一定年纪自己就懂了。然而,尤其是现在的孩子大都早熟,在对爱情婚姻朦胧不清时,好奇心会驱使他们在完全不懂的情况下,贸然的尝试恋爱、甚至是性生活,由此引发了很多的社会问题。
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我们可以看到在家庭结构婚制的演变中,性爱与婚姻基本是分割开的,恩格斯指出,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这就是一夫一妻婚姻制的合理性与进步之处所在。所以,性爱教育显得尤为重要。性教育应该作为教育的一个重要部分,渗透在家庭学校中,在这两个重要环境中,父母老师应该承担起不可推卸的重要责任。让孩子在幼年时建立对性、对异性的正确认识;在情窦初开时,建立对爱情和性爱正确健康的认识和感受;在婚姻中,建立正确的对家庭、婚姻的责任与义务。只有这样,才能让孩子从小建立起健康的恋爱观和婚姻观。
(二)营造良好的家庭环境
家庭是每一个人出生以后面临的第一个集体,家庭环境如何,氛围是否融洽,看似是父母的事情,但其实它会像一颗种子一样,种在孩子的心里,慢慢地生根发芽,直至孩子长成父母的影子。 父母有责任为孩子营造健康的家庭环境,只有在健康的家庭氛围中,才能培养孩子积极健康的心理,让孩子以一种健康向上的状态成长,同时,父母友好健康的相处方式也会为孩子提供最直接的教科书,为他以后的人生提供正确的范本。在这里值得注意的是,当父母由于某些原因不得不放弃自己的婚姻时,家庭的解体并不代表亲属关系的解体,任何一方都不能放弃自己是孩子父母的身份和责任,且任何一方都没有权利剥夺另一方对孩子的身份和责任,离异父母应该以健康的方式相处,让孩子在不缺少父爱母爱的同时明白,婚姻失败的另一个侧面,也是对父母双方、对孩子负责任的一种表现方式;而对于父母离异之后新组的家庭,作为法律监护人的新的父(母)亲应该要承担起父(母)亲的身份和责任,特别注意关心和引导孩子的心理。在生理心理各方面的恰当引导关注,才能减少孩子由于父母婚姻失败所带来的心灵伤害,避免由于家庭温暖的缺失而造成的未成年人或者有家庭伤害阴影的成年人的扭曲甚至是极端行为,减少因此引发的社会问题,促进家庭和谐和社会健康发展。
(三)加强道德輿论引导并提倡保障妇女的权益
我国的婚姻法明确规定我国实行以男女平等、婚姻自由为基础的一夫一妻制个体婚姻,这就在根本上否定了“婚外情”、“包二奶”、“一夜情”等现象。倡导正确的婚恋观,必须有良好的舆论氛围。面对严重不符合道德不忠于爱情和家庭的不负责任的行为,应当受到道德舆论的监督和谴责,只有以积极的道德舆论引导,才能推进家庭婚姻朝着良性的方向发展。
新中国成立以后至今,女性的地位有了很大的提升,但是有些问题仍然根深蒂固。家庭生产活动是属于社会生产一个不可缺少且重要的部分,家庭活动是夫妻双方共同的责任和义务,不能将之完全覆盖在女性的身上,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应该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女性要走进社会的各个方面,实现自我的价值,这就需要我们突破就业中对女性的一些不合理限制;同时,经济基础并不意味着金钱的多少,而是彰显着女性在家庭生产活动以外的价值以及女性对家庭和男性拥有着同等的付出。另外,由于男女身体结构的差异,在处理矛盾问题时,男性有时会利用自己的身体优势对女性造成不同程度的伤害,这种家暴行为现在不仅受到道德舆论的谴责,更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国已经在2016年3月1日起开始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法律的形式,切实维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家庭和谐和社会的稳定。
参考文献:
[1]恩格斯.《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9.
[2]马克思,恩格斯.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3]马克思,恩格斯.共产党宣言[M].北京:人民出版社,19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