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刑事合规的理论证成及其制度边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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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刑事合规基于欧美恢复性司法理念而兴起,亦与我国特殊积极预防、一般积极预防与特殊消极预防的刑罚目的相契合,因而具有正当性.企业刑事合规的本土化制度建构不应沦为纯粹刑事政策的产物,需以刑法罪责刑相适应原则作为合规之边界.企业合规整改是刑罚替代措施,针对的是企业本身,涉罪企业家或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仍需承担刑事责任,但可因企业合规整改而减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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