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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15日,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部署加快建设社会信用体系、构筑诚实守信的经济社会环境。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加速推进之势,这将给政府与公民个体带来深远的影响。
政府一方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设计师和推动者,履行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但作为社会信用主体的一部分,也将日益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本身的约束,促进政府履职方式的转变,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以地方政府发债为例,若在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确定发债的规模、利率和期限,那些还款能力弱、还款意愿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将会被降级,再发债融资或者“借新还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通过信用体系的作用,“新官不理旧债”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将会受到抑制,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软”约束将会变为“硬”约束,倒逼地方政府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信力。
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个人征信覆盖的面将越来越宽,而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地方会越来越多。信用记录作为“经济身份证”将日益受到重视,从过去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查询信用记录,将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在上海,类似地铁逃票这样的“小事”都将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并影响到以后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方面。
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需要公民的“自律”和信用体系的“他律”。
“自律”有赖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他律”则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起到奖善罚恶的作用,提高社会失信的成本,保护守信者的利益,以免“劣币驱逐良币”。
为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硬化”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到惩罚,而守信者利益得到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尚未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在探索中,未能形成失信惩罚的合力。
通过完善征信系统的功能,综合记录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并且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联系起来,将个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失信的机会成本,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在高昂的成本面前,人们会打消一些失信行为的冲动。
在德国,如果一个德国人闯了红灯,他不仅会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单,还会收到保险公司告知其保费增加1%的通知单,银行会要求他提前还购房分期贷款,其供职的机构也会将其列入下一波裁员的黑名单。一旦失信,各种惩罚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纷至沓来。
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以后,守信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的良性循环,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会大大好转。
二是健全信用管理的法制体系。那些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国家,基本都形成了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2013年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对于如何协调不同部门在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中的权、责、利,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三是对失信记录的消除机制。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步阶段,人们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过于严厉的惩戒机制会使一些失信者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因此,需要细化失信记录的消除机制,比如可以让失信者通过参与慈善事业、做义工等志愿服务的方式来消除失信信息的记录。
作为市场经济的重要基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加速推进之势,这将给政府与公民个体带来深远的影响。
政府一方面是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设计师和推动者,履行着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的职能;但作为社会信用主体的一部分,也将日益受到社会信用体系本身的约束,促进政府履职方式的转变,维护政府的公信力。
以地方政府发债为例,若在对发债主体进行信用评级的基础上,确定发债的规模、利率和期限,那些还款能力弱、还款意愿差的地方政府融资平台一旦出现违约风险,将会被降级,再发债融资或者“借新还旧”的可能性大大降低。通过信用体系的作用,“新官不理旧债”或者恶意逃债的行为将会受到抑制,地方政府债务的预算“软”约束将会变为“硬”约束,倒逼地方政府提高投资效率,维护公信力。
对于社会成员而言,个人征信覆盖的面将越来越宽,而且使用个人信用报告的地方会越来越多。信用记录作为“经济身份证”将日益受到重视,从过去办理贷款、申请信用卡时需要查询信用记录,将逐渐扩展到其他领域。在上海,类似地铁逃票这样的“小事”都将纳入到个人征信系统,并影响到以后公务员、教师招考等方面。
要提高整个社会的信用水平,需要公民的“自律”和信用体系的“他律”。
“自律”有赖于社会整体道德水平的提高。“他律”则需要社会信用体系起到奖善罚恶的作用,提高社会失信的成本,保护守信者的利益,以免“劣币驱逐良币”。
为更好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笔者认为需要从以下方面着力:
一是“硬化”失信惩戒机制。失信者得到惩罚,而守信者利益得到保护,是社会信用体系得以健康发展的重要前提。由于信用基础数据统一平台尚未建立,多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还在探索中,未能形成失信惩罚的合力。
通过完善征信系统的功能,综合记录社会生活中的失信行为,并且和其他利益相关的社会活动联系起来,将个体失信行为转化为失信者与全社会的矛盾,这无疑将大大提高失信的机会成本,从而对失信者产生强大约束力和威慑力。在高昂的成本面前,人们会打消一些失信行为的冲动。
在德国,如果一个德国人闯了红灯,他不仅会收到交通管理部门的处罚单,还会收到保险公司告知其保费增加1%的通知单,银行会要求他提前还购房分期贷款,其供职的机构也会将其列入下一波裁员的黑名单。一旦失信,各种惩罚便如“多米诺骨牌”一样纷至沓来。
失信惩戒机制发挥重要作用以后,守信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一种行为习惯和道德修养,从而实现“他律”与“自律”的良性循环,整个社会的信用环境会大大好转。
二是健全信用管理的法制体系。那些社会信用体系高度发达的国家,基本都形成了完备的涉及信用信息服务业的法律体系。2013年我国颁布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在这方面做出了努力,但对于如何协调不同部门在信用产品生产、销售、使用中的权、责、利,确保信用信息的安全,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信用管理的法律体系。
三是对失信记录的消除机制。由于中国的信用体系建设处于初步阶段,人们的信用意识还有待提高,过于严厉的惩戒机制会使一些失信者产生“破罐子破摔”的心理。因此,需要细化失信记录的消除机制,比如可以让失信者通过参与慈善事业、做义工等志愿服务的方式来消除失信信息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