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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近年来,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呈上升趋势,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之一。通过对此类突发群体性事件的成因的分析,本文提出了以“善治”应对突发群体性事件。因为群体性事件的有效预防和处置并非静态的,而是动态的。只有实现善治,各级政府才能构建应对层出不穷的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社会的稳定,构建真正意义上的和谐社会。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事件 合法性 善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63-02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政府、媒体、专家、学者、普通百姓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已经上升到2004年的7万4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的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的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008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6月28日贵州瓮安事件,7月3日陕西府谷事件,7月16日广东惠州事件,7月19日云南孟连事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了这几起重大群体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政府形象。
一、概念解析
(一)“善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Barber B. Conable指出:善治是指有效的公共服务、可信赖的司法系统、对公众负责的行政管理。赫斯特提出:善治是指创造一个有利于私人经济行动的有效政治框架:稳定的政权、法治、配合各国政府能够实际发挥的作用的有效国家行政机构和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强大的公民社会。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因经济、政治及其它社会问题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是有共同利益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在一起,试图藉此向政治机构和决策者提出要求来满足他们的利益。它往往是在相对自发、无组织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受了某种普遍影响或刺激而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上访、围攻、静坐、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形式。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平衡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社会原因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要变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据社科院的一项调查,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的水平,比1984年的0.26扩大了近一倍,不仅超过了0.4的警戒线,而且也超过了美、法、日、英、德、韩等国0.3-0.4的水平),城乡差距比较严重(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已扩大至3.33倍),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之一。这些现实,为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埋下了伏笔。
(二)政治体制和执政观念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政治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政治体制和执政观念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权力资本恶性膨胀、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权力不平等加剧、司法腐败泛滥、行政权力滥用、新闻监督乏力等体制性弊病。地方政府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直接相关者,也是直接处理者,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和执政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展程度。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如果地方政府处置的方式不当、作风粗暴、信息不公开、欲盖弥彰,容易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
(三)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部分公民心理失衡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文化原因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变革,导致新的生活方式和交际手段严重冲击着旧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严重的规范缺失和规范偏离现象、社会结构变迁的加剧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们在不断出现的新的行动内容和选择标准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约束,造成了人们在具体行动中对道德规范的严重偏离和越轨(薛澜等,2003)。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可能加剧经济社会领域的公共风险,成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诱因。在大多数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骚乱事件区别维权事件最主要的特点。反映出了部分民众心理失衡的状态,一旦有了导火索,民众的情绪和行为会迅速激化。
三、以善治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
(一)善治有利于推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实现依法治
合法性广义上意指正当性,因此,合法性会赋予一种秩序或命令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特征,使权利转化为权威。它与合乎法律不同, 后者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到尊重或其公民服从。频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有着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合法性的流失。这使得政府面临着极大的信任危机和合法性的考验。只有实现善治,政府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途径越多,才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政治认同感和有效遏制突发性群体事件。
深究多数突发性群体事件,绝大多数的群体事件都属于维权行为,属于法律事件。但是,由于许多地方党政官员有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就采用非常手段来换取表面的稳定。使得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对党政干预充满预期,凡事不愿通过司法,而是走上街头以期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善治理念的推行,有利于加强执法者和公民的法制理念,规范公民的行为,有效制约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二)善治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频发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表现。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就没有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政治的有效推进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所以,社会或人类生态系统的稳定程度也是衡量善治的重要指标。
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多是因为处于相对弱势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不满的过激表现形式。当弱势群体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他们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当公民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时,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在当代,作为善治理念的基本要素的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只有推行公正、公平,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建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长效机制。(三)善治有利于提升政府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责任性和行政的有效性
俞可平认为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回应性是指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而各级组织、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公、不廉和不文明、不得当、不作为,往往埋下了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根源。推行善治理念,有利于提升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心。责任性越强,回应性越快,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越有效。
关键词突发性群体事件 合法性 善治
中图分类号:C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3-163-02
“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对于政府、媒体、专家、学者、普通百姓来说,并不是一个陌生的名词。2005年《社会蓝皮书》表明,群体性事件数量从1994年的1万多起已经上升到2004年的7万4千多起,增加了六倍多,参与的人数从1994年的73万人次上升的2004年的376万人次,增加了4倍多。全国群体性事件在2005年一度下降,但从2006年起又开始上升,2006年全国发生各类群体性事件6万余起,2007年上升到8万余起。2008年的形势仍不容乐观,6月28日贵州瓮安事件,7月3日陕西府谷事件,7月16日广东惠州事件,7月19日云南孟连事件,在不到一个月的时间里接连发生了这几起重大群体事件。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已经影响到社会的正常秩序和政府形象。
一、概念解析
(一)“善治”
早在20世纪80年代末,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Barber B. Conable指出:善治是指有效的公共服务、可信赖的司法系统、对公众负责的行政管理。赫斯特提出:善治是指创造一个有利于私人经济行动的有效政治框架:稳定的政权、法治、配合各国政府能够实际发挥的作用的有效国家行政机构和独立于国家之外的强大的公民社会。俞可平认为,善治就是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和管理活动。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
突发性群体事件是指在根本利益一致的基础上,因经济、政治及其它社会问题在较短时间内突然爆发的扰乱社会秩序和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事实,是有共同利益的一群人:他们组织在一起,试图藉此向政治机构和决策者提出要求来满足他们的利益。它往往是在相对自发、无组织和不稳定的情况下,因受了某种普遍影响或刺激而发生的行为。主要表现为集体上访、围攻、静坐、阻断交通、冲击党政机关等形式。
二、突发性群体事件的成因
(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平衡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社会原因
我国正处于经济社会转型时期,利益主体和社会结构正在发生重要变化,社会矛盾和社会问题日益突出,并已成为世界上收入差距比较大(据社科院的一项调查,中国的基尼系数已达0.5的水平,比1984年的0.26扩大了近一倍,不仅超过了0.4的警戒线,而且也超过了美、法、日、英、德、韩等国0.3-0.4的水平),城乡差距比较严重(2007年城乡收入差距已扩大至3.33倍),就业、公共医疗、义务教育、社会保障等公共需求和公共服务方面问题比较突出的国家之一。这些现实,为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埋下了伏笔。
(二)政治体制和执政观念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政治原因
改革开放三十年来,政治体制和执政观念改革滞后于经济社会的发展。出现了权力资本恶性膨胀、社会阶层进一步分化、权力不平等加剧、司法腐败泛滥、行政权力滥用、新闻监督乏力等体制性弊病。地方政府是突发性群体事件的直接相关者,也是直接处理者,这就使得地方政府的处理方式和执政观在一定程度上决定着突发性群体事件的发展程度。发生突发性群体事件时,如果地方政府处置的方式不当、作风粗暴、信息不公开、欲盖弥彰,容易导致政府公信力缺失,矛盾激化。
(三)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部分公民心理失衡是突发性群体事件频发的文化原因
由于政治、经济、社会的变革,导致新的生活方式和交际手段严重冲击着旧有的道德规范体系。严重的规范缺失和规范偏离现象、社会结构变迁的加剧以及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导致人们在不断出现的新的行动内容和选择标准方面缺乏必要的规范、引导和约束,造成了人们在具体行动中对道德规范的严重偏离和越轨(薛澜等,2003)。传统道德文化体系失稳可能加剧经济社会领域的公共风险,成为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诱因。在大多数突发性群体事件中,绝大多数参与者与事件本身没有直接利益关系,主要是路见不平或借题发挥,表达对社会不公的不满,以发泄为主。这种“无直接利益冲突”或“泄愤性冲突”是社会骚乱事件区别维权事件最主要的特点。反映出了部分民众心理失衡的状态,一旦有了导火索,民众的情绪和行为会迅速激化。
三、以善治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
(一)善治有利于推进政府行为的合法性和实现依法治
合法性广义上意指正当性,因此,合法性会赋予一种秩序或命令权威性和约束力的特征,使权利转化为权威。它与合乎法律不同, 后者并不必然保证政府受到尊重或其公民服从。频发的突发性群体事件有着纷繁复杂的矛盾和问题的客观原因,但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政府合法性的流失。这使得政府面临着极大的信任危机和合法性的考验。只有实现善治,政府取得和增大合法性的途径越多,才可能增加公民的共识、政治认同感和有效遏制突发性群体事件。
深究多数突发性群体事件,绝大多数的群体事件都属于维权行为,属于法律事件。但是,由于许多地方党政官员有着“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一旦发生突发性事件,就采用非常手段来换取表面的稳定。使得人们对司法丧失信心,对党政干预充满预期,凡事不愿通过司法,而是走上街头以期政府干预来解决问题。法治是善治的基本要求,没有健全的法制,没有对法律的充分尊重,没有建立在法律之上的社会秩序,就没有善治。善治理念的推行,有利于加强执法者和公民的法制理念,规范公民的行为,有效制约各级政府和官员的违法或不当行为。
(二)善治有利于实现社会稳定与社会公正
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频发是社会不稳定的一个表现。没有一个稳定的社会政治环境,就没有经济的高速发展、民主政治的有效推进和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处。所以,社会或人类生态系统的稳定程度也是衡量善治的重要指标。
公平、公正是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核心价值取向。许多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多是因为处于相对弱势的民众对社会不公、官员腐败等现象不满的过激表现形式。当弱势群体遇到不公正的待遇时,他们缺乏有效的利益诉求渠道。当公民权益受损而又不能得到及时公正的解决时,愈来愈多的公民开始走向暴力性的非制度性参与,从而使社会公共秩序受到危害。在当代,作为善治理念的基本要素的公正,指不同性别、阶层、种族、文化程度、宗教和政治信仰的公民在政治权利和经济权利上的平等。只有推行公正、公平,社会才能稳定,才能建构应对突发性群体事件的长效机制。(三)善治有利于提升政府組织及其工作人员工作的责任性和行政的有效性
俞可平认为责任性意味着管理人员及管理机构由于其承担的职务而必须履行一定的职能和义务。回应性是指公共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必须对公民的要求作出及时的和负责的反应,不得无故拖延。廉洁主要是指政府官员奉公守法,清明廉洁,不以权谋私,公职人员不以自己的职权寻租。而各级组织、各部门工作中存在的不公、不廉和不文明、不得当、不作为,往往埋下了突发性群体事件爆发的根源。推行善治理念,有利于提升公众,尤其是公职人员和管理机构的责任心。责任性越强,回应性越快,善治的程度也就越高,突发性事件的预防和处置越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