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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法与实体法具有不同的价值和功能 ,二者之间不仅是内容和形式的辩证关系 ,而且程序法在一定情况下亦可弥补实体法的不足。随着法制的完备 ,执法的民主性、科学性、公正性备受重视 ,所以重新评价和认识实体法与程序法的关系 ,重视程序法的价值、功能 ,确立程序法与实体法并重的执法观念 ,应引起法学界、法律界足够的关注和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