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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世纪80年代后期,药品受专利保护在世界上已得到J1.泛认可,我国也在1993年的《专利法》中将药品纳入了专利保护的范围之内。明确药品专利的产权归属、有效地授予专利权人对其专利药品的垄断权,意味着专利权人不仅能收回从事药品相关发明创造的投资,还能得到丰厚的回报。然而,相对于积极的使用权或实施权,专利是一种消极的排他性权利,即权利人有阻止或排除他人对其权利或权力客体进行侵害的权利。经济学者认为,若资源未受财产保护,因任何人均无需付出代价即可使用,此资源将被过度使用,成为“公地悲剧”(tragedy ofcommons):相反的,若过多所有人对于同一资源拥有排他权,则无人可有效运用此资源,成为“反公地悲剧”(tragedy of anticommons)。在专利药品涉及多项专利权、且专利授权难以进行的情况下,若因专利权人相互牵制或欠缺互补而导致无人可有效实施,则将陷入专利药品“反公地悲剧”。本文分析了专利药品“反公地悲剧”的成因,并探讨了解决这一问题的两种途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