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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了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这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这一以牺牲不动产静的安全(所有权安全)来维护动的安全(交易安全)的制度只有正确适用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毕竟不动产时原所有权人和善意买受人都意义重大。因此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如何正确适用成为当前最关键、最亟待解决的问题,在适用不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时,应分清其适用。范围,明确善意的标准,充分保护原权利人的利益,并抓紧建立由人民法院作为登记机构的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