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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由:王某在1982年“林业三定”时取得自留山一宗,当地政府向王某颁发了自留山林地使用权证。1990年起,本组村民张某在王某的山林上种植经济林果等,王某向有关部门反映此事。2008年,林权制度改时,王某申请颁发林权证,张某提出异议称:地是王某的。但经济林果是自己的,也要求政府颁发林权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