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摘要]数字图书馆建设的基础——计算机技术和网络技术,使文件的转换,数字作品的复制、下载和盗版变得更加容易,就像MP3的出现曾使唱片业一度跌到谷底,数字图书馆将要处理和存储大量的信息供用户搜索和利用,同时,访问者的时间和空间都不受控制,原有的知识产权保护概念将不再适用。但同时,若一味强调知识产权人的利益,又将使图书馆丧失信息共享、开放获取的特质,因此,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问题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2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133-01
一、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一)信息处理
数字图书馆要进行网络服务,首先必须将馆藏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即将原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运用计算机技术转换成网络可传播的二进制编码。数字化转换可以视作对原作品的另一种形式的复制,不改变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然而,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如《伯尔尼公约》早在1886年就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可见,复制权也是著作权本人所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因此,若数字图书馆在以数字化形式复制这些作品之前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信息组织
数据库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信息资源组织形式,也是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是资料的汇集,就数字图书馆来说,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文摘数据库涉及到著作权人索取报酬的权利,而全文数据库的制作必须经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三)信息资源开发
这里主要指数字图书馆的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大量资源的处理、整合和开发,需要很多人力和智慧的投入,目前,我国已自主研发出很多数字图书馆软件,这些都属于数字图书馆的自主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在注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信息传播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方式涉及上传、下载、发布、存储等多种方式,网络的开放式和信息技术的发达使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首先,网路的传播方式使复制和下载更加方便,其次,由于道德的缺失,无法避免一些恶意的获取与传播。
(五)信息服务
图书馆的信息服务除了对公众提供之外,还涉及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比如馆与馆之间的互借,曾经只是原件的借与还,但是在数字图书馆中,就实现了在网络上传输复印件的可能,虽然这样提高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但是出版者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虽然我国目前对此问题无统一规定,但这必将是日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对策浅析
(一)加强立法和普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对于社会信息化也要如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更新,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亟需规范网络环境的法规制度,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对网络隐私权做出规定,增加新条款,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同时,还要加强普法的宣传,任何法律得不到切实的执行都是无用的。要使著作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使网络用户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网络行为,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二)扩大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目前版权法普遍认可的一个原则,即在“合理使用”的原则范围内,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需支付费用使用资源。目前,我国已对合理使用范围做了界定,但是,很显然目前的合理使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我们应合理扩大使用范围,使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更加灵活自由。
(三)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样,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有力的技术来实现。目前,已有不少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在实践中应用,如数字防火墙技术,是访问控制型技术,用以限制内外用户的互相访问;数字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传播;身份认证技术,确认用户的信息和签名,限制信息适用范围,降低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的风险。我们需要在现有技术充分应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积极应对新问题。
(四)从道德层面促进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提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管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搜集、整理信息时更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使上传于网络的信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从根本上降低数字图书馆侵权的风险。其次,加强对读者和公众的知识宣传,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版权保护的长远利益,放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数字图书馆公益主体的宣传
相信很多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后都是想向公众展示的,但同时,他们又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没有相关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被他人轻而易举盗用,因此,要加强数字图書馆的公益主体的宣传,承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安全性,消除著作权人心中的顾虑,则必将有更多的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的平台上供公众分享。
[关键词]数字图书馆 知识产权
[中图分类号] G250.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3)07-0133-01
一、数字图书馆与知识产权问题浅析
(一)信息处理
数字图书馆要进行网络服务,首先必须将馆藏信息进行数字化转换,即将原有的文字、图片、音视频等运用计算机技术转换成网络可传播的二进制编码。数字化转换可以视作对原作品的另一种形式的复制,不改变其独创性和可复制性。然而,在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中,如《伯尔尼公约》早在1886年就规定:“受本公约保护的文学艺术品的作者,享有批准以任何方式和采取任何形式复制这些作品的专有权。”可见,复制权也是著作权本人所享有的一项专有权,因此,若数字图书馆在以数字化形式复制这些作品之前未经著作权人的同意,便构成了侵权行为。
(二)信息组织
数据库是目前普遍采用的信息资源组织形式,也是数字图书馆的核心。数据库是资料的汇集,就数字图书馆来说,主要有书目数据库、文摘数据库和全文数据库,书目数据库涉及到著作权人的人身权利,文摘数据库涉及到著作权人索取报酬的权利,而全文数据库的制作必须经得著作权人的同意,涉及到知识产权问题。
(三)信息资源开发
这里主要指数字图书馆的自主知识产权问题。数字图书馆的建设,对大量资源的处理、整合和开发,需要很多人力和智慧的投入,目前,我国已自主研发出很多数字图书馆软件,这些都属于数字图书馆的自主知识产权。数字图书馆在注重保护他人知识产权的同时,也要注意保护好自己的知识产权。
(四)信息传播
数字图书馆的信息传播方式涉及上传、下载、发布、存储等多种方式,网络的开放式和信息技术的发达使这一过程中的任何一个节点都可能面临侵权的风险。首先,网路的传播方式使复制和下载更加方便,其次,由于道德的缺失,无法避免一些恶意的获取与传播。
(五)信息服务
图书馆的信息服务除了对公众提供之外,还涉及机构之间的信息交流,比如馆与馆之间的互借,曾经只是原件的借与还,但是在数字图书馆中,就实现了在网络上传输复印件的可能,虽然这样提高了信息交流的效率,但是出版者认为这侵犯了他们的知识产权。虽然我国目前对此问题无统一规定,但这必将是日后要讨论的一个问题。
二、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问题对策浅析
(一)加强立法和普法
法律是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石,对于社会信息化也要如此,相关的法律法规必须与时俱进,及时更新,适应社会的发展。当前,我国亟需规范网络环境的法规制度,规范人们的网络行为,对网络隐私权做出规定,增加新条款,删除不适用的条款。
同时,还要加强普法的宣传,任何法律得不到切实的执行都是无用的。要使著作权人明确自己的权利,合理使用自己的权利,使网络用户明确自己的责任和义务,规范网络行为,避免因不懂法而触犯法律。
(二)扩大合理使用原则
合理使用原则是目前版权法普遍认可的一个原则,即在“合理使用”的原则范围内,公众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同意并不需支付费用使用资源。目前,我国已对合理使用范围做了界定,但是,很显然目前的合理使用范围过于狭窄,不能适应数字图书馆的建设,我们应合理扩大使用范围,使数字图书馆在发展过程中更加灵活自由。
(三)加强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技术
数字图书馆的建设需要强有力的技术支撑,同样,数字图书馆的知识产权保护也需要有力的技术来实现。目前,已有不少的数字版权保护技术在实践中应用,如数字防火墙技术,是访问控制型技术,用以限制内外用户的互相访问;数字加密技术对信息进行加密传播;身份认证技术,确认用户的信息和签名,限制信息适用范围,降低信息被非法伪造、篡改的风险。我们需要在现有技术充分应用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和创新,做到积极应对新问题。
(四)从道德层面促进数字图书馆知识产权保护
首先,提高网络环境下图书馆管理员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这样才能使他们在搜集、整理信息时更好地遵守知识产权保护法,使上传于网络的信息符合知识产权保护要求,从根本上降低数字图书馆侵权的风险。其次,加强对读者和公众的知识宣传,积极开展知识产权教育活动,引导公众关注版权保护的长远利益,放弃急功近利的思想,减少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加强数字图书馆公益主体的宣传
相信很多著作权人创作出作品后都是想向公众展示的,但同时,他们又担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在没有相关保护措施的条件下被他人轻而易举盗用,因此,要加强数字图書馆的公益主体的宣传,承诺著作权人知识产权的安全性,消除著作权人心中的顾虑,则必将有更多的作品在数字图书馆的平台上供公众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