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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外一般规定仲裁协议效力由仲裁庭来决定,集中体现为仲裁庭自裁管辖权原则,此原则已得到世界各国的广泛认可。而目前我国将仲裁协议效力的认定主体赋予仲裁委员会和法院,且法院有优先管辖权,这不符合国际商事仲裁的惯例,阻碍了仲裁事业的发展。运用比较分析法去论证我国立法规定的利弊,明确仲裁庭自裁管辖权确立的必要性,有利于完善这一立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