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检抗诉第一案:翁贵祥杀死妻女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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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0 年4 月30 日,上海市锦江饭店职工翁贵祥和妻子争吵后杀害了妻子和两个女儿。上海市中级法院判处被告人翁贵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翁贵祥上诉后,上海市高级法院撤销原判,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上海市检察院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 年5 月16 日改判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1981年3月26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上海市高級法院判决杀死妻女的翁贵祥死刑缓期执行一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最高人民法院同意最高人民检察院抗诉意见,于5月16日改判被告人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这是检察机关恢复重建后,依照法律程序,首次由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起抗诉的案件。
  被告人翁贵祥,男,30岁,浙江省萧山县(2001年改设杭州市萧山区)人,原系上海市锦江饭店职工。翁贵祥于1980年4月30日晚7时许,因嫌其妻汪玲萍回家太晚,引起争吵,继而用铁榔头猛击汪玲萍的头部,汪当即死亡。随后翁贵祥又用榔头猛击两个女儿(翁华倩,7岁;翁华伟,5岁),致使两个女儿脑浆溢出,母女三人当场均被翁贵祥杀死。

  上海市中级法院于1980年8月2日判处被告人翁贵祥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翁贵祥不服判决,上诉到上海市高级法院。上海市高级法院于1980年10月9日撤销原判,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对此,上海市检察院认为,上海市高级法院从宽改判翁贵祥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是错误的,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提请抗诉。
  最高人民检察院全面地审查了此案,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上海市高级法院对翁贵祥杀人案改判不当。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经过讨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9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
  最高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对此案进行了认真审理,并提审了被告人翁贵祥,认为翁贵祥杀死妻女,罪行极为严重,情节特别恶劣,民愤极大。经审判委员会讨论,最高人民法院于1981年5月16日改判翁贵祥死刑立即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责任编辑:陈录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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